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 告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98年12月15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溫慧珍部分漏未裁定,經訴訟代理人黃訓章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補充裁定,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小玉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