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重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

乙○○○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重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被告丙○○殺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宣判。

而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案件上訴前之96年8月7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之收狀日期為「96年8月7日17時」即明,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魏玉英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美滋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