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許世烜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9953號、92年度偵字第9655、12339、7269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乙○○共同連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黃清和(通緝中)係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吉公司)之代表人,為商業負責人,其妻乙○○則是南吉公司之財務部經理,其二人明知民國80至90年間,政府法令仍禁止國內法人直接投資大陸,且以南吉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欲轉投資大陸亦缺乏足夠之資金,卻仍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之行為:
(一)其二人明知在使用信用狀之國際貿易中,係進口國之進口商先向其往來之銀行(開狀銀行)支付一定成數之金額後,申請開發信用狀,持交出口國之出口商作為將來付款之擔保;出口國之出口商於取得信用狀後,因開狀銀行已擔保付款,乃將貨物裝載輸出。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即出口商之請求,發給載貨證券即國際貿易上所稱之提單(即BILL OF LADING,亦稱B/L),依海商法及民法之規定,提單係表彰運送中貨物所有權之歸屬,得以背書轉讓,並非普通私文書,而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且出口商於出口貨物時,僅處於託運人之地位,祇能請求運送人發給提單,出口商本身無權製作提單,嗣出口商於取得提單後,即可持提單、信用狀等相關文件,至與進口國開狀銀行相往來之出口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即以託運之提單質押後取得貸款),出口國銀行於墊付貨款並取得提單等相關文件後,即持各該文件向進口國之開狀銀行,請求付款;進口國之開狀銀行於付款後,亦取得提單等相關文件。嗣進口商必須向開狀銀行辦理「贖單」(即付清貨款,取得提單)後,始能持提單辦理通關手續及向運送人領貨,並完成國際貿易。然因當時二岸受限於政府法令政策無法直接通航,故南吉公司之貨物、模具欲出口大陸時,需透過第三地香港之轉運公司,即採所謂之「二程提單」模式(第一程提單由臺灣到香港,沒有實際領貨將無法贖單、第二程小提單由香港到大陸,並非從臺灣託運),然實際上為節省轉運時間,故南吉公司均係要求船運公司以「電報放貨」,即貨物僅在海上轉運,未至香港,直接運至大陸,並以電報通知代替提單,但此種轉運模式,即無法依照前述一般使用信用狀之國際貿易模式向臺灣在地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然其二人卻為籌措資金,故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黃清和以南吉公司代表人身份,出面向交通銀行台南分行(以下簡稱交銀台南分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以下簡稱南企仁德分行)申請簽訂出口押匯融資貸款契約後,再由乙○○以不詳方式取得與南吉公司合作貨運已久之船運公司即萬泰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公司)之空白提單後,即指示、利用南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作業員在空白提單上繕打填具不實之出口託運貨物項目等資料後,且在明知未得萬泰公司經理人之授權下,由乙○○自行偽簽萬泰公司經理人之署押於提單上,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萬泰公司提單18份,且其二人明知倘無實際交易,不得虛列發票等會計憑證,卻為向上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所需,復由乙○○指示、利用南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偽造並無實際交易存在之南吉公司不實發票(INVOICE)、包裝單(Packing List)等,連同押匯聲請書,一同持向交銀台南分行、南企仁德分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並利用交銀台南分行、南企仁德分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之人員僅作書面形式審查,並未與萬泰公司確認提單內容是否真正之機會,使交銀台南分行、南企仁德分行均同意貸放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押匯金額予南吉公司,且於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號放款後,南吉公司均有透過轉投資之大陸公司將款項匯往國外之信用狀開狀銀行,國外之信用狀開狀銀行亦均有付款予押匯銀行即交銀台南分行、南企仁德分行,故交銀台南分行、南企仁德分行均無從知悉上開提單、發票、包裝單均為偽造之事。嗣因南吉公司財務惡化,無法透過轉投資之大陸公司付款予國外之信用狀開狀銀行,附表一編號18之信用狀先遭國外信用狀開狀銀行即美國INTERBUSINESS銀行於91年3月1日向南企仁德分行辦理拒付,嗣附表一編號12之信用狀亦遭國外信用狀開狀銀行即瑞士FIBI銀行於91年3月17日向交銀台南分行辦理拒付,造成押匯銀行交銀台南分行及南企仁德分行受有損害,嗣經交銀台南分行於91年5月22日向船運公司萬泰公司請求提領該提單項下貨物,經萬泰公司查證後,始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單均係偽造之情。
(二)又其二人復承前之概括犯意,先由南吉公司代表人黃清和出面,與下列各銀行分別簽訂短期客票融資契約並辦理對保等手續【包括:①於90年5月8日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簽訂新台幣(下同)4,980萬元之短期放款借據;②於90年7月30日與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現已改名為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簽訂1,000萬元之短期放款即週轉金貸款契約書:③於90年6月6日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簽訂70 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契約;④於90年10月12日,向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簽訂1,000萬元之借款契約(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專用):⑤於90年10月18日、90年10月19日與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各簽訂1,000萬元之綜合授信契約(含借款申請書及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⑥於90年11月2日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簽訂3,000萬元之授信往來契約書、於91年1月24日再簽訂票據讓與約定書;⑦於90年11月3日與臺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簽訂2,000萬元之一般短期放款(應收票據)契約;⑧於91年1月10日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簽訂1500萬元之借款契約;⑨於91年2月20日,向新竹商業銀行(現已改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簽訂1,000萬元之借據;⑩於91年5月9日、10日與慶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簽訂1400萬、600萬元之短期融資契約】,依據「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3條之規定,即向銀行申請融資之應收客帳,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且未經提作貸款擔保者為限,故南吉公司如欲向前揭簽約銀行申辦短期客票融資貸款,除需提出貸款金額之八成客票託收擔保,尚需提出南吉公司開立之發票正本至銀行證明該筆客票確有真實交易,亦即確係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且未經提作貸款擔保者,前揭簽約銀行審核後,方會在發票正本上面註記「已辦理融資不得作廢」之戳印後,將發票正本返還予南吉公司,僅留存影本,銀行再予核貸。然黃清和與乙○○二人卻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均無從事實際之交易,卻仍為使南吉公司能向前揭簽約銀行順利取得客票融資貸款,故由乙○○出面指示南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會計小姐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並以向南吉公司之下游公司廠商借票、或向與南吉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換票(即互開支票)以充作客票之方式,併再持以向前揭簽約銀行行使,致前揭簽約銀行之核貸人員核對發票及客票後(再將發票原本發還),誤信上揭發票均確有實際之交易情形,而陷於錯誤,陸續核可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金額約「八成以下」(註:因尚須配合總可貸款額度之限制)之金額。嗣因南吉公司財務困難,所提供之擔保客票亦陸續大量退票,造成前揭簽約銀行鉅額呆帳後,黃清和、乙○○二人並於91年8月19日同時由高雄機場出境潛逃至大陸,經檢調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查證後,始發現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有申報後註明「作廢」者,亦有根本「未申報」者,亦有申報情形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者,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交通銀行告訴,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移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關於證據能力之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件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本件全部案卷內被告以外之證人及機關,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人之言詞陳述作成時並非在非自由意志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又均係於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較無人情干擾,所陳自較符事實;至引用之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等機關所出具之函文暨附表文件資料等,亦乃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係各該被害銀行內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該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核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本院認該言詞及書面陳述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伊與黃清和有以前揭方式向交銀台南分行及南企仁德分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之客觀事實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偽造有價證券即提單之犯行,辯稱:
①空白提單本身係由萬泰公司所提供,此從與萬泰公司提供
之真實提單比對後其格式均完全相同,即可知被告簽發之提單為真正,並無偽造,且萬泰公司提供予南吉公司使用之空白提單並非1、2張,而是近百張,故可認萬泰公司多年來確有授權或默示授權由被告簽署提單。
②交銀承辦人員既曾證稱:南吉公司申請押匯之文件均有瑕
疵,故已明知國外開狀銀行有拒付之可能,為何仍一再受理南吉公司之押匯,理由無非是南吉公司所提供之抵押品充足,且多年來信用良好。故銀行受理南吉公司押匯之判斷重點,並非信用狀所要求之文件,而是南吉公司之信用及擔保狀況,若非南吉公司嗣後提供抵押之機械設備、模具等遭地下錢莊業者強取,致銀行不能拍賣抵押物,告訴人銀行應不會受有損害。且銀行多年來均知悉押匯內容係出口到大陸,而非香港,惟均准南吉公司押匯,且除附表一12、18之押匯款未清償外,其他附表1至11、13至17之押匯款均已清償完畢,故被告多年來均不知此行為有犯法,故被告確為不知法律云云。
(二)經查: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提單向交銀台南分行及南企仁德分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之契約,均係由南吉公司之代表人黃清和出面所簽訂者,復由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南吉公司內部會計人員及作業員製作不實發票、包裝單、及繕打不實之提單內容後,再由被告在提單上簽署萬泰公司經理人之署押後,復連同押匯申請書等,一併向上揭2銀行申請押匯融資貸款,最後如附表一編號12、18號之押匯款項均遭國外信用狀開狀銀行拒付致未清償等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交銀外匯科襄理王秀馨、交銀台南分行出口押匯承辦員林美蓉、台南企銀仁德分行人員劉翠華、南吉公司總務人員葉淑燕等人分別於調查站、偵查中結證明確(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調查局卷第1至3、4至5頁、91年度發查字第1409號偵查卷第35、46至47頁、91年度偵字第9953號偵查卷第85至
86、116至117、119至120頁參見),此外,復有南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交銀臺南分行提出之南吉公司申請出口押匯融資資料含出口押匯申請書、提單(B/L)、發票(INVOICE)等各12件,及南企仁德分行所提出之南吉公司申請出口押匯融資資料含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提單(B/L)6件附卷可憑(均影本、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調查局卷第109至177頁參見),且南吉公司向交銀台南分行及南企仁德分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使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單18份上所載之內容,與萬泰公司之真正提單間,無論是電腦編號、字樣、麥頭、櫃號、重量、收貨人、簽名等間之差異,亦有萬泰國際有限公司於92年5月26日、91年7月19日函附之資料可佐(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調查局卷第178至206頁、91年度發查字第1409號偵查卷第86至96頁參見),而南吉公司向交銀台南分行及南企仁德分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使用資料含發票(INVOIC E)、包裝單(Packing List)上記載之出口託運貨物項目,與南吉公司實際委託萬泰公司運送之出口貨物項目亦不相同(其中編號9部分並查無出口紀錄)等情,復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2年7月16日高普興字第092001860號函附之南吉公司出口報單、發票(INVOICE)、包裝單(Packing List)各17份在卷可稽(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卷調查局卷第9至
35 頁參見),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被告固坦承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單上,萬泰公司經理人之署押為其所自行偽簽者,然辯稱系爭空白提單均為萬泰公司所提供,且授權或默示授權其可自行簽發後,向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故並非偽造有價證券云云,然查:證人即萬泰公司營業三部經理賴榮桐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根據提單上之電腦編號、字樣、麥頭、櫃號、重量、收貨人、簽名等,可知附表一所示之提單,確並非萬泰公司所簽發之提單,應屬偽造之提單等語(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內91年度發查字第1409號偵查卷第46至47頁、91年度偵字第9953 號偵查卷第85至86頁參見),再者,被告前於本院羈押庭時供稱:萬泰公司之空白提單為其大嫂黃王月鳳(業已死亡)拿給伊,黃王月鳳是否有得到萬泰公司之授權伊不知道,伊也不知道萬泰公司是否知情伊拿該公司之空白提單自行填寫不實事項向銀行辦理融資,且沒有任何萬泰公司的人告知伊可以自行簽名,而是伊自己認為伊可以自己簽名等語(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本院卷㈠第14至15頁、本院卷㈡第168頁參見),故被告對於如何取得萬泰公司之空白提單來源既無法證實,且自承其自始即未曾與萬泰公司之經理人聯繫並確實取得授權,故其僅憑空白提單格式與萬泰公司之空白提單相同即主張是經過萬泰公司之授權或默示授權等之辯解,尚屬憑空揣測想像,毫無依據,顯為事後畏罪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四)按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者,即行成立。凡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而以他人名義擅為簽發支票者,即與未受委任,擅權製作無異,均屬無權製作,而無解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該載貨證券即國際貿易上所稱之提單,關於其權利之行使與提單之佔有,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且得以背書轉讓,屬於有價證券(參考海商法第53條、第60條,民法第627條至第630條等規定)。故提單縱為記名式,除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外,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且交付提單于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足證行使提單所載之權利,與其佔有提單,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提單應係表彰運送中,貨物所有權歸屬之有價證券,而非普通私文書,且出口商於出口貨物時,僅處於託運人之地位,祇能請求運送人發給提單,出口商本身無權製作提單(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41號、91年度台上字第925號判決可資參照),同此,本件黃清和與被告所經營之南吉公司乃為出口商,於出口貨物時,乃立於託運人之地位,本身即無權製作提單,只能請求運送人萬泰公司發給提單,其未經萬泰公司經理人之授權,即擅自偽造萬泰公司經理人之署押而簽發提單,即與未受委任,擅權製作無異,均為無權製作,自無解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被告辯稱其犯行應僅構成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尚未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自屬誤解法律,難以採信。
(五)末查,被告身為南吉公司代表人黃清和之妻,且為主管南吉公司財務部門之經理,明知當時政府法令禁止直接投資大陸,無法直航,如欲透過第三地如香港轉運所使用之「二程提單」或「電報放貨」均無法向臺灣本地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卻因要投資大陸復缺乏資金,為能向銀行順利取得融資貸款,勢必須透過填載不實提單、發票、包裝單等方式,銀行始會同意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予南吉公司,故而才會一再為之,是被告辯稱其不知此舉犯法云云,亦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六)被告另辯稱押匯銀行均早已知情南吉公司投資大陸一事,及押匯文件均有瑕疵卻仍同意辦理押匯放款,且南吉公司之前擔保充足、信用良好,之前多次以偽造之提單向交銀、南企申請押匯貸款均有如期償還,然查:證人林美蓉於調查局接受訊問時證稱:一般銀行審核提單並不負責辨認真假,僅審核出口商、貨物所有權人、貨到通知人、起運港及卸貨港、運費已付或未付、品名、毛重、包裝數、運送人簽章、裝船日及其他信用狀規定事項等,且一般銀行並未和船公司接觸,故並不知道該11次成功交易之提單竟然與萬泰公司之真正提單不一樣等語(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卷調查局卷第3頁參見),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銀行審核出口押匯時並不會跟海運公司即萬泰公司聯繫確認提單是否真正(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本院卷㈡第168頁參見),再加上係因南吉公司之前押匯款均有如期償付,故押匯銀行無從發現或知悉提單是偽造之情事,自屬當然。況且,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原不以有人實際受損為構成要件,故其押匯貸款最後有無清償等,均無解於被告共同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是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要屬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對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已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本院卷㈡第150頁背面參見),核與證人即新竹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經辦人陳居龍、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經辦人楊朝松、日盛銀行台南分行經辦人曾建中、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經辦人李繡娟、慶豐商業銀行台南分公司經辦人鄭騏標、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經辦人郭淑芬、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經辦人黃國賓、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經辦人劉翠華、臺灣企銀仁德分行經辦人王樂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經辦人黃美珠、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人員曾雅柔、南吉公司總務人員葉淑燕等人分別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至3、6至8、12至14、16至18、22至24、27至29、34至36、38至40、44至46、49至51、53至55頁、偵查卷第39至40、46至48、53至61頁、本院卷㈡第123至126頁參見),此外,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2年4月4日、92年2月21日、98年4月30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20016556、0920008467、0980022679號函及附件之營業人使用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共144張、進銷項憑證查詢畫面3紙(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56至129頁、本院卷㈡第123至126頁參見),以及①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2年3月26日(92)聯台南字第004 4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16份、97年11月25日(97)聯台南字第344號函及附件南吉公司於90年11月至91年間辦理客票融資貸款之相關資料及明細(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80至183頁、本院卷㈠第180至201頁參見);②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92年5月28日(92)南銀仁分字第129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42份、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97年12月24日(97)京城仁分治第400號函及附件發票、票據明細表、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84至198頁、本院卷㈡第1至40頁參見);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92年6月10日92年仁德法字第116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19份、97年11月25日97年仁德法字第231號函暨本院92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99至206頁、本院卷㈠第202頁參見);④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92年3月26日合金成放字第0920001825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53份、98年4月15日合金成放字第09800 01574號函及附件借款契約、明細表(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37至147頁、本院卷㈡第114至118頁參見)、⑤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92年5月7日(92)一歸仁字第137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40份、98年2月25日(98)一歸仁字第00032號函、98年2月20日(98)一歸仁字第00026號函及附件借款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綜合授信額度動用核貸單、票據處理紀錄表、票據明細表、統一發票(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52至160頁、本院卷㈡第68至112頁參見)、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92年5月7日上南字第78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貸款資料、發票、遭退票之支票、97年11月25日上台南字第09700180號函及附件明細表1紙、發票9張、票據讓與擔保約定書6份、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207至210頁、本院卷㈠第203至223頁參見);⑦臺灣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92年3月26日北南放字第0920000 168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73份、97年11月28日北南放字第0970000417號函及附件南吉公司客票融資契約即授信請核書及本票(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66至179頁、本院卷㈠第224至226頁參見);⑧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2年3月14日日盛銀台南字第92137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16份、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作業函
98 年5月14日日銀字第0982000023440號函、債權受讓人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98年6月11日陳報狀及附件日盛銀行核准借款條件、借款契約影本(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48至151頁、本院卷㈡第140至142頁參見);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2年3月25日竹商銀台南字第88-1號函及附表發票影本30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16日陳報狀及附件借據(額度放款專用)、墊付國內票款/客票副擔保業務動撥檢核表、票據明細表、呆帳交易往來明細表、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等(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30至136頁、本院卷㈡第41至64頁參見);⑩慶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1年7月8日(91)慶銀南字第0305號函及附件發票影本24份、97年11月20日(97)慶銀接管南字第133號函及附件發票明細、票據明細表影本、撥款申請書、票據明細表(9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調查局卷第161至165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9頁參見)等在卷可資佐證,足供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均堪予認定。
三、被告雖否認與共同被告黃清和共犯犯罪事實一(一)(二)之犯行,辯稱:黃清和僅是南吉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乃為黃清和之弟黃木,且只有負責出面與銀行簽約,其餘向銀行送件申辦貸款等細節黃清和均不知情,又其與黃清和一切所為,均是為了南吉公司之經營,並非為了私利云云,然查:南吉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交通模具之開發製作,原為黃木、黃清和之父黃上厚所獨資經營之家族企業,嗣由黃清和與黃木兄弟合力經營,於80年中後期後乃逐漸將事業重心轉移至大陸,並在南吉公司於91年5月跳票倒閉後,其兄弟二人始為爭奪大陸公司資產而反目,乃本院依職權所知悉之事項(本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參照),然於本件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時點,向各該銀行簽署貸款契約(包括出口押匯融資貸款及短期客票融資貸款等)者確為黃清和,而黃清和身為南吉公司之代表人,其妻即被告復又為掌控南吉公司財務部門之經理,其等對於南吉公司當時之資力能否因應投資大陸所需之大筆資金自均應知之甚深,對於兩岸政策禁止直航一事更無可能不明瞭,其等當時卻為貪圖投資大陸之可觀利益,無視公司財務及政府政策,執意要籌措資金錢進大陸,並由二人分工,即由黃清和出面與銀行簽訂貸款契約,再由被告以偽造提單、發票等方式,共同協力向銀行取得融資貸款,亦即倘黃清和未同意出面簽約,僅憑被告一人偽造提單、發票,仍無可能向銀行貸得款項,乃自明之理,更何況本件案發後,黃清和身為南吉公司之代表人,不僅未出面與被害銀行積極處理後續事宜,反於91年8月19日偕同被告迅速出境,滯留國外多年未歸,經本院發佈通緝仍未能坦然回國接受審判,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2年5月27日函附之兩人出入境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調查局卷第7至8頁參見),是倘謂黃清和與被告間,就本案犯行,確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孰人能信,是其等就本案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之犯行間,應確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要屬無疑。
四、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
(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又修正前之舊法第71條第1款規定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之新法第71條第1款則規定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舊法之刑度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處斷。
(二)另刑法之部分條文,亦於被告行為後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㈧次會議決議參照)。惟新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第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茲就本件所涉及之新舊刑法比較說明如下: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即修正後之刑法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減縮共同正犯成立之範圍(修正立法理由參照)。惟本件被告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於其應成立共同正犯,不生影響,新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原屬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修正前之規定,可以裁判上之一罪從一重處斷,依新法即應數罪併罰,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一罪,較為有利於被告。
(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基於概括犯意所觸犯同一罪名之數行為,在法律上評價為一罪,而修正刪除刑法第56條之規定後,該數行為即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五、論罪科刑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1)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本件上訴人共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提單,其目的在向銀行辦理押匯,套取貸款,使他人交付財物,揆諸上開說明,不另成立詐欺罪(此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統一發票為會計憑證,如為不實之記載,而即符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不以申報稅捐為必要,如以不實之統一發票,持向銀行行使,其行為已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3677號判例、87年度台上第11號判決、94年度台非第98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
(2)是核被告所為:①偽造提單之部分,其目的在向銀行辦理押匯,套取貸款,
使銀行交付財物,故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無另論詐欺罪,起訴法條認被告尚另犯詐欺罪,容有誤解,先此敘明。又被告偽造萬泰公司經理人之署押、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之低度行為,業已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②偽造發票之部分,則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亦不另論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偽造發票之行為,乃係犯同法第71條第3款之罪嫌,然按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同條第3款偽造會計憑證之行為,二者態樣有別,不容混淆(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照)。本件共同被告黃清和為商業負責人,乃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與被告乙○○共同填載內容不實之發票,依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係犯同條第1款,而非第3款之罪,且毋庸變更法條,此外,亦無需再另論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是起訴法條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③偽造包裝單之行為,則屬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罪,又被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④又被告指示、利用南吉公司內不知情之作業員、會計人員繕打製作不實之提單及發票,應論以間接正犯。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偽造發票後持以向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各簽約銀行辦理客票融資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惟不另論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偽造發票之行為,乃係犯同法第71條第3款之罪嫌,且另犯刑法第215、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尚有誤會;又被告指示、利用南吉公司內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發票,為間接正犯,均已如前述,併此敘明。
(三)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及同條第3款之商業負責人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罪,係直接以商號負責人為犯罪主體,非屬代罰或轉嫁性質,故商號負責人若與他人共同實施各該條款之犯罪者,仍非不得論以共同正犯(此最高法院91年台上第37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本件被告為南吉公司之財務部經理,雖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其就本件犯罪事實一(一)(二),既均與南吉公司之代表人即商業負責人黃清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等先後多次偽造提單、發票、包裝單以及向銀行辦理押匯融資及客票融資貸款等行為,因時間緊接、犯行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之連續犯一罪,並各加重其刑。此外,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均有方法結果、手段目的之關係,亦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依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當時政府政策法令禁止直接投資大陸及通航,多年來連續以偽造提單、發票、包裝單等之非法手段,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使各該金融機構誤信其為有客票及提單作為擔保,陷於錯誤,故准予放款,使被告得以將貸得款項一再錢進大陸,並將投資大陸可能衍生之高風險轉嫁予各金融機構,混亂國內金融秩序,復於投資大陸失利、財務困難並導致本案爆發後,不僅未能積極與被害之金融機構處理後續事宜,反與黃清和二人於91年8 月19日迅速出境,滯留國外多年未歸,經過通緝,被告始於96年12月26日返國接受司法審判,惡性非輕,再審酌被告偽造提單、發票之次數均非少、以及被告於審判中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自承目前南吉公司積欠各銀行之總金額尚有3億8千多萬元(本院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卷㈡第170、174至175頁參見),所造成之損害金額自難謂少,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智識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具體求處之刑度,尚嫌過重,被告及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亦無理由,又被告所犯之罪名刑度,並非屬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得予減刑者,均併此敘明。
六、末使用信用狀之國際貿易,係進口國之進口商先向其往來之銀行支付一定成數之金額後,申請開給信用狀,持交出口國之出口商作為將來付款之擔保;出口國之出口商於取得信用狀後,因開狀銀行已擔保付款,乃將貨物裝載輸出。運送人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即出口商之請求,發給載貨證券,即國際貿易上所稱之提單;出口商於取得提單後,即可持提單、信用狀等相關文件,至與進口國開狀銀行相往來之出口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貸款,出口國銀行於墊付貨款並取得提單等相關文件後,即持各該文件向進口國之開狀銀行,請求付款;進口國之開狀銀行於付款後,亦取得提單等相關文件。嗣進口商必須向開狀銀行辦理「贖單」後,始能持提單辦理通關手續及向運送人領貨,以完成國際貿易(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 (一)字第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重上更㈣字第217號判決均可資參照),已如前所述,故於本件犯罪事實一(一)中,被告用以辦理出口押匯融資貸款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提單18份(包含其上偽造之萬泰公司經理人之署押),自已因向交銀台南分行、南企仁德分行即押匯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貸款成功,依上揭流程,上開銀行於墊付貨款後,再將上揭偽造之提單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國外開狀銀行提示並請求付款,故各上揭偽造之有價證券即提單18份暨其上偽造之署押等,自已因向國外開狀銀行提示,而均不存在(於國內),至本件犯罪事實一(一)(二)中,被告偽造之南吉公司為名義人之發票(含INVOICE)、包裝單等,則因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均無從諭知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現行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孫淑玉法 官 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95年5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偽造之提單及相對應之信用狀資料)┌──┬─────┬─────┬─────┬──────────┬────┬────┬────┐│編號│提單時間 │96金訴緝1 │押匯銀行 │ 開狀銀行 │信用狀 │信用狀金│押匯金額││ │暨號碼 │號卷內位置│ │ │編號 │額(USD)│ │├──┼─────┼─────┼─────┼──────────┼────┼────┼────┤│ 1 │2001/7/4 │調卷112頁 │交通銀行 │BANGKOK BANK PUBLIC │LCSD │328,5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CO.,LTD │101026 │ │金額 ││ │900703 │ │ │ │ │ │ │├──┼─────┼─────┼─────┼──────────┼────┼────┼────┤│ 2 │2001/8/17 │調卷117頁 │交通銀行 │SECOND EUROPEAN │SELC │115,7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INVESTMENT BANK │200205 │ │金額 ││ │900816A │ │ │ │ │ │ │├──┼─────┼─────┼─────┼──────────┼────┼────┼────┤│ 3 │2001/8/24 │調卷120頁 │交通銀行 │SECOND EUROPEAN │SELC │113,8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INVESTMENT BANK │200199 │ │金額 ││ │900823 │ │ │ │ │ │ │├──┼─────┼─────┼─────┼──────────┼────┼────┼────┤│ 4 │2001/9/13 │調卷123頁 │交通銀行 │FIBI BANK(SCHWEIZ)│01/4043 │187,6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AG SWITZERLAND │ │ │金額 ││ │900911 │ │ │ │ │ │ │├──┼─────┼─────┼─────┼──────────┼────┼────┼────┤│ 5 │2001/10/25│調卷128頁 │交通銀行 │FIBI BANK(SCHWEIZ)│01/4104 │131,8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AG SWITZERLAND │ │ │金額 ││ │901024 │ │ │ │ │ │ │├──┼─────┼─────┼─────┼──────────┼────┼────┼────┤│ 6 │2001/12/14│調卷133頁 │交通銀行 │SHANGHAI COMMERCIAL │LCAA │140,0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BANK LIMITED │72618 │ │金額 ││ │901213B │ │ │ │ │ │ │├──┼─────┼─────┼─────┼──────────┼────┼────┼────┤│ 7 │2001/12/14│調卷137頁 │交通銀行 │SHANGHAI COMMERCIAL │LCAA │360,0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BANK LIMITED │72619 │ │金額 ││ │901213A │ │ │ │ │ │ │├──┼─────┼─────┼─────┼──────────┼────┼────┼────┤│ 8 │2001/12/14│調卷141頁 │交通銀行 │FIBI BANK(SCHWEIZ)│01/4149 │164,7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AG SWITZERLAND │ │ │金額 ││ │901213 │ │ │ │ │ │ │├──┼─────┼─────┼─────┼──────────┼────┼────┼────┤│ 9 │2001/12/23│調卷146頁 │交通銀行 │FIBI BANK(SCHWEIZ)│01/4152 │148,08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AG SWITZERLAND │ │ │金額 ││ │901221A │ │ │ │ │ │ │├──┼─────┼─────┼─────┼──────────┼────┼────┼────┤│ 10 │2001/12/30│調卷151頁 │交通銀行 │FIBI BANK(SCHWEIZ)│01/4175 │162,6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AG SWITZERLAND │ │ │金額 ││ │901228 │ │ │ │ │ │ │├──┼─────┼─────┼─────┼──────────┼────┼────┼────┤│ 11 │2002/1/5 │調卷157頁 │交通銀行 │SHANGHAI COMMERCIAL │LCAA │324,00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BANK LIMITED │72783 │ │金額 ││ │910103 │ │ │ │ │ │ │├──┼─────┼─────┼─────┼──────────┼────┼────┼────┤│ 12 │2002/3/17 │調卷163頁 │交通銀行 │FIBI BANK(SCHWEIZ)│02/4258 │132,720 │同信用狀││ │WUHK │ │臺南分行 │AG SWITZERLAND │ │ │金額 ││ │910315 │ │ │ │ │ │ │├──┼─────┼─────┼─────┼──────────┼────┼────┼────┤│ 13 │2001/3/23 │調卷166頁 │台南區中 │FIBI BANK(SCHWEIZ)│00/3760 │324,090 │USD ││ │WUHK │ │小企業銀 │AG SWITZERLAND │ │ │251,653 ││ │900319 │ │行仁德分 │ │ │ │ ││ │ │ │行 │ │ │ │ │├──┼─────┼─────┼─────┼──────────┼────┼────┼────┤│ 14 │2001/10/1 │調卷168頁 │台南區中 │SHANGHAI COMMERCIAL │LCAA │292,830 │同信用狀││ │WUHK │ │小企業銀 │BANK LIMITED │70087 │ │金額 ││ │900928 │ │行仁德分 │ │ │ │ ││ │ │ │行 │ │ │ │ │├──┼─────┼─────┼─────┼──────────┼────┼────┼────┤│ 15 │2001/12/23│調卷170頁 │台南區中 │SHANGHAI COMMERCIAL │LCAA │164,600 │同信用狀││ │WUHK │ │小企業銀 │BANK LIMITED │72471 │ │金額 ││ │901221 │ │行仁德分 │ │ │ │ ││ │ │ │行 │ │ │ │ │├──┼─────┼─────┼─────┼──────────┼────┼────┼────┤│ 16 │2002/1/27 │調卷172頁 │台南區中 │SHANGHAI COMMERCIAL │LCAA │137,740 │同信用狀││ │不清楚 │ │小企業銀 │BANK LIMITED │73061 │ │金額 ││ │ │ │行仁德分 │ │ │ │ ││ │ │ │行 │ │ │ │ │├──┼─────┼─────┼─────┼──────────┼────┼────┼────┤│ 17 │2002/2/4 │調卷174頁 │台南區中 │SHANGHAI COMMERCIAL │LCAA │136,220 │同信用狀││ │WUHK │ │小企業銀 │BANK LIMITED │73179 │ │金額 ││ │910201A │ │行仁德分 │ │ │ │ ││ │ │ │行 │ │ │ │ │├──┼─────┼─────┼─────┼──────────┼────┼────┼────┤│ 18 │2002/5/1 │調卷176頁 │台南區中 │INTERBUSINESS BANK, │LCS │132,800 │同信用狀││ │不清楚 │ │小企業銀 │N.A.LOS ANGELES,CA, │203046 │ │金額 ││ │ │ │行仁德分 │ USA │-TAT │ │ ││ │ │ │行 │ │ │ │ │└──┴─────┴─────┴─────┴──────────┴────┴────┴────┘
附表二:南吉公司向各銀行辦理客票融資貸款所附之發票明細┌──────────────────────────────┐│①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編│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金額 │國稅局營業人使用二、三聯發││號│ │ │ │票明細表註記 │├─┼────┼────┼────┼─────────────┤│1 │90.11.01│00000000│364066 │與實際交易不符 │├─┼────┼────┼────┼─────────────┤│2 │90.11.26│00000000│498813 │與實際交易不符 │├─┼────┼────┼────┼─────────────┤│3 │90.12.03│00000000│724957 │作廢 │├─┼────┼────┼────┼─────────────┤│4 │90.12.04│00000000│675360 │與實際交易不符 │├─┼────┼────┼────┼─────────────┤│5 │90.12.10│00000000│572250 │與實際交易不符 │├─┼────┼────┼────┼─────────────┤│6 │90.12.10│00000000│527877 │與實際交易不符 │├─┼────┼────┼────┼─────────────┤│7 │90.12.14│00000000│344925 │未開立 │├─┼────┼────┼────┼─────────────┤│8 │90.12.20│00000000│276843 │與實際交易不符 │├─┼────┼────┼────┼─────────────┤│9 │90.12.26│00000000│101430 │與實際交易不符 │├─┼────┼────┼────┼─────────────┤│10│91.01.04│00000000│421155 │未開立 │├─┼────┼────┼────┼─────────────┤│11│91.01.15│00000000│196505 │未開立 │├─┼────┼────┼────┼─────────────┤│12│91.01.15│00000000│416579 │未開立 │├─┼────┼────┼────┼─────────────┤│13│91.01.21│00000000│376068 │與實際交易不符 │├─┼────┼────┼────┼─────────────┤│14│91.01.24│00000000│381791 │未開立 │├─┼────┼────┼────┼─────────────┤│15│91.01.25│00000000│635565 │與實際交易不符 │├─┼────┼────┼────┼─────────────┤│16│91.01.29│00000000│147080 │與實際交易不符 │├─┴────┴────┴────┴─────────────┤│②台南區中小企銀仁德分行 │├─┬────┬────┬────┬─────────────┤│1 │90.11.19│00000000│763088 │與實際金額不符 │├─┼────┼────┼────┼─────────────┤│2 │90.11.26│00000000│468900 │與實際金額不符 │├─┼────┼────┼────┼─────────────┤│3 │90.12.03│00000000│712900 │與實際金額不符 │├─┼────┼────┼────┼─────────────┤│4 │90.11.26│00000000│291349 │與實際金額不符 │├─┼────┼────┼────┼─────────────┤│5 │90.11.26│00000000│758935 │與實際金額不符 │├─┼────┼────┼────┼─────────────┤│6 │90.11.27│00000000│690732 │與實際金額不符 │├─┼────┼────┼────┼─────────────┤│7 │90.12.10│00000000│584504 │與實際金額不符 │├─┼────┼────┼────┼─────────────┤│8 │90.12.17│00000000│458850 │與實際金額不符 │├─┼────┼────┼────┼─────────────┤│9 │90.11.29│00000000│421570 │作廢 │├─┼────┼────┼────┼─────────────┤│10│90.12.25│00000000│377790 │與實際金額不符 │├─┼────┼────┼────┼─────────────┤│11│90.12.28│00000000│319892 │與實際金額不符 │├─┼────┼────┼────┼─────────────┤│12│90.11.30│00000000│368549 │與實際金額不符 │├─┼────┼────┼────┼─────────────┤│13│90.12.06│00000000│864318 │與實際金額不符 │├─┼────┼────┼────┼─────────────┤│14│90.12.20│00000000│542472 │與實際金額不符 │├─┼────┼────┼────┼─────────────┤│15│90.12.07│00000000│869542 │與實際金額不符 │├─┼────┼────┼────┼─────────────┤│16│90.12.11│00000000│421470 │與實際金額不符 │├─┼────┼────┼────┼─────────────┤│17│90.12.13│00000000│975975 │與實際金額不符 │├─┼────┼────┼────┼─────────────┤│18│90.12.14│00000000│372225 │作廢 │├─┼────┼────┼────┼─────────────┤│19│90.12.11│00000000│327600 │作廢 │├─┼────┼────┼────┼─────────────┤│20│90.12.21│00000000│340645 │與實際金額不符 │├─┼────┼────┼────┼─────────────┤│21│90.12.25│00000000│529526 │與實際金額不符 │├─┼────┼────┼────┼─────────────┤│22│90.12.27│00000000│537317 │作廢 │├─┼────┼────┼────┼─────────────┤│23│90.12.27│00000000│457896 │與實際金額不符 │├─┼────┼────┼────┼─────────────┤│24│91.01.02│00000000│581816 │與實際金額不符 │├─┼────┼────┼────┼─────────────┤│25│91.01.03│00000000│322718 │與實際金額不符 │├─┼────┼────┼────┼─────────────┤│26│91.01.03│00000000│437850 │與實際金額不符 │├─┼────┼────┼────┼─────────────┤│27│91.01.21│00000000│348180 │未開立 │├─┼────┼────┼────┼─────────────┤│28│91.01.21│00000000│700539 │未開立 │├─┼────┼────┼────┼─────────────┤│29│91.01.28│00000000│315683 │與實際金額不符 │├─┼────┼────┼────┼─────────────┤│30│91.01.31│00000000│526838 │作廢 │├─┼────┼────┼────┼─────────────┤│31│91.01.31│00000000│712845 │與實際金額不符 │├─┼────┼────┼────┼─────────────┤│32│91.02.08│00000000│412083 │與實際金額不符 │├─┼────┼────┼────┼─────────────┤│33│91.01.29│00000000│421722 │與實際金額不符 │├─┼────┼────┼────┼─────────────┤│34│91.02.05│00000000│411989 │未開立 │├─┼────┼────┼────┼─────────────┤│35│91.02.05│00000000│342279 │未開立 │├─┼────┼────┼────┼─────────────┤│36│91.02.06│00000000│344925 │作廢 │├─┼────┼────┼────┼─────────────┤│37│91.02.06│00000000│337821 │未開立 │├─┼────┼────┼────┼─────────────┤│38│91.03.01│00000000│287753 │與實際金額不符 │├─┼────┼────┼────┼─────────────┤│39│91.03.05│00000000│457896 │與實際金額不符 │├─┼────┼────┼────┼─────────────┤│40│91.03.12│00000000│878636 │未開立 │├─┼────┼────┼────┼─────────────┤│41│91.03.19│00000000│161000 │未開立 │├─┼────┼────┼────┼─────────────┤│42│91.03.21│00000000│993767 │未開立 │├─┴────┴────┴────┴─────────────┤│③台灣中小企銀仁德分行 │├─┬────┬────┬────┬─────────────┤│1 │90.12.07│00000000│305486 │作廢 │├─┼────┼────┼────┼─────────────┤│2 │90.12.07│00000000│954716 │未開立 │├─┼────┼────┼────┼─────────────┤│3 │91.01.02│00000000│377171 │作廢 │├─┼────┼────┼────┼─────────────┤│4 │91.01.03│00000000│618975 │作廢 │├─┼────┼────┼────┼─────────────┤│5 │91.01.03│00000000│228069 │作廢 │├─┼────┼────┼────┼─────────────┤│6 │91.01.04│00000000│924564 │作廢 │├─┼────┼────┼────┼─────────────┤│7 │91.01.10│00000000│627776 │作廢 │├─┼────┼────┼────┼─────────────┤│8 │91.01.11│00000000│423560 │作廢 │├─┼────┼────┼────┼─────────────┤│9 │91.01.11│00000000│428148 │作廢 │├─┼────┼────┼────┼─────────────┤│10│91.01.30│00000000│479543 │作廢 │├─┼────┼────┼────┼─────────────┤│11│91.01.30│00000000│516833 │作廢 │├─┼────┼────┼────┼─────────────┤│12│91.02.25│00000000│391923 │作廢 │├─┼────┼────┼────┼─────────────┤│13│91.03.08│00000000│351593 │作廢 │├─┼────┼────┼────┼─────────────┤│14│91.03.08│00000000│342279 │作廢 │├─┼────┼────┼────┼─────────────┤│15│91.03.15│00000000│387243 │作廢 │├─┼────┼────┼────┼─────────────┤│16│91.04.09│00000000│484313 │作廢 │├─┼────┼────┼────┼─────────────┤│17│91.04.09│00000000│687269 │作廢 │├─┼────┼────┼────┼─────────────┤│18│91.04.15│00000000│924583 │作廢 │├─┼────┼────┼────┼─────────────┤│19│91.04.19│00000000│400407 │作廢 │├─┴────┴────┴────┴─────────────┤│④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 │├─┬────┬────┬────┬─────────────┤│1 │90.11.09│00000000│486171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2 │90.12.26│00000000│637961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 │90.11.20│00000000│954876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4 │90.11.22│00000000│529620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5 │90.11.28│00000000│334275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6 │90.12.13│00000000│526575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7 │90.12.24│00000000│572250 │作廢 │├─┼────┼────┼────┼─────────────┤│8 │90.11.26│00000000│753856 │作廢 │├─┼────┼────┼────┼─────────────┤│9 │90.12.18│00000000│827673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10│90.12.18│00000000│937582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11│90.12.28│00000000│726216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12│91.01.04│00000000│152271 │未開立 │├─┼────┼────┼────┼─────────────┤│13│91.01.07│00000000│956802 │未開立 │├─┼────┼────┼────┼─────────────┤│14│91.01.16│00000000│312566 │未開立 │├─┼────┼────┼────┼─────────────┤│15│91.01.23│00000000│926560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16│91.01.30│00000000│247275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17│91.02.04│00000000│215603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18│91.02.04│00000000│409154 │作廢 │├─┼────┼────┼────┼─────────────┤│19│91.02.05│00000000│457896 │作廢 │├─┼────┼────┼────┼─────────────┤│20│91.02.19│00000000│340367 │作廢 │├─┼────┼────┼────┼─────────────┤│21│91.03.01│00000000│488522 │未開立 │├─┼────┼────┼────┼─────────────┤│22│91.03.06│00000000│213245 │未開立 │├─┼────┼────┼────┼─────────────┤│23│91.03.07│00000000│808584 │未開立 │├─┼────┼────┼────┼─────────────┤│24│91.03.11│00000000│136931 │未開立 │├─┼────┼────┼────┼─────────────┤│25│91.03.07│00000000│691478 │未開立 │├─┼────┼────┼────┼─────────────┤│26│91.03.09│00000000│593052 │未開立 │├─┼────┼────┼────┼─────────────┤│27│91.03.11│00000000│656408 │未開立 │├─┼────┼────┼────┼─────────────┤│28│91.04.01│00000000│731693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29│91.04.02│00000000│202755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0│91.04.02│00000000│803151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1│90.11.19│00000000│363069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2│90.11.28│00000000│528602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3│90.11.30│00000000│583683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4│90.12.05│00000000│457896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5│90.12.11│00000000│798326 │未開立 │├─┼────┼────┼────┼─────────────┤│36│90.12.21│00000000│874543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7│90.12.24│00000000│400430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8│90.12.27│00000000│592768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39│91.01.14│00000000│654235 │未開立 │├─┼────┼────┼────┼─────────────┤│40│91.01.14│00000000│546457 │未開立 │├─┼────┼────┼────┼─────────────┤│41│91.02.05│00000000│326122 │未開立 │├─┼────┼────┼────┼─────────────┤│42│91.02.07│00000000│745789 │未開立 │├─┼────┼────┼────┼─────────────┤│43│91.02.18│00000000│523425 │未開立 │├─┼────┼────┼────┼─────────────┤│44│91.03.02│00000000│326655 │未開立 │├─┼────┼────┼────┼─────────────┤│45│91.03.05│00000000│813572 │未開立 │├─┼────┼────┼────┼─────────────┤│46│91.03.05│00000000│434910 │未開立 │├─┼────┼────┼────┼─────────────┤│47│91.03.08│00000000│596400 │未開立 │├─┼────┼────┼────┼─────────────┤│48│91.03.09│00000000│552849 │未開立 │├─┼────┼────┼────┼─────────────┤│49│91.03.11│00000000│692790 │未開立 │├─┼────┼────┼────┼─────────────┤│50│91.03.12│00000000│388500 │未開立 │├─┼────┼────┼────┼─────────────┤│51│91.03.15│00000000│759628 │未開立 │├─┼────┼────┼────┼─────────────┤│52│91.03.15│00000000│596400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53│91.03.29│00000000│535500 │與國稅局交易資料不符 │├─┴────┴────┴────┴─────────────┤│⑤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 │90.12.06│00000000│304689 │未開立 │├─┼────┼────┼────┼─────────────┤│2 │90.12.17│00000000│314628 │未開立 │├─┼────┼────┼────┼─────────────┤│3 │90.12.21│00000000│362156 │作廢 │├─┼────┼────┼────┼─────────────┤│4 │90.12.24│00000000│624836 │作廢 │├─┼────┼────┼────┼─────────────┤│5 │90.12.25│00000000│216836 │作廢 │├─┼────┼────┼────┼─────────────┤│6 │90.12.25│00000000│510999 │作廢 │├─┼────┼────┼────┼─────────────┤│7 │90.12.25│00000000│618765 │作廢 │├─┼────┼────┼────┼─────────────┤│8 │90.12.26│00000000│466809 │未開立 │├─┼────┼────┼────┼─────────────┤│9 │91.01.02│00000000│642726 │未開立 │├─┼────┼────┼────┼─────────────┤│10│91.01.03│00000000│692746 │作廢 │├─┼────┼────┼────┼─────────────┤│11│91.01.03│00000000│533286 │作廢 │├─┼────┼────┼────┼─────────────┤│12│91.01.03│00000000│987456 │作廢 │├─┼────┼────┼────┼─────────────┤│13│91.01.04│00000000│413763 │作廢 │├─┼────┼────┼────┼─────────────┤│14│91.01.07│00000000│421796 │作廢 │├─┼────┼────┼────┼─────────────┤│15│91.01.07│00000000│447836 │作廢 │├─┼────┼────┼────┼─────────────┤│16│91.01.08│00000000│433188 │作廢 │├─┼────┼────┼────┼─────────────┤│17│91.01.09│00000000│498526 │未開立 │├─┼────┼────┼────┼─────────────┤│18│91.01.10│00000000│491144 │作廢 │├─┼────┼────┼────┼─────────────┤│19│91.01.10│00000000│564407 │作廢 │├─┼────┼────┼────┼─────────────┤│20│91.01.11│00000000│745902 │作廢 │├─┼────┼────┼────┼─────────────┤│21│91.01.21│00000000│432432 │作廢 │├─┼────┼────┼────┼─────────────┤│22│91.01.21│00000000│321435 │作廢 │├─┼────┼────┼────┼─────────────┤│23│91.01.22│00000000│421565 │作廢 │├─┼────┼────┼────┼─────────────┤│24│91.01.24│00000000│521609 │作廢 │├─┼────┼────┼────┼─────────────┤│25│91.01.30│00000000│321657 │作廢 │├─┼────┼────┼────┼─────────────┤│26│91.01.30│00000000│272188 │作廢 │├─┼────┼────┼────┼─────────────┤│27│91.01.30│00000000│244346 │作廢 │├─┼────┼────┼────┼─────────────┤│28│91.02.01│00000000│689147 │作廢 │├─┼────┼────┼────┼─────────────┤│29│91.02.01│00000000│178080 │作廢 │├─┼────┼────┼────┼─────────────┤│30│91.02.04│00000000│981750 │作廢 │├─┼────┼────┼────┼─────────────┤│31│91.02.07│00000000│596400 │作廢 │├─┼────┼────┼────┼─────────────┤│32│91.02.20│00000000│387975 │作廢 │├─┼────┼────┼────┼─────────────┤│33│91.02.20│00000000│899242 │作廢 │├─┼────┼────┼────┼─────────────┤│34│91.02.25│00000000│661370 │作廢 │├─┼────┼────┼────┼─────────────┤│35│91.03.07│00000000│370671 │作廢 │├─┼────┼────┼────┼─────────────┤│36│91.03.07│00000000│689010 │未開立 │├─┼────┼────┼────┼─────────────┤│37│91.03.11│00000000│675150 │作廢 │├─┼────┼────┼────┼─────────────┤│38│91.03.12│00000000│763056 │未開立 │├─┼────┼────┼────┼─────────────┤│39│91.03.19│00000000│329175 │作廢 │├─┼────┼────┼────┼─────────────┤│40│91.04.22│00000000│175576 │作廢 │├─┴────┴────┴────┴─────────────┤│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 │├─┬────┬────┬────┬─────────────┤│1 │90.12.10│00000000│624878 │與實際交易不符 │├─┼────┼────┼────┼─────────────┤│2 │90.12.12│00000000│524790 │與實際交易不符 │├─┼────┼────┼────┼─────────────┤│3 │90.12.19│00000000│427466 │與實際交易不符 │├─┼────┼────┼────┼─────────────┤│4 │91.01.07│00000000│681432 │未開立 │├─┼────┼────┼────┼─────────────┤│5 │91.01.08│00000000│361472 │未開立 │├─┼────┼────┼────┼─────────────┤│6 │91.01.09│00000000│542493 │未開立 │├─┼────┼────┼────┼─────────────┤│7 │91.01.23│00000000│847457 │未開立 │├─┼────┼────┼────┼─────────────┤│8 │91.03.05│00000000│946213 │未開立 │├─┼────┼────┼────┼─────────────┤│9 │91.03.12│00000000│341286 │未開立 │├─┴────┴────┴────┴─────────────┤│⑦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 │├─┬────┬────┬────┬─────────────┤│1 │90.11.06│00000000│317695 │作廢 │├─┼────┼────┼────┼─────────────┤│2 │90.11.06│00000000│378525 │作廢 │├─┼────┼────┼────┼─────────────┤│3 │90.11.07│00000000│754173 │作廢 │├─┼────┼────┼────┼─────────────┤│4 │90.12.04│00000000│457618 │作廢 │├─┼────┼────┼────┼─────────────┤│5 │90.12.04│00000000│314937 │作廢 │├─┼────┼────┼────┼─────────────┤│6 │90.12.06│00000000│378525 │作廢 │├─┼────┼────┼────┼─────────────┤│7 │90.12.12│00000000│498427 │作廢 │├─┼────┼────┼────┼─────────────┤│8 │90.12.14│00000000│687546 │作廢 │├─┼────┼────┼────┼─────────────┤│9 │90.12.14│00000000│926560 │作廢 │├─┼────┼────┼────┼─────────────┤│10│90.12.14│00000000│437376 │作廢 │├─┼────┼────┼────┼─────────────┤│11│90.12.28│00000000│52637 │作廢 │├─┼────┼────┼────┼─────────────┤│12│91.01.02│00000000│827957 │未開立 │├─┼────┼────┼────┼─────────────┤│13│91.01.03│00000000│717488 │作廢 │├─┼────┼────┼────┼─────────────┤│14│91.01.03│00000000│646039 │作廢 │├─┼────┼────┼────┼─────────────┤│15│91.01.03│00000000│437850 │作廢 │├─┼────┼────┼────┼─────────────┤│16│91.01.03│00000000│754687 │作廢 │├─┼────┼────┼────┼─────────────┤│17│91.01.04│00000000│459354 │作廢 │├─┼────┼────┼────┼─────────────┤│18│91.01.11│00000000│745899 │作廢 │├─┼────┼────┼────┼─────────────┤│19│91.01.14│00000000│181650 │作廢 │├─┼────┼────┼────┼─────────────┤│20│91.01.14│00000000│181440 │作廢 │├─┼────┼────┼────┼─────────────┤│21│91.01.14│00000000│197106 │作廢 │├─┼────┼────┼────┼─────────────┤│22│91.01.15│00000000│477865 │作廢 │├─┼────┼────┼────┼─────────────┤│23│91.01.15│00000000│475913 │作廢 │├─┼────┼────┼────┼─────────────┤│24│91.01.15│00000000│554453 │作廢 │├─┼────┼────┼────┼─────────────┤│25│91.01.15│00000000│175875 │作廢 │├─┼────┼────┼────┼─────────────┤│26│91.01.16│00000000│497154 │作廢 │├─┼────┼────┼────┼─────────────┤│27│91.01.16│00000000│426008 │作廢 │├─┼────┼────┼────┼─────────────┤│28│91.01.16│00000000│677990 │作廢 │├─┼────┼────┼────┼─────────────┤│29│91.01.16│00000000│208751 │作廢 │├─┼────┼────┼────┼─────────────┤│30│91.01.18│00000000│669053 │作廢 │├─┼────┼────┼────┼─────────────┤│31│91.01.18│00000000│378525 │作廢 │├─┼────┼────┼────┼─────────────┤│32│91.01.18│00000000│927684 │作廢 │├─┼────┼────┼────┼─────────────┤│33│91.01.21│00000000│205687 │作廢 │├─┼────┼────┼────┼─────────────┤│34│91.01.21│00000000│382032 │作廢 │├─┼────┼────┼────┼─────────────┤│35│91.01.22│00000000│11550 │作廢 │├─┼────┼────┼────┼─────────────┤│36│91.01.29│00000000│745936 │作廢 │├─┼────┼────┼────┼─────────────┤│37│91.01.29│00000000│629740 │作廢 │├─┼────┼────┼────┼─────────────┤│38│91.01.31│00000000│320460 │作廢 │├─┼────┼────┼────┼─────────────┤│39│91.02.01│00000000│315683 │作廢 │├─┼────┼────┼────┼─────────────┤│40│91.02.04│00000000│840000 │作廢 │├─┼────┼────┼────┼─────────────┤│41│91.02.04│00000000│722245 │作廢 │├─┼────┼────┼────┼─────────────┤│42│91.02.05│00000000│226543 │作廢 │├─┼────┼────┼────┼─────────────┤│43│91.02.18│00000000│312416 │作廢 │├─┼────┼────┼────┼─────────────┤│44│91.02.22│00000000│331863 │作廢 │├─┼────┼────┼────┼─────────────┤│45│91.02.25│00000000│726789 │作廢 │├─┼────┼────┼────┼─────────────┤│46│91.03.04│00000000│250425 │作廢 │├─┼────┼────┼────┼─────────────┤│47│91.03.05│00000000│282240 │作廢 │├─┼────┼────┼────┼─────────────┤│48│91.03.06│00000000│656072 │作廢 │├─┼────┼────┼────┼─────────────┤│49│91.03.06│00000000│488522 │作廢 │├─┼────┼────┼────┼─────────────┤│50│91.03.06│00000000│54952 │作廢 │├─┼────┼────┼────┼─────────────┤│51│91.03.06│00000000│27090 │未開立 │├─┼────┼────┼────┼─────────────┤│52│91.03.07│00000000│462435 │作廢 │├─┼────┼────┼────┼─────────────┤│53│91.03.08│00000000│160199 │作廢 │├─┼────┼────┼────┼─────────────┤│54│91.03.08│00000000│101430 │作廢 │├─┼────┼────┼────┼─────────────┤│55│91.03.12│00000000│759696 │作廢 │├─┼────┼────┼────┼─────────────┤│56│91.03.12│00000000│714231 │未開立 │├─┼────┼────┼────┼─────────────┤│57│91.03.12│00000000│29925 │作廢 │├─┼────┼────┼────┼─────────────┤│58│91.03.12│00000000│202503 │未開立 │├─┼────┼────┼────┼─────────────┤│59│91.03.13│00000000│121170 │未開立 │├─┼────┼────┼────┼─────────────┤│60│91.03.13│00000000│194166 │未開立 │├─┼────┼────┼────┼─────────────┤│61│91.03.15│00000000│0000000 │未開立 │├─┼────┼────┼────┼─────────────┤│62│91.03.18│00000000│25788 │未開立 │├─┼────┼────┼────┼─────────────┤│63│91.03.18│00000000│657485 │作廢 │├─┼────┼────┼────┼─────────────┤│64│91.03.18│00000000│40163 │未開立 │├─┼────┼────┼────┼─────────────┤│65│91.03.18│00000000│248168 │未開立 │├─┼────┼────┼────┼─────────────┤│66│91.03.20│00000000│692153 │作廢 │├─┼────┼────┼────┼─────────────┤│67│91.04.01│00000000│489564 │作廢 │├─┼────┼────┼────┼─────────────┤│68│91.04.03│00000000│213990 │未開立 │├─┼────┼────┼────┼─────────────┤│69│91.04.04│00000000│442300 │作廢 │├─┼────┼────┼────┼─────────────┤│70│91.04.09│00000000│412368 │作廢 │├─┼────┼────┼────┼─────────────┤│71│91.04.10│00000000│36383 │未開立 │├─┼────┼────┼────┼─────────────┤│72│91.04.11│00000000│832700 │作廢 │├─┼────┼────┼────┼─────────────┤│73│91.04.15│00000000│374552 │未開立 │├─┴────┴────┴────┴─────────────┤│⑧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 │91.12.10│KB00000000│784576 │作廢 │├─┼────┼─────┼────┼────────────┤│2 │91.11.05│KB00000000│272843 │與實際交易不符 │├─┼────┼─────┼────┼────────────┤│3 │91.11.12│KB00000000│411915 │與實際交易不符 │├─┼────┼─────┼────┼────────────┤│4 │91.12.28│KB00000000│946172 │與實際交易不符 │├─┼────┼─────┼────┼────────────┤│5 │91.12.24│KB00000000│591990 │作廢 │├─┼────┼─────┼────┼────────────┤│6 │91.12.24│KB00000000│314286 │作廢 │├─┼────┼─────┼────┼────────────┤│7 │91.12.27│KB00000000│278870 │作廢 │├─┼────┼─────┼────┼────────────┤│8 │91.11.28│KB00000000│671524 │作廢 │├─┼────┼─────┼────┼────────────┤│9 │91.02.25│LA00000000│676463 │作廢 │├─┼────┼─────┼────┼────────────┤│10│91.03.13│LZ00000000│404945 │未開立 │├─┼────┼─────┼────┼────────────┤│11│91.03.16│LZ00000000│476490 │未開立 │├─┼────┼─────┼────┼────────────┤│12│91.01.15│LA00000000│181987 │未開立 │├─┼────┼─────┼────┼────────────┤│13│91.01.18│LA00000000│321435 │未開立 │├─┼────┼─────┼────┼────────────┤│14│91.01.16│LA00000000│253145 │未開立 │├─┼────┼─────┼────┼────────────┤│15│91.01.17│LA00000000│272370 │未開立 │├─┼────┼─────┼────┼────────────┤│16│91.03.12│LZ00000000│768857 │未開立 │├─┴────┴─────┴────┴────────────┤│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 │91.01.02│00000000│765,135 │未開立 │├─┼────┼────┼────┼─────────────┤│2 │91.01.03│00000000│342,500 │未開立 │├─┼────┼────┼────┼─────────────┤│3 │91.01.04│00000000│224438 │作廢 │├─┼────┼────┼────┼─────────────┤│4 │91.01.07│00000000│772611 │未開立 │├─┼────┼────┼────┼─────────────┤│5 │91.01.09│00000000│269325 │作廢 │├─┼────┼────┼────┼─────────────┤│6 │91.01.10│00000000│391755 │未開立 │├─┼────┼────┼────┼─────────────┤│7 │91.01.11│00000000│671876 │未開立 │├─┼────┼────┼────┼─────────────┤│8 │91.01.11│00000000│642075 │未開立 │├─┼────┼────┼────┼─────────────┤│9 │91.01.14│00000000│733425 │未開立 │├─┼────┼────┼────┼─────────────┤│10│91.01.14│00000000│401415 │作廢 │├─┼────┼────┼────┼─────────────┤│11│91.01.14│00000000│254247 │作廢 │├─┼────┼────┼────┼─────────────┤│12│91.01.15│00000000│459848 │作廢 │├─┼────┼────┼────┼─────────────┤│13│91.01.17│00000000│763224 │未開立 │├─┼────┼────┼────┼─────────────┤│14│91.01.23│00000000│524763 │作廢 │├─┼────┼────┼────┼─────────────┤│15│91.01.24│00000000│215119 │未開立 │├─┼────┼────┼────┼─────────────┤│16│91.01.28│00000000│168788 │作廢 │├─┼────┼────┼────┼─────────────┤│17│91.01.30│00000000│213780 │未開立 │├─┼────┼────┼────┼─────────────┤│18│91.02.01│00000000│396122 │未開立 │├─┼────┼────┼────┼─────────────┤│19│91.02.01│00000000│662025 │作廢 │├─┼────┼────┼────┼─────────────┤│20│91.02.05│00000000│478800 │未開立 │├─┼────┼────┼────┼─────────────┤│21│91.02.18│00000000│596400 │作廢 │├─┼────┼────┼────┼─────────────┤│22│91.02.21│00000000│572733 │作廢 │├─┼────┼────┼────┼─────────────┤│23│91.03.06│00000000│596400 │未開立 │├─┼────┼────┼────┼─────────────┤│24│91.03.07│00000000│784259 │未開立 │├─┼────┼────┼────┼─────────────┤│25│91.03.11│00000000│368.025 │未開立 │├─┼────┼────┼────┼─────────────┤│26│91.03.12│00000000│587349 │未開立 │├─┼────┼────┼────┼─────────────┤│27│91.0313 │00000000│399000 │未開立 │├─┼────┼────┼────┼─────────────┤│28│91.03.18│00000000│428167 │未開立 │├─┼────┼────┼────┼─────────────┤│29│91.04.01│00000000│421691 │未開立 │├─┼────┼────┼────┼─────────────┤│30│91.04.01│00000000│578876 │未開立 │├─┴────┴────┴────┴─────────────┤│⑩慶豐銀行台南分行 │├─┬────┬─────┬────┬────────────┤│1 │91.2.1 │LZ00000000│721508 │作廢 │├─┼────┼─────┼────┼────────────┤│2 │91.2.1 │LZ00000000│652617 │未開立 │├─┼────┼─────┼────┼────────────┤│3 │91.2.12 │LZ00000000│786300 │作廢 │├─┼────┼─────┼────┼────────────┤│4 │91.3.1 │LZ00000000│656103 │作廢 │├─┼────┼─────┼────┼────────────┤│5 │91.3.13 │LZ00000000│478262 │未開立 │├─┼────┼─────┼────┼────────────┤│6 │91.3.14 │LZ00000000│131250 │作廢 │├─┼────┼─────┼────┼────────────┤│7 │91.3.18 │LZ00000000│451500 │未開立 │├─┼────┼─────┼────┼────────────┤│8 │91.3.19 │LZ00000000│230979 │作廢 │├─┼────┼─────┼────┼────────────┤│9 │91.3.20 │LZ00000000│587843 │作廢 │├─┼────┼─────┼────┼────────────┤│10│91.3.20 │LZ00000000│814657 │作廢 │├─┼────┼─────┼────┼────────────┤│11│91.3.22 │LZ00000000│693845 │未開立 │├─┼────┼─────┼────┼────────────┤│12│91.3.5 │LZ00000000│696623 │作廢 │├─┼────┼─────┼────┼────────────┤│13│91.3.5 │LZ00000000│906900 │作廢 │├─┼────┼─────┼────┼────────────┤│14│91.3.5 │LZ00000000│426569 │作廢 │├─┼────┼─────┼────┼────────────┤│15│91.3.5 │LZ00000000│499643 │作廢 │├─┼────┼─────┼────┼────────────┤│16│91.3.5 │LZ00000000│651473 │作廢 │├─┼────┼─────┼────┼────────────┤│17│91.3.6 │LZ00000000│787553 │作廢 │├─┼────┼─────┼────┼────────────┤│18│91.3.6 │LZ00000000│624938 │未開立 │├─┼────┼─────┼────┼────────────┤│19│91.3.6 │LZ00000000│668241 │未開立 │├─┼────┼─────┼────┼────────────┤│20│91.3.7 │LZ00000000│814000 │未開立 │├─┼────┼─────┼────┼────────────┤│21│91.3.7 │LZ00000000│455431 │作廢 │├─┼────┼─────┼────┼────────────┤│22│91.3.7 │LZ00000000│593250 │作廢 │├─┼────┼─────┼────┼────────────┤│23│91.4.19 │LZ00000000│814000 │未開立 │├─┼────┼─────┼────┼────────────┤│24│91.4.19 │LZ00000000│607110 │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