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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附民字第 188 號刑事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甲○○○住臺南縣佳

乙○○丁○○戊○○上列被告因9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並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四人共謀殺人向原告詐騙保險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給付理賠金3,500,000元,被告四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6年9月12日辯論終結,且迄未提起上訴。原告於96年10月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