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瑞堯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被告甲○○係設於臺南市○區○○路「快樂皂吧企業社」負責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間,明知化妝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而香皂亦為化妝品,竟在該企業社內,以手工方式製造香皂,且在上址陳列所製造之手工香皂標價出售,且利用網路行銷,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查獲,因認被告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論以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起訴意旨認為被告甲○○涉有前開犯行,係以被告甲○○之自白、證人即臺南縣政府衛生局承辦人溫桂蓮之證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網路網頁資料及扣案香皂等證據資料,作為主要論據。
三、經查:㈠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反第
十五條第一項禁止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因此,上開刑罰條文係以「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作為構成要件之一,而在何條件下必須領有工廠登記證,則須依上開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其他法律規定,得出其餘之空白構成要件。其中,依據上開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定之「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僅規範設廠標準,尚未具體規範如何要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
㈡復按90年3月1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工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由此可知,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須設置工廠並辦理登記者,即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為之。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由此可知,工廠管理輔導法有規範一定之工廠規模,對於符合此規模者,依該法第十條之規定,應申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工廠登記證,如未達一定規模,縱從事製造加工業,亦非一定皆須取得工廠登記證,此由條文之「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之規定即可得知。就此,經濟部於95年12月20日(00年0月0日生效)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發佈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其中有關「一定面積」部分,必須「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亦即,有關建築物廠房面積需達50平方公尺以上,始須辦理工廠申請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㈢依據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資料查詢結果(見偵查卷第9頁)
,被告係於94年3月11日在臺南市○區○○路○○○號1樓獨資設立「快樂皂吧企業社」;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上開營業處所之面積,為54.15平方公尺,有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97年4月2日東南地政所登字第0970002938號函覆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一份可查(見本院卷第5至6頁)。然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我們主要是教一些想學如何製造手工香皂的媽媽們,當天是衛生局員工到店裡來挑了兩塊香皂,然後告訴我們已經違法。」、「我們是作教學,也有作展示」等語(見偵查卷第17至18、23至24頁),可見被告所設「快樂皂吧企業社」亦非將全部使用面積完全供作製造使用。再者,「快樂皂吧企業社」建築物一樓所有可利用面積,是否均供香皂製造,其店內機具及相關設施為何,供製造面積是否超過50平方公尺以上,就此並無相關蒐證照片、現場圖或現場勘驗資料可供判定,檢察官尚未就此提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方法。而本件手工製造與機械化大量商業製造是否已達一定經濟規模,而必須領有工廠登記證始得為之,亦非無疑;又本案係以行政檢查方式取得刑事訴訟法之證物,其有無符合搜索扣押要件,同有疑慮。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甲○○所開設「快樂皂吧企業社」是否達於設廠標準,而被告甲○○是否必須領有工廠登記證,始能從事手工香皂製造等節,依據起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甲○○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