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6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方法及手段嚴重損及法院公權力之行使,亦妨害債權人債權之滿足,惟念及被告係因擔任保證人而負擔債務,並非主債權人,且其隱匿處分之財產係一般家電用品,縱供債權人取償,所能受償金額亦屬有限,及其平日之品行、智識程度、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9條、第3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