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前有多項竊盜、搶奪、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最近一次係於民國94年間因犯竊盜、贓物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193號、94年度簡字97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0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甫於民國96年5月
30 日縮刑期滿,翌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基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金錢之不確定故意,於96年12月4日在臺南市中山公園內遇有一名陌生男子表示欲購買帳戶,甲○○表示可申辦後轉售,隨即至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轄下之麻豆郵局申辦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後,於翌日即於96年12月5日下午1時許,在2 人所約定之臺南市中山公園內,將其申辦之麻豆郵局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以新臺幣3千元之代價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該男子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佯稱其(或其友人)先前網路購物之付款過程出現問題,請至提款機前重新操作云云,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按鍵,而於同日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甲○○前開帳戶內,嗣因謝志恆等人察覺有異,經報警後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對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係以1次提供該帳戶之幫助行為,分別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被害人謝志恆、尤綺慧、楊念慈及吳典育等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前於94年間犯竊盜、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193號、94年度簡字97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0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甫於民國96年5月30日縮刑期滿,翌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將其申辦金融帳戶資料輾轉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騙集團成員並利用被告之幫助而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被告之行為等同助長犯罪,是其行為對社會交易安全產生負面影響,且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並因此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美滋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接獲詐騙電話時間│被害人 │詐騙情節 │匯款時間及金額││ │ │ │(新臺幣) │├────────┼────┼───────┼───────┤│96年12月5日19時 │謝志恆 │訛稱其先前網路│同年月日22時 ││30分 │ │購物之付款過程│07分3,092元 ││ │ │出現問題,請至│ ││ │ │提款機前重新操│ ││ │ │作 │ │├────────┼────┼───────┼───────┤│96年12月5日20時 │尤綺慧 │向其友人蘇禎怡│同年月日22時 ││45分 │ │訛稱先前網路購│12分29,475元 ││ │ │物出現問題錯誤│ ││ │ │訊息,請至提款│ ││ │ │機前重新操作 │ │├────────┼────┼───────┼───────┤│96年12月5日21時 │楊念慈 │訛稱其先前網路│同年月日21時 ││許 │ │購物之付款設定│58分、22時10分││ │ │錯誤,請至提款│32,934元 ││ │ │機前重新操作 │ │├────────┼────┼───────┼───────┤│96年12月5日21時 │吳典育 │訛稱其先前網路│同年月日22時 ││26分 │ │購物之付款過程│11分12,030元 ││ │ │出現問題,請至│ ││ │ │提款機前重新操│ ││ │ │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