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執行監護)上列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停止監護付保護管束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所餘監護處分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八十六條至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又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前開主張,經核卷證屬實,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