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孟淑蓁涉嫌詐欺案件(97年度調偵字第55號、
97 年度偵字第6630號),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科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被告孟淑蓁涉嫌詐欺案件,於偵查中傳喚甲○○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及個人基本年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可稽,聲請人聲請科以罰鍰,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
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建請科罰鍰最高額即新臺幣三萬元,本院認該證人係第一次聲請傳喚,是以科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已足懲戒,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