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重利案件,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查聲請人因同一重利案件,不服檢察官命令而聲請撤銷,先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以95年度聲字第1730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後於96年間,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再度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迭據本院於96年3月20日以96年度聲字第315號裁定駁回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前案卷宗審核無誤。詎聲請人竟又再以同一原因事由,再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同一執行命令,顯然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