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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9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前有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舌癌併頸部淋巴結轉移腹部,為免癌症治療中斷而危及被告生命,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暫不執行強制戒治,嗣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死亡,扣案之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送驗白粉一包,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六號偵查卷第十三頁);又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第八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零點零五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五五號偵查卷第二三頁),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一八九號及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二一二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查獲之海洛因一包,經檢驗結果另內含有第二級第八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一八九號及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二一二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