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