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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3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伍點肆壹公克)、安非他命拾玖包(含袋重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7包(合計淨重5.1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該部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6年度營毒偵字第420號第31頁),是扣案之白粉7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扣案之白粉19包(含袋重9公克),經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查獲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7頁),是扣案之白粉19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