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四年五月十五日(減刑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9年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