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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進償被訴毒品案件,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科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被告王進償被訴毒品案件,於偵查中傳喚甲○○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965號辦案進行單、點名單、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對證人科以罰鍰,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0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