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執行監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95年執保字第80號妨害公務案件所處監護處分事件,聲請免其監護處分之執行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所餘監護處分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又刑法第八十六條至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前開主張,經核卷證屬實,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