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臺東泰源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第查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前經受刑人甲○○提出聲請,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6號裁定在案,有本院前開裁定列印本存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聲請及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