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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肆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貳、參、肆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一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