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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聲減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竊盜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示,與附表編號貳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