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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妨害公務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