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