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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山坡地保育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九、一二七七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OOO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七年四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