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件編號貳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件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件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