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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