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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6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3」 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 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