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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現仍羈押中,然被告就事實部分已據實說明,被告因家境貧寒,父母年老無謀生能利,妻子在家中照顧雙親及照顧稚齡女兒,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自被告遭羈押即頓失經濟來源,請求准予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5日諭知以新台幣三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惟被告無法提出保證金,故於同日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請求降低保證金,惟考量被告於偵查中曾經2次通緝,有逃亡之事實,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況聲請人所舉前揭事由均非法定應予准許不得駁回之事由,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0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