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以罹患癌症末期,請求返家安息為由,具狀聲請責付被告兄長甲○○照護,停止被告之羈押。查,本院經電話詢問臺灣臺南看守所,有關被告病情及戒護狀況等情,經上開看守所回覆,已將被告安置於病舍24小時戒護中,並給與定期看診及藥物治療等語,此有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再者,本院於98年1月20日當庭詢問被告之兄甲○○能否照顧被告或帶其就醫乙節,甲○○亦表示其因工作白天不在家,無法照顧被告等語。復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鄧希賢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