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340號、97年度偵字第11850號、98年度偵字第860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2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蕭芳旻之法定代理人)丁○○、乙○○告訴被告丙○○、甲○○過失重傷害案件,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及同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乙○○具狀撤回其等對被告丙○○、甲○○二人之告訴,及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丙○○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參,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