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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易字第 11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1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 40歲民.選任辯護人 陳昆和律師

黃瓈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2、2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係高雄縣○○鄉○○村○○○街○○號「宏昌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昌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米酒之製作需以米類為主原料,經糖化、酒精發酵、蒸餾、調合或不調合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然因原物料價格較貴又保存不易,且需徵收菸酒稅,於知悉林銘隆、鄧棟裕、彭豐裕、楊進煌、陳信龍(除林銘隆外,其餘另經本院審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進口含「正己烷」變性劑之變性酒精,利用蒸餾技術除去正己烷,而製成還原酒精,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製造假米酒或高樑酒販賣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7年8月間,向鄧棟裕購入1000公升之變性劑還原酒精,再於同年間不詳時日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入200公升之變性劑還原酒精,欲製成米酒或高樑酒等劣酒以販售予消費者,但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29日,在附表十「宏昌公司」搜索扣押之而未遂。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舉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曾就證人鄧棟裕、彭豐裕、許哲綸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本院依卷內資料審酌該警詢及偵訊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證人鄧棟裕、彭豐裕、許哲綸等人於警詢、偵訊所作之筆錄,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至檢察官起訴書所引用之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法蒐證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法應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及證人鄧棟裕分別購入附表十編號22、27之酒精,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根本不知證人鄧棟裕所出售之編號27號1000公升酒精是變性酒精還原後之酒精,從伊與證人鄧棟裕於97年8月27日通訊監聽譯文可知,當時證人鄧棟裕尚且保證是中性的酒精,比台糖還美等語,至於編號22號之200公升酒精,有可能是向第三人王俊凱、許文彥等人購買,而第三人王俊凱是台糖代理商,故伊購入上開酒精時,本有相當之確信該等酒精係屬食用酒精,更無論上開酒精或不含正己烷,或所含正己烷成分甚低,有可能是業者載運原料之容器遭受污染所致,且該等含量尚不足以影響人體健康。

況且,伊僅購入製酒用之酒精,尚未製成任何酒類成品或半成品,且縱使製酒完成,如果伊認為製酒品質不佳,也未必販售出去,僅供伊酒廠內消毒使用,根本未至著手階段,伊又有何詐欺犯行可言等語。本院查:

(一)證人鄧棟裕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你何時販賣變性酒精給丁○○?)在97年8月間我有向林銘隆調還原的變性酒精給丁○○。數量約1000公升。(問:是何載過去的?)彭豐裕和司機載過去丁○○的燕巢的酒廠,我也有在場。錢是我跟丁○○收7000多元之後當場交給彭豐裕。

」(見丙○98偵6220號偵查卷第21、108頁)「丁○○本來要買2000公升,但是彭豐裕載貨到丁○○的宏昌酒業時,丁○○使用酒精測試器測試後,臨時決定要買1000公升,所以他確實是買1000公升,我也有跟丁○○說這是還原後的變性酒精」「是丁○○要我幫他購買,由我向林銘隆訂購還原後變性酒精,由彭豐裕將還原後變性酒精載給丁○○」「我記得只有97年8月間賣給丁○○1000公升之變性酒精,而且我也有跟丁○○說過這是變性酒精還原之酒精‧‧我勢將林銘隆的變性酒精轉賣給丁○○,當初林銘隆跟我約定要給我200、300元的佣金,賣給丁○○價格大約7000元,丁○○只是向我購買的,並沒有向林銘隆買。

(問:(提示泥文通知扣押物編號18-22酒精200公升共2桶、扣押物編號18-27高樑基酒1000公升共四桶照片)那一件是於97年8月間賣給丁○○的?是像扣押物編號18-27:1000公升的桶子。」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90、101、112-113頁);證人即第三人林銘隆之員工彭豐裕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稱:「(問:你有沒有載運變性酒精給宏昌酒廠的丁○○?)有載過一次,是鄧棟裕買的,叫我載過去的,數量約1千公升。錢是鄧棟裕給丁○○算的,鄧棟裕再拿錢給我,我再交給林銘隆。」(見上開偵查卷第123頁)等語。是由前揭證人證述觀之,本件扣案附表十編號27號之1000公升酒精,原是被告向證人鄧棟裕訂購指明要買變性劑還原後之酒精後,由證人鄧棟裕向第三人林銘隆調貨後再轉賣給被告,價格經議定為7000元,由第三人林銘隆之員工即證人彭豐裕隨同證人鄧棟裕將貨品運送至被告指定之交貨地點。

(二)雖被告就向證人鄧棟裕購貨部分以前詞置辯,並稱伊尚且以高於台糖公司販售食用酒精之價格向證人鄧棟裕購買附表十編號27號之酒精,伊怎知該批酒精是變性劑還原後之酒精?惟查:

A、依證人鄧棟裕前揭證述內容觀之,被告向證人鄧棟裕訂購之初,即已表明所欲購買之標的物是變性劑還原後之酒精,而被告所指97年8月27日晚間20時06分47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全文是:「B(丁○○):喂,你到哪了?A(鄧棟裕):我到高雄了。

B:喔,我還以為是那個,人家要來找我的。

A:明天你有決定嗎?中午之前到。

B:有阿。

A:那質(指酒精)絕對美的,你放心啦。

B:我如果少一個桶子有要緊嗎?

A:你沒辦法,馬上打到嗎?一個桶子多3500勒。

B:一個桶子要3500?

A:現在買一個要3500勒,一個桶子要3500勒。

B:我盡量湊看看吧。

A:你去湊看看啦。

B:沒問題啦,可以啦。

A:你是看看啦,你如果有,這禮拜要變成下禮拜了,你要提早講。

B:喔,了解,東西不錯吧,你有試過了吧。

A:不錯啦,跟台糖的有比啦。

B:喔,這樣喔。

A:你下去試就知道了,美的啦。

B:看看啦。

A:他這中性的酒精,美的啦。

B:這東西會斷嗎?

A:不會斷,每個禮拜都有,所以你要提早跟我預定。

B:喔,了解。

A:行情可能會波動到9月底才會定,我要跟你講一下。

B:還要漲喔。

A:有可能會漲1-200,到9月底才會穩定。‧‧‧‧‧」由是觀之,被告於該次電話通聯之前,早已向證人鄧棟裕磋商完成所要訂購貨品之內容、數量乃至價格,所以該次通聯中均未曾提及任何訂購內容,而是證人鄧棟裕已依據雙方約定訂購方式,已將貨品啟程運送,即將到達履約地點。且證人鄧棟裕與第三人林銘隆、彭豐裕、陳信龍等人係共同從事進口含正己烷變性劑之變性酒精,以蒸餾技術除去正己烷成分而製成還原酒精,再由證人鄧棟裕、楊進煌、陳信龍等人製成各類酒品以販售予消費大眾等情,業據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03號判決中認定明確,證人鄧棟裕於本院前揭案件審理時,尚且數度向本院表示其為食品加工相關科系畢業,從事製酒行業多年,有自信其蒸餾除去正己烷之還原酒精,絕無正己烷成分之殘留,非常乾淨,品質不輸台糖公司所生產之食用酒精等語(見本院前揭卷宗),是以證人鄧棟裕前揭通聯內容所表示之「是中性的酒精,美的啦。」「跟台糖的有比啦。」云云,只是於雙方購貨契約成立後,證人鄧棟裕再度向被告保證其所販售去除正己烷變性劑之還原酒精,其品質良好,並不比台糖等公司販售之食用酒精為差而已,並不因而改變雙方預定之購貨契約,或雙方有何意思表示錯誤或不一致之情況,更無論被告於電話通聯中,尚且表示有意向證人鄧棟裕長期訂購之需求,顯見被告對供貨來源有明確之認識,並清楚知悉此類酒精與台糖販售之食用酒精及販售管道顯不相同。

B、此外,被告辯解伊向台糖或台糖代理商王俊凱購買1000公升酒精只要新台幣(下同)6400元,而證人鄧棟裕販售之1000公升酒精卻要7000元(見本院卷第228頁),伊怎知鄧棟裕販售之酒精是變性劑還原後之酒精?經查:

1、菸酒稅法於97年5月7日修正後第2條第3款明定:「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其分類如下:

(一)釀造酒類:指以糧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1.啤酒: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榖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

2.其他釀造酒:指啤酒以外之釀造酒類,包括各種水果釀造酒、糧榖類釀造酒、蜂蜜釀造酒及其他經釀造方法製成之酒類。

(二)蒸餾酒類:指以糧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三)再製酒類:指以酒精、蒸餾酒或釀造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四)料理酒: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

(五)其他酒類:指前四目以外之酒類,包括粉末酒、膠狀酒、含酒香精及其他未列名之酒類。

(六)酒精:凡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同法第5條規定:「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另第8條規定:「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等情,已為菸酒稅法所明定。由是觀之,製酒業者販售酒精濃度達90%以上之酒精與一般消費者,應課菸酒稅每公升15元;如係販售蒸餾酒類、再製酒類或米酒與一般消費者時,則應課菸酒稅每公升185元,此核與被告於偵查時之供述情節相符(被告並稱以一瓶米酒600毫升計,要繳菸酒稅111元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3-14頁)。而被告於警訊時供稱:伊製酒方式是自行將基酒加入酒精、水調配製成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4頁),則依前揭菸酒稅法之定義,被告即屬「再製酒類」之業者,如其係向其他製酒業者購入純度90%之未變性酒精,理應課徵菸酒稅每公升15元,除非其符合菸酒稅法第5條第1款所定之免稅要件(即購入基酒係為產製各類酒品),始得免予課徵菸酒稅,然其免稅前提亦必須被告係以酒廠製酒名義購買,並向課稅機關申報始得為之,蓋課稅機關即以該酒廠所購入之基酒數量,核算酒廠將來可能製成之各類酒品另據以核課再製酒類每公升185元之菸酒稅,如酒廠出廠之酒類與其購入基酒數量不符,課稅機關亦會據此查核其他基酒使用流向;反之,被告之酒廠如不欲讓課稅機關查核其購入基酒數量或期望將來可以逃漏再製酒類每公升185元之菸酒稅(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伊所販賣之酒品確實有逃漏菸酒稅之情形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3-14頁),被告理應以私人名義向其他製酒業者購入基酒,然需受課徵菸酒稅每公升15元。然查,被告酒廠內所查扣附表十編號22及27號之基酒(酒精純度為

95 %),被告均無法提出購買證明或收據,更無論被告與證人鄧棟裕間購買該1000公升基酒之方式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沒有留下任何文書證據,又有何可能會就此等交易向課稅機關繳納菸酒稅,是以被告根本未能提出有繳納菸酒稅之相關證據,則被告所購入之前揭基酒是否為未變性酒精,當有充足之懷疑。再者,經本院向台糖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大林生物科技事業部電詢結果,其行銷業務組李源森專員說明:台糖販售食用酒精向來都採公定、公開價格,97年間台糖90%食用酒精販售給一般消費者如數量在1萬公升以內,每公升價格60元(含菸酒稅15元在內),如果販售給符合免稅要件之製酒廠,則扣除15元之菸酒稅,即每公升45元,但如果與台糖公司簽訂供貨契約之經銷商,則依議定簽約價格供貨,而該價格有可能較前揭價格為低,因其供貨量較大之故等語(見本院卷),則依台糖公司之說明,90%酒精以200公升計,其含菸酒稅15元之價格即為12,000元,不含稅之價格至少為9,000元,如以1000公升計算,則價格更為可觀,焉有可能如被告所述得向台糖公司買得1000公升6400元之價格?(雖被告另提出台糖公司與第三人醫強企業有限公司等人於96年10月1日簽訂之供貨契約書影本一份為證,然查,上開供貨契約書並未表明每公升之供貨價格,且該契約所約定最低供貨量為1200 公秉,折合為1,200,000公升,此顯非小額買賣可得比擬,縱認前揭供貨價格可能低至1000公升約6400元,亦顯非本件類型可得相比,故前揭供貨契約當與本案無涉。)是此,被告無論是以7000元價格向證人鄧棟裕購得200公升甚或1000公升之90%酒精,都明顯低於台糖公司之一般市售價格,再輔之證人鄧棟裕前揭證述,被告顯可知悉其向證人鄧棟裕所購入之酒品,當為正己烷變性劑抽離後之還原酒精,而非屬未變性酒精。

(三)至於在被告宏昌酒廠所扣得附表十編號22號之200公升基酒,經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食品科技服務中心鑑定結果,該批酒精含正己烷成分達77.6ppm乙節,有該中心出具之酒精之填加劑含量檢測結果報告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第34頁)。雖被告於偵查時供稱該批酒精可能是向證人鄧棟裕、第三人「醫強企業」王俊凱、許文彥等其中一人購買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應係向第三人「醫強公司」王俊凱、許文彥等其中一人購買,而第三人醫強公司為台糖代理商,伊就客觀事實足信賴酒精來源安全可靠,而第三人許文彥從事進口未變性酒精後出售,因此該批酒精所以檢測出正己烷成分,可能是業者間交付原料時,是以他人交付之容器裝運原料,並將被告之空桶載走,被告留下之容器是他人容器,待原料使用完畢,業者載運其他原料時,又以他人容器裝載原料交付被告,故該批酒精可能是業者交付之酒桶污染所致,被告無從知悉,自無可能故意購入含正己烷成分之變性劑酒精云云。然查,被告就附表十編號22號之200公升基酒均未能提出相符之購買證明(更無論被告就賣方為何人,有前後供述不一情事),乃至有繳納菸酒稅之證明一節,已如前述,參諸該批酒精又經檢測出正己烷成分,則被告辯稱伊有相當確信購入之酒精是合法之未變性酒精云云,已難令人置信。參以被告於偵查時供陳:「(問:(提示扣押物編號18-22酒精200公升共兩桶照片)該批酒精之來源?)可能向鄧棟裕、醫強公司、許文彥等其中一人所購買。(問:該批酒精的桶子,麥頭標示越南進口之正己烷變性酒精,你有何解釋?)桶子我是回收回來的,裡面裝的酒精有可能是向鄧棟裕、醫強公司、許文彥等其中一人所購買的酒精。」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48頁)換言之,被告係拿自己回收之酒桶裝置其向他人買入之酒精,此即與被告前揭辯解顯然有異,而鑑定證人即屏東科技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如果大酒桶有裝過正己烷的酒精,這個業者已經相當不應該,因為這是食品容器,不能將食品放在有毒的食品容器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17頁),由是觀之,縱認被告所購入者確為未變性之食用酒精,但其卻恣意裝入原先裝有正己烷變性劑之酒精桶內,置令該批酒精混雜正己烷成分以準備製酒,又焉能謂其對該批酒精含變性劑成分毫無所悉。再者,被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29日至其酒廠實施搜索扣押時,其隨即於當日12時11分41秒打電話給某公會之律師:「A(丁○○):蘇董喔。

B(某律師):嘿。

A:請問一下,公會裡,有沒有律師?還是你那邊有沒有律師?

B:律師?

A:嘿。

B:有ㄟ。

A:現在來我這邊。

B:誰啊?

A:臺南的,地檢署。

B:他是衝你什麼的?

A:詐欺啦。

B:他用什麼給你用?

A:詐欺啊。

B:是什麼東西啊?

A:販賣私酒啊。

B:為什麼?

A:不知道啊。要封我機器啊。

B:你是標籤嗎?是不是商標的?

A:不知道啊。

B:不知道?是不是壹台臺南警察局的公務車,都是便衣的這樣喔?

A:對。他車子也是轎車啊。

B:他是辦你什麼?

A:辦詐欺啊。

B:詐欺?

A:嘿啊,就是不知道啊。他就是查我的帳本啊。

B:搜你的帳冊喔?

A:嘿啊。販賣啊。

B:沒有啊,應該是有理由吧。

A:現在很麻煩啊。

B:一般是標籤啊,要不然是什麼?

A:可能「正己烷」吧。

B:「正己烷」?他是外面有抽撿到什麼東西嗎?

A:沒有ㄟ,沒有聽到他說ㄟ。」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243-244頁),則從被告與某律師對談內容可知,某律師依其辦案經驗,至多僅能猜測與違反商標法案件有關,但被告卻能僅憑檢方一紙詐欺罪嫌之搜索票,隨即知悉檢警是直接衝著「正己烷」而來,並且知悉檢察官並非從其已出售之酒品中有驗出正己烷成分之方式而逐步搜索。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此係因在電視上有多少聽過正己烷,所以才會作此猜測云云,然查,本件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29日於全省12處製酒或販酒廠所(如附表所示)同步執行搜索扣押,被告不可能事先從同業或新聞上知悉檢察官此等大舉動,更無論以被告專業之製酒知識,酒精之添加劑多如牛毛,被告卻能於檢察官搜索時正確說出其係因正己烷之故而被搜索,如其未能明確向某律師說明搜索重點及內容,又何能令對方委派適切之律師據以答辯及攻防,故被告前揭作為更清楚佐證其知悉其酒廠內酒精確有含「正己烷」變性劑之嫌疑。是被告前揭辯解,實屬卸責之詞,亦無足取。

(四)次按,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屬劣酒;此外,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2條復規定:「酒精變性後非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還原為未變性狀態。」。依此,製酒使用之酒精,應以未變性酒精為限,至為明確,而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規定酒精變性劑之添加,係為使該酒精不適於飲用,以利管理,故以變性酒精製得之酒,應屬菸酒管理法第7條所稱之劣酒,其產製過程所製得之酒精亦同,此為財政部於97年9月30日邀集行政院衛生署等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召開「研商酒精變性劑相關事宜會議」中作成明確之決議,此有財政部98年11月20日台財庫字第09800597990號函及所附會議紀錄附於本院卷可稽。由是觀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進口含變性劑酒精,經過蒸餾分離技術製成還原酒精後再製成各類酒品,不論其所含變性劑成分若干,縱使該酒精未能檢驗出任何變性劑成分,該酒仍屬菸酒管理法第7條所定義之劣酒,根本不得產製及陳列。更無論現今消費者基本上均信賴政府之管制措施,一旦產品上架,消費者當然信賴產製公司所製成之產品有經過合法之授權及監督,而可以放心使用或食用,因此一有違背消費者之前揭信賴,縱使所製成之酒類未必能具體檢驗出有毒物質,或直接證實對人體有害,其等所為既為逸脫政府之管制,藉此降低原料成本,並有效逃漏稅捐,再偽裝成業經政府合法授權產製之包裝將產品上架搶攻消費市場,自有實施詐術之意思與實質作為。再者,正己烷為由原油裂解與分餾所獲得,為一種透明但具汽油味之化學物質,根據醫學研究顯示,正己烷一般中毒症狀包括手腳麻木無力、麻痺、頭暈、頭痛、視力模糊,喝太多則會呼吸意志。致死記量約是每公斤體重2.87公克,也就是說,一個成年人喝下127.2公克會致命,如果以日前查獲正己烷最高殘留量10%而言,就是一次喝下1722公克的還原酒,就可能要命等情,有本案鑑定機關即國立屏東科技大學99年6月17日屏科大品字第0992360075號函附於本院卷可參,而被告與同案被告鄧棟裕等人既均為專業製酒人士,並從事製酒工作多年,本件如非檢警單位查獲,渠等藉由此等方式廣泛及大量之製酒結果,縱使短時間未必有消費者明顯受害,但長期引用勢必經由毒性積累結果產生各種病變,焉能謂無毒害群眾?乃被告不思其本身為合法之製酒工廠,對前揭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自是知之甚稔,本應有合法操作製酒之義務,竟自辯稱正己烷毒性低、口服毒性更低,而其所有上開酒精所含正己烷成分僅77.6PPM,含量甚低,不至於影響人體健康,與詐欺犯行無涉云云,根本忘失其身為產製工作者對社會大眾應盡之責任,實屬卸責之詞。末查,被告為宏昌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酒廠本身為專門製酒之場所,其向證人鄧棟裕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入變性劑還原酒精,用意原本即供製酒之用(此與一般私人買入酒精用途有多種可能情況不相類比),沒有存在第二種用途,如被告未買入基酒原料,該工廠空轉根本無法製酒,雖被告辯稱該酒精未必製酒或僅供消毒云云,然觀被告前揭購入基酒數量乃至價格(如以每200公升7000元計算,上開基酒總計約42,000元),以被告斤斤計較要壓低購入基酒價格,以及所製成之酒類可以逃漏多少菸酒稅之情狀,焉有可能將上開可觀之基酒僅閒置於酒廠內以供消毒之用?是被告辯稱其尚未著手製酒云云,亦無足採信!

(五)至公訴人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購入之基酒經檢測亦含乙酸乙酯、甲醇、丙酮等變性劑,為被告另行添加,此部分亦構成詐欺犯行云云。惟查,鑑定證人即屏東科技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乙酸乙酯應該是4000PPM左右都在可接受範圍,也有檢出完全沒有的或是少量的,這與製法有關。甲醇因為原料關係,通常會有甲醇產生,但不得添加在酒裡面‧‧(問:如何知道甲醇是屬於自然產出或是業者自行添加的?)目前有如果利用同位素較複雜的方式,可能可以比較精準的判斷是自然產出,或自行添加,但目前沒有這樣的方式。‧‧(問:丙酮的部分,你的報告先是說明一般的釀酒過程中,甲醇、乙酸乙酯都會在發酵過程中自然產生,由於中性產物乙醇,所以丙酮與丁醇也開始產出,是否丙酮也是自然產出的?)在酒類比較少有丙酮產生的情況,但是也有丙酮產生的情形,要視情況而定。(問:既然如此,你的函文又表示不得出現在酒品內的正己烷跟丙酮,應該是不肖業者進口含有正己烷及丙酮的變性酒精來逃避關稅,所以綜合來看,丙酮可以自然產出,也可能是添加,但比較可能的情況是添加所造成?)是,因為我們在所有酒類所檢測到的丙酮幾乎非常少。(問:所謂的非常少是指說各種酒類中少數的酒類被檢測出來,還是每一種酒被檢測出很少的丙酮?)很少的酒類被檢測出丙酮,縱然被檢測出丙酮,量也都很低。(問:地檢署扣押的18-27號高粱基酒1000公升中,含有乙酸乙酯289.2PPM,甲醇74.1PPM、還有檢查丙酮16.4PPM,以基酒而言這樣的數字是自然產出的,還是被添加的?)我們檢測出來的丙酮,通常不會這麼高,至於是否添加的我不敢確定,但是丙酮也是變性酒精的變性劑,而且進口的變性劑也有申請丙酮當作變性劑,這是由變性酒精還原過來的可能性很大,但不能百分百的確定。(問:一般就算被檢測出丙酮,它的數值約為多少?)一般都在個位數10PPM以下。(問:地檢署扣押的18-22號酒精200公升中,含有正己烷77.6PPM、乙酸乙酯2090.5PPM;甲醇145.8PPM,這樣的數據有哪邊不符合製酒的規範或特殊?)含有正己烷77.6PPM是相當不合理的,乙酸乙酯跟甲醇因為製酒過程會產生,無法判斷是否是添加變性劑。」等語(見本院99年8月11日審判筆錄)。由是觀之,被告於前揭向證人鄧棟裕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購入之基酒,雖經檢驗出另含有乙酸乙酯、甲醇、丙酮等物,但依檢驗數據判斷,尚無法據此排除被告前揭基酒全無可能是因製酒過程自然產生之物質,則公訴人逕自認定前揭基酒為被告及其共犯間恣意添加乙酸乙酯、甲醇、丙酮等變性劑等語,則略嫌率斷。然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影響被告前揭詐欺犯行之成立,僅略就公訴事實做一說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未遂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而其與林銘隆、鄧棟裕、彭豐裕、楊進煌、陳信龍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又其於97年8月間先後向證人鄧棟裕、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入變性劑還原酒精,雖有數個舉動,然其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其目的係基於同一之製酒銷售犯意下之接續販入行為,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乃公訴人認係成立集合犯,尚有誤會。至被告已著手於上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曾於86年間有違反菸酒專賣條例之罪(不構成累犯),足見其從事製酒行業已有相當時日,理應知悉製酒之固定及合法流程,乃被告卻為便宜行事,縮短製酒流程、壓低製酒成本,以獲取其本身最大之利潤,而無計消費大眾之生命與健康,逕自向共犯鄧棟裕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入變性劑還原酒精以利製酒,姑不論被告往昔可能已製成各類酒類銷售予大眾,單就目前所查獲及認定之1200公升基酒,被告於添加水、酒精及香料後,又可製成各種可觀之酒類,一旦販售出去所造成之危害亦難以想像,而被告於被查獲後,一再否認其犯罪,並飾詞辯駁說明無辜,但對於其酒廠內基酒、酒類成品等物一再經檢驗出含正己烷等變性劑成分卻堂然無視,竟能謂其信賴所購入之基酒原料都是合法可靠云云,亦屬無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公訴人以被告與林銘隆、鄧棟裕、彭豐裕、楊進煌、陳信龍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犯前揭詐欺犯行,爰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物予以沒收等情,惟查,被告僅就詐欺未遂部分與另案被告鄧棟裕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一節,已如前述,至於另案被告鄧棟裕、彭豐裕、楊進煌、陳信龍等人另行製酒販售之既遂犯行,被告顯未參與,依此,附表一至九、十一至十二部分當非本院可得沒收之列;至於附表十部分,與本案相關者,僅被告購入變性劑還原酒精部分,亦即編號22及27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沒收,其餘部分則與本案犯行無涉,尚無併同沒收之必要,惟附表十部分酒類經檢驗含其他變性劑成分者,是否另涉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或應否另為行政沒入,非本院可得置喙,謹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被告丁○○係宏昌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米酒之製作需以米類為主原料,經糖化、酒精發酵、蒸餾、調合或不調合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製造假米酒或高樑酒販賣之接續犯意,為以下行為:

1、於96年7月12日前之不詳時間,購入至少含有「正己烷」、「乙酸乙酯」、「甲醇」等變性劑之變性酒精,於96年7月12日,以不符合菸酒管理法之製酒流程之方式,並以上開不符衛生標準或是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變性酒精,而製作「臺灣東岸特級高粱酒52度」之劣酒,販售予「大略國際有限公司」,「大略國際有限公司」並販售給不特定之消費者,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以為在市面上理應只會購買到符合「菸酒管理法」與衛生標準或不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變性酒精之酒,而購買該等劣酒。而該批「臺灣東岸特級高粱酒52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10月29日,在「宏昌公司」搜索扣押,經送鑑定,確實含有「正己烷」、「乙酸乙酯」、「甲醇」等變性劑。

2、於97年1月2日前不詳時間,以上開模式製作「臺灣東岸特級高粱酒52度」之劣酒,以每瓶約210元之價格,共販售1200瓶予「大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再將該批「臺灣東岸特級高粱酒52度」,於97年1月2日以每瓶450 元之價格外銷給中國沙頭角公司,被告丁○○因此獲得25萬2000 元之不法利益。

因認被告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既遂犯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尚涉有上開部分之犯罪事實,無非以被告於偵訊中之陳述、證人許哲綸之證述及所提供之台灣東岸特級高梁酒52度出口報單和發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處附設食品科技服務中心檢驗函、檢察官囑託檢驗函、通訊監察譯文(參見97年度偵字第15515號卷6第55-5

7 、113-114、239-241、252-253,通訊監察譯文卷第313-314、318頁)等為證,可知被告丁○○確有以變性酒精還原之酒精製酒並販賣予他人之犯罪事實,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除否認有為檢察官主張之行為,另辯稱其基於信任合作廠商為合法廠商而購入酒精,再將購入之酒精加工製成酒類販賣,從未懷疑購入之酒精摻有正已烷等成分,均認其係可食用酒精,可製酒使用,伊無詐欺犯行可言等語。經查,前揭第1款之事實部分雖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處附設食品科技服務中心、檢察官囑託檢察函及證人許哲綸之證述、提供之出口報單、發票等為證,惟前述證據只能證明於被告丁○○製作販賣於「大略國際有限公司」之「臺灣東岸特級高梁酒52度」內含正已烷之成分,尚不足以推論出上開高梁酒係因被告丁○○明知且有意使用以變性酒精還原之酒精製酒之結果,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丁○○係故意以變性酒精還原之酒精製酒販賣他人。次查,第2款之事實部分,公訴人雖提出被告丁○○之監聽譯文、證人許哲綸之證述及提供之出口報單、發票等為證,然被告丁○○此次製作販賣之「臺灣東岸特級高梁酒52度」1200瓶已全部售予「大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大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外銷予中國沙頭角公司,檢察官實際並未扣得任何成品以供檢驗,即此部分只有證人許哲綸之證詞得證明被告丁○○與「大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買賣關係及產品流向,無其他證據得證明被告丁○○有使用變性酒精還原之酒精製成高梁酒販賣之事實,顯不足以使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前揭1、2款之事實部分就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得使本院形成各該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於應依或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丁○○另涉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本應為無罪之諭知。茲因此部分犯罪事實若經本院認定屬實,經核與被告丁○○前開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鄭銘仁法 官 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於被告彭豐裕「彰化縣○村鄉○○路○○○○號旁鐵皮屋」

處所扣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酒精原料(方桶) │15000公 │扣押物編號2-1-1 ││ │ │升 │至2-1-14 │├──┼─────────────────┼────┼────────┤│ 2 │酒精原料(鐵桶) │21000公 │扣押物編號2-2-1 ││ │ │升 │至2-2-3 │├──┼─────────────────┼────┼────────┤│ 3 │抽水馬達 │1部 │扣押物編號2-3 │├──┼─────────────────┼────┼────────┤│ 4 │水管 │2捲 │扣押物編號2-4 │├──┼─────────────────┼────┼────────┤│ 5 │酒精原料(圓桶) │100公升 │扣押物編號2-5 │├──┼─────────────────┼────┼────────┤│ 6 │房屋租賃契約 │1份 │扣押物編號2-6 │└──┴─────────────────┴────┴────────┘附表二:於被告鄧棟裕「高雄縣○○鄉○○路○○○號」處所扣押

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轉帳交易單 │1袋 │扣押物編號12-1 │├──┼─────────────────┼────┼────────┤│ 2 │支票回執聯 │1袋 │扣押物編號12-2 │├──┼─────────────────┼────┼────────┤│ 3 │存摺 │54本 │扣押物編號12-3 │├──┼─────────────────┼────┼────────┤│ 4 │3.5磁片 │29片 │扣押物編號12-4 │├──┼─────────────────┼────┼────────┤│ 5 │應收帳款統計表 │4冊 │扣押物編號12-5 │├──┼─────────────────┼────┼────────┤│ 6 │客戶交易明細表 │2張 │扣押物編號12-6 │├──┼─────────────────┼────┼────────┤│ 7 │應付帳款統計表 │3張 │扣押物編號12-7 │├──┼─────────────────┼────┼────────┤│ 8 │客戶記帳單 │1張 │扣押物編號12-8 │├──┼─────────────────┼────┼────────┤│ 9 │啟宏酒廠出貨單 │7張 │扣押物編號12-9 │├──┼─────────────────┼────┼────────┤│ 10 │支票存根 │21本 │扣押物編號12-10 │├──┼─────────────────┼────┼────────┤│ 11 │印章 │26顆 │扣押物編號12-11 │├──┼─────────────────┼────┼────────┤│ 12 │出廠送貨單 │3本 │扣押物編號12-12 │├──┼─────────────────┼────┼────────┤│ 13 │托運單 │2本 │扣押物編號12-13 │├──┼─────────────────┼────┼────────┤│ 14 │估價單 │1冊 │扣押物編號12-14 │├──┼─────────────────┼────┼────────┤│ 15 │各類表單 │22張 │扣押物編號12-15 │├──┼─────────────────┼────┼────────┤│ 16 │96年度統一發票影本 │17張 │扣押物編號12-16 │├──┼─────────────────┼────┼────────┤│ 17 │修改酒標記事單 │1張 │扣押物編號12-17 │├──┼─────────────────┼────┼────────┤│ 18 │久尹泓公司菸酒進口許可執照影本 │1張 │扣押物編號12-18 │├──┼─────────────────┼────┼────────┤│ 19 │製酒設備草圖 │1張 │扣押物編號12-19 │├──┼─────────────────┼────┼────────┤│ 20 │匯款單 │7張 │扣押物編號12-20 │├──┼─────────────────┼────┼────────┤│ 21 │統一發票 │42張 │扣押物編號12-21 │├──┼─────────────────┼────┼────────┤│ 22 │久尹弘營登證影本 │2張 │扣押物編號12-22 │├──┼─────────────────┼────┼────────┤│ 23 │報關資料 │5張 │扣押物編號12-23 │├──┼─────────────────┼────┼────────┤│ 24 │支票影本 │3張 │扣押物編號12-24 │├──┼─────────────────┼────┼────────┤│ 25 │交易明細單 │1張 │扣押物編號12-25 │├──┼─────────────────┼────┼────────┤│ 26 │廠商合作協議書 │7張 │扣押物編號12-26 │├──┼─────────────────┼────┼────────┤│ 27 │啟宏酒廠期末存貨明細表 │1張 │扣押物編號12-27 │├──┼─────────────────┼────┼────────┤│ 28 │客戶交易明細 │1冊 │扣押物編號12-28 │├──┼─────────────────┼────┼────────┤│ 29 │啟宏酒廠盤點表 │4張 │扣押物編號12-29 │├──┼─────────────────┼────┼────────┤│ 30 │富迪公司對帳單 │2張 │扣押物編號12-30 │├──┼─────────────────┼────┼────────┤│ 31 │送貨單 │12張 │扣押物編號12-31 │├──┼─────────────────┼────┼────────┤│ 32 │97年度統一發票影本 │5張 │扣押物編號12-32 │├──┼─────────────────┼────┼────────┤│ 33 │久尹泓公司電腦資料 │1片 │扣押物編號12-33 │├──┼─────────────────┼────┼────────┤│ 34 │客戶聯絡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34 │├──┼─────────────────┼────┼────────┤│ 35 │客戶聯絡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35 │├──┼─────────────────┼────┼────────┤│ 36 │廠商資料 │1冊 │扣押物編號12-36 │├──┼─────────────────┼────┼────────┤│ 37 │聯絡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37 │├──┼─────────────────┼────┼────────┤│ 38 │客戶聯絡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38 │├──┼─────────────────┼────┼────────┤│ 39 │客戶聯絡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39 │├──┼─────────────────┼────┼────────┤│ 40 │記事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0 │├──┼─────────────────┼────┼────────┤│ 41 │記事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1 │├──┼─────────────────┼────┼────────┤│ 42 │記事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2 │├──┼─────────────────┼────┼────────┤│ 43 │記事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3 │├──┼─────────────────┼────┼────────┤│ 44 │記事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4 │├──┼─────────────────┼────┼────────┤│ 45 │記事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5 │├──┼─────────────────┼────┼────────┤│ 46 │筆記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6 │├──┼─────────────────┼────┼────────┤│ 47 │記事本 │1冊 │扣押物編號12-47 │├──┼─────────────────┼────┼────────┤│ 48 │名片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48 │├──┼─────────────────┼────┼────────┤│ 49 │名片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49 │├──┼─────────────────┼────┼────────┤│ 50 │名片簿 │1冊 │扣押物編號12-50 │├──┼─────────────────┼────┼────────┤│ 51 │啟宏酒廠米酒 │24瓶 │扣押物編號12-51 │├──┼─────────────────┼────┼────────┤│ 52 │啟宏酒廠米酒 │24瓶 │扣押物編號12-52 │├──┼─────────────────┼────┼────────┤│ 53 │啟宏酒廠米酒 │24瓶 │扣押物編號12-53 │├──┼─────────────────┼────┼────────┤│ 54 │啟宏酒廠米酒 │21瓶 │扣押物編號12-54 │├──┼─────────────────┼────┼────────┤│ 55 │印表機 │1台 │扣押物編號12-55 │├──┼─────────────────┼────┼────────┤│ 56 │電腦主機 │1台 │扣押物編號12-56 │├──┼─────────────────┼────┼────────┤│ 57 │新園頂級米酒 │1瓶 │扣押物編號12-57 │├──┼─────────────────┼────┼────────┤│ 58 │特醇老米酒(中原製酒) │1瓶 │扣押物編號12-58 │├──┼─────────────────┼────┼────────┤│ 59 │啟宏酒中鑽米酒頭 │1瓶 │扣押物編號12-59 │├──┼─────────────────┼────┼────────┤│ 60 │嘉南芋酒 │1瓶 │扣押物編號12-60 │├──┼─────────────────┼────┼────────┤│ 61 │金之泉紅高粱(宏昌酒廠) │1瓶 │扣押物編號12-61 │├──┼─────────────────┼────┼────────┤│ 62 │95度消毒用未變性乙醇 │1桶 │扣押物編號12-62 │├──┼─────────────────┼────┼────────┤│ 63 │95度消毒用未變性乙醇 │1桶 │扣押物編號12-63 │├──┼─────────────────┼────┼────────┤│ 64 │95度消毒用未變性乙醇 │1桶 │扣押物編號12-64 │├──┼─────────────────┼────┼────────┤│ 65 │95度消毒用未變性乙醇 │1桶 │扣押物編號12-65 │└──┴─────────────────┴────┴────────┘附表三:於被告楊進煌「桃園縣龜山鄉陳厝坑6之37號」處所扣

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1 │現金支出傳票 │1本 │扣押物編號13-1 │├──┼─────────────────┼────┼────────┤│ 2 │出貨單 │7張 │扣押物編號13-2 │├──┼─────────────────┼────┼────────┤│ 3 │估價單 │7張 │扣押物編號13-3 │├──┼─────────────────┼────┼────────┤│ 4 │匯款回條及現金支出傳票 │1冊 │扣押物編號13-4 │├──┼─────────────────┼────┼────────┤│ 5 │出貨筆記本 │1本 │扣押物編號13-5 │├──┼─────────────────┼────┼────────┤│ 6 │名片 │5張 │扣押物編號13-6 │├──┼─────────────────┼────┼────────┤│ 7 │雜支 │3張 │扣押物編號13-7 │├──┼─────────────────┼────┼────────┤│ 8 │郵政國難匯款執據 │5張 │扣押物編號13-8 │├──┼─────────────────┼────┼────────┤│ 9 │雜記紙 │5張 │扣押物編號13-9 │├──┼─────────────────┼────┼────────┤│ 10 │匯款申請回條 │4張 │扣押物編號13-10 │├──┼─────────────────┼────┼────────┤│ 11 │現金傳票及估價單 │1冊 │扣押物編號13-11 │├──┼─────────────────┼────┼────────┤│ 12 │台北縣政府抽驗轄區菸酒批發零售業者│2張 │扣押物編號13-12 ││ │紀錄表 │ │ │├──┼─────────────────┼────┼────────┤│ 13 │筆記本 │1本 │扣押物編號13-13 │├──┼─────────────────┼────┼────────┤│ 14 │現金支出傳票 │20張 │扣押物編號13-14 │├──┼─────────────────┼────┼────────┤│ 15 │洪秀麗支票簿 │1本 │扣押物編號13-15 │├──┼─────────────────┼────┼────────┤│ 16 │洪秀麗存摺 │8本 │扣押物編號13-16 │├──┼─────────────────┼────┼────────┤│ 17 │菸酒稅產品登記申請表 │5張 │扣押物編號13-17 │├──┼─────────────────┼────┼────────┤│ 18 │雜記紙 │1本 │扣押物編號13-18 │├──┼─────────────────┼────┼────────┤│ 19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9張 │扣押物編號13-19 │├──┼─────────────────┼────┼────────┤│ 20 │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4張 │扣押物編號13-20 │├──┼─────────────────┼────┼────────┤│ 21 │現金帳 │1本 │扣押物編號13-21 │├──┼─────────────────┼────┼────────┤│ 22 │筆記本 │1本 │扣押物編號13-22 │├──┼─────────────────┼────┼────────┤│ 23 │志升機械有限公司估價單 │1張 │扣押物編號13-23 │├──┼─────────────────┼────┼────────┤│ 24 │阮氏懷健保卡 │1張 │扣押物編號13-24 │├──┼─────────────────┼────┼────────┤│ 25 │外勞健保卡及外僑居留證 │4張 │扣押物編號13-25 │├──┼─────────────────┼────┼────────┤│ 26 │相片 │2張 │扣押物編號13-26 │├──┼─────────────────┼────┼────────┤│ 27 │筆記本 │2本 │扣押物編號13-27 │├──┼─────────────────┼────┼────────┤│ 28 │估價單 │7本 │扣押物編號13-28 │├──┼─────────────────┼────┼────────┤│ 29 │啟宏正名富米酒 │833瓶 │扣押物編號13-29 │├──┼─────────────────┼────┼────────┤│ 30 │啟宏頂級米酒 │24瓶 │扣押物編號13-30 │├──┼─────────────────┼────┼────────┤│ 31 │啟宏龍特泉米酒 │24瓶 │扣押物編號13-31 │├──┼─────────────────┼────┼────────┤│ 32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2 │├──┼─────────────────┼────┼────────┤│ 33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3 │├──┼─────────────────┼────┼────────┤│ 34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4 │├──┼─────────────────┼────┼────────┤│ 35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5 │├──┼─────────────────┼────┼────────┤│ 36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6 │├──┼─────────────────┼────┼────────┤│ 37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7 │├──┼─────────────────┼────┼────────┤│ 38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8 │├──┼─────────────────┼────┼────────┤│ 39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39 │├──┼─────────────────┼────┼────────┤│ 40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40 │├──┼─────────────────┼────┼────────┤│ 41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41 │├──┼─────────────────┼────┼────────┤│ 42 │基酒 │1桶 │扣押物編號13-42 │├──┼─────────────────┼────┼────────┤│ 43 │馬特蘭空箱 │1000個 │扣押物編號13-43 │├──┼─────────────────┼────┼────────┤│ 44 │中華米酒空箱 │1000個 │扣押物編號13-44 │├──┼─────────────────┼────┼────────┤│ 45 │金智空箱 │820個 │扣押物編號13-45 │├──┼─────────────────┼────┼────────┤│ 46 │龍泉米酒空箱 │500個 │扣押物編號13-46 │├──┼─────────────────┼────┼────────┤│ 47 │特旺空箱 │420個 │扣押物編號13-47 │├──┼─────────────────┼────┼────────┤│ 48 │頂特級空箱 │180個 │扣押物編號13-48 │├──┼─────────────────┼────┼────────┤│ 49 │塑膠空桶 │16桶 │扣押物編號13-49 │├──┼─────────────────┼────┼────────┤│ 50 │鐵桶(空的) │27桶 │扣押物編號13-50 │├──┼─────────────────┼────┼────────┤│ 51 │瓶蓋 │11箱 │扣押物編號13-51 │└──┴─────────────────┴────┴────────┘附表四:於被告楊進煌「桃園縣龜山鄉陳厝坑6之35號」處所扣

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米酒成品(水塔裝-12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1 │├──┼─────────────────┼────┼────────┤│ 2 │米酒成品(水塔裝-12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2 │├──┼─────────────────┼────┼────────┤│ 3 │基酒(8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3 │├──┼─────────────────┼────┼────────┤│ 4 │酒精 (12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4 │├──┼─────────────────┼────┼────────┤│ 5 │酒精(5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5 │├──┼─────────────────┼────┼────────┤│ 6 │酒精(10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6 │├──┼─────────────────┼────┼────────┤│ 7 │酒精(2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7 │├──┼─────────────────┼────┼────────┤│ 8 │酒精(200公升) │1桶 │扣押物編號14-8 │├──┼─────────────────┼────┼────────┤│ 9 │酒精空桶 │2桶 │扣押物編號14-9 │├──┼─────────────────┼────┼────────┤│ 10 │水(RO) │1桶 │扣押物編號14-10 │├──┼─────────────────┼────┼────────┤│ 11 │米酒香精 │2桶 │扣押物編號14-11 │├──┼─────────────────┼────┼────────┤│ 12 │空水塔 │3個 │扣押物編號14-12 │├──┼─────────────────┼────┼────────┤│ 13 │空氣壓縮機(兆盛空壓) │1組 │扣押物編號14-13 │├──┼─────────────────┼────┼────────┤│ 14 │東利隆裝瓶機 │1部 │扣押物編號14-14 │├──┼─────────────────┼────┼────────┤│ 15 │裝箱機 │2部 │扣押物編號14-15 │├──┼─────────────────┼────┼────────┤│ 16 │堆高機 │1台 │扣押物編號14-16 │├──┼─────────────────┼────┼────────┤│ 17 │濾水機 │1台 │扣押物編號14-17 │├──┼─────────────────┼────┼────────┤│ 18 │運輸台 │2台 │扣押物編號14-18 │├──┼─────────────────┼────┼────────┤│ 19 │抽水機 │5台 │扣押物編號14-19 │├──┼─────────────────┼────┼────────┤│ 20 │RO濾水機 │1台 │扣押物編號14-20 │├──┼─────────────────┼────┼────────┤│ 21 │啟宏龍特等泉米酒 │2963瓶 │扣押物編號14-21 │├──┼─────────────────┼────┼────────┤│ 22 │啟宏特旺米酒 │61瓶 │扣押物編號14-22 │├──┼─────────────────┼────┼────────┤│ 23 │啟宏省製米酒 │12瓶 │扣押物編號14-23 │├──┼─────────────────┼────┼────────┤│ 24 │啟宏頭等米酒 │45瓶 │扣押物編號14-24 │├──┼─────────────────┼────┼────────┤│ 25 │啟宏中西米酒 │18瓶 │扣押物編號14-25 │├──┼─────────────────┼────┼────────┤│ 26 │啟宏頂級米酒 │2456瓶 │扣押物編號14-26 │├──┼─────────────────┼────┼────────┤│ 27 │啟宏正名富米酒 │1440瓶 │扣押物編號14-27 │├──┼─────────────────┼────┼────────┤│ 28 │九龍米特國米酒 │8瓶 │扣押物編號14-28 │├──┼─────────────────┼────┼────────┤│ 29 │酒國英雄 │4瓶 │扣押物編號14-29 │├──┼─────────────────┼────┼────────┤│ 30 │正名富空瓶 │56箱 │扣押物編號14-30 │├──┼─────────────────┼────┼────────┤│ 31 │龍泉空瓶 │35箱 │扣押物編號14-31 │├──┼─────────────────┼────┼────────┤│ 32 │芷園全智空瓶 │29箱 │扣押物編號14-32 │├──┼─────────────────┼────┼────────┤│ 33 │啟宏中西空瓶 │80箱 │扣押物編號14-33 │├──┼─────────────────┼────┼────────┤│ 34 │農家米酒空瓶 │9箱 │扣押物編號14-34 │├──┼─────────────────┼────┼────────┤│ 35 │九龍米酒空瓶 │60箱 │扣押物編號14-35 │├──┼─────────────────┼────┼────────┤│ 36 │名富空紙箱 │2004個 │扣押物編號14-36 │├──┼─────────────────┼────┼────────┤│ 37 │農家米酒空紙箱 │220個 │扣押物編號14-37 │├──┼─────────────────┼────┼────────┤│ 38 │官農-九國英雄空紙箱 │60個 │扣押物編號14-38 │├──┼─────────────────┼────┼────────┤│ 39 │金昌空紙箱 │20個 │扣押物編號14-39 │├──┼─────────────────┼────┼────────┤│ 40 │啟宏米酒空紙箱 │240個 │扣押物編號14-40 │├──┼─────────────────┼────┼────────┤│ 41 │啟宏頭等空紙箱 │340個 │扣押物編號14-41 │├──┼─────────────────┼────┼────────┤│ 42 │金智空紙箱 │100個 │扣押物編號14-42 │├──┼─────────────────┼────┼────────┤│ 43 │啟宏金泉空紙箱 │213個 │扣押物編號14-43 │├──┼─────────────────┼────┼────────┤│ 44 │啟宏省製空紙箱(紅、綠) │140個 │扣押物編號14-44 │├──┼─────────────────┼────┼────────┤│ 45 │龍泉空紙箱 │180個 │扣押物編號14-45 │├──┼─────────────────┼────┼────────┤│ 46 │特旺空紙箱 │25個 │扣押物編號14-46 │├──┼─────────────────┼────┼────────┤│ 47 │酒精濃度測試計 │1支 │扣押物編號14-47 │├──┼─────────────────┼────┼────────┤│ 48 │瓶蓋 │5箱 │扣押物編號14-48 │└──┴─────────────────┴────┴────────┘附表五:於洪宏新「桃園縣龜山鄉陳厝坑6之35號(359-GE貨

車)」扣押之物品(被告鄧棟裕所委託載運之酒精)┌──┬─────────────────┬────┬────────┐│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出貨單 │1張 │扣押物編號14-1-1│├──┼─────────────────┼────┼────────┤│ 2 │酒精 │1桶 │扣押物編號14-1-2│├──┼─────────────────┼────┼────────┤│ 3 │金智空瓶 │75箱 │扣押物編號14-1-3│├──┼─────────────────┼────┼────────┤│ 4 │特旺空瓶 │100箱 │扣押物編號14-1-4│├──┼─────────────────┼────┼────────┤│ 5 │中華空瓶 │25箱 │扣押物編號14-1-5│├──┼─────────────────┼────┼────────┤│ 6 │龍泉空瓶 │25箱 │扣押物編號14-1-6│└──┴─────────────────┴────┴────────┘附表六:於被告鄧棟裕「高雄縣○○鄉○○村○○路○○○巷14之

16號」處所扣押之物品┌──┬─────────────────┬────┬────────┐│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啟宏頂級米酒 │9箱 │扣押物編號15-1 │├──┼─────────────────┼────┼────────┤│ 2 │啟宏雙喜米酒 │36箱 │扣押物編號15-2 │├──┼─────────────────┼────┼────────┤│ 3 │酒中饌米酒頭 │16箱 │扣押物編號15-3 │├──┼─────────────────┼────┼────────┤│ 4 │啟宏省製米酒 │23箱 │扣押物編號15-4 │├──┼─────────────────┼────┼────────┤│ 5 │酒國英雄米酒 │3箱 │扣押物編號15-5 │├──┼─────────────────┼────┼────────┤│ 6 │啟宏頭等米酒 │2箱 │扣押物編號15-6 │├──┼─────────────────┼────┼────────┤│ 7 │啟宏中西米酒 │1箱 │扣押物編號15-7 │├──┼─────────────────┼────┼────────┤│ 8 │金泉米酒 │1箱 │扣押物編號15-8 │├──┼─────────────────┼────┼────────┤│ 9 │米酒包裝箱 │135捆 │扣押物編號15-9 │├──┼─────────────────┼────┼────────┤│ 10 │龍泉米酒 │12箱 │扣押物編號15-10 │├──┼─────────────────┼────┼────────┤│ 11 │啟宏上等米酒 │3箱 │扣押物編號15-11 │├──┼─────────────────┼────┼────────┤│ 12 │米酒基酒 │10桶 │扣押物編號15-12 │├──┼─────────────────┼────┼────────┤│ 13 │米酒基酒(藍桶) │30桶 │扣押物編號15-13 │└──┴─────────────────┴────┴────────┘附表七:於被告鄧棟裕「屏東市○○里○○路○○○巷○○號1樓」處

所扣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變性酒精(1000公升裝)四方形塑膠桶│3桶 │扣押物編號19-1 │├──┼─────────────────┼────┼────────┤│ 2 │變形酒精(不鏽鋼圓桶裝) │2桶 │扣押物編號19-2 │├──┼─────────────────┼────┼────────┤│ 3 │變性酒精(不銹鋼圓桶) │1桶 │扣押物編號19-3 │├──┼─────────────────┼────┼────────┤│4 │蒸氣鍋爐器具(含周邊設備) │2組 │扣押物編號19-4 │├──┼─────────────────┼────┼────────┤│ 5 │蒸酒機 │1組 │扣押物編號19-5 │├──┼─────────────────┼────┼────────┤│ 6 │不銹鋼空圓桶 │13桶 │扣押物編號19-6 │├──┼─────────────────┼────┼────────┤│ 7 │度量器 │2組 │扣押物編號19-7 │├──┼─────────────────┼────┼────────┤│ 8 │裝變性酒精用之白塑膠空桶(1000公升)│9桶 │扣押物編號19-8 │├──┼─────────────────┼────┼────────┤│ 9 │裝米酒之空保特瓶(600毫升) │14瓶 │扣押物編號19-9 │├──┼─────────────────┼────┼────────┤│10 │過濾便性酒精用之玻璃珠 │1桶 │扣押物編號19-10 │├──┼─────────────────┼────┼────────┤│11 │紅色塑膠圓桶 │6桶 │扣押物編號19-11 │├──┼─────────────────┼────┼────────┤│12 │芋酒(360CC裝) │19瓶 │扣押物編號19-12 │├──┼─────────────────┼────┼────────┤│13 │金泉米酒(600CC裝) │12瓶 │扣押物編號19-13 │├──┼─────────────────┼────┼────────┤│14 │雙喜米酒半瓶(600CC裝) │0.5瓶 │扣押物編號19-14 │├──┼─────────────────┼────┼────────┤│15 │米國米酒(600CC裝) │1瓶 │扣押物編號19-15 │├──┼─────────────────┼────┼────────┤│16 │估價單 │1本 │扣押物編號19-16 │├──┼─────────────────┼────┼────────┤│17 │標籤樣張查詢表 │3張 │扣押物編號19-17 │├──┼─────────────────┼────┼────────┤│18 │馬特蘭米酒標籤影本 │2張 │扣押物編號19-18 │├──┼─────────────────┼────┼────────┤│19 │米酒香精(5公斤裝) │2桶 │扣押物編號19-19 │├──┼─────────────────┼────┼────────┤│20 │標籤 │8張 │扣押物編號19-20 │├──┼─────────────────┼────┼────────┤│21 │筆記本 │1本 │扣押物編號19-21 │├──┼─────────────────┼────┼────────┤│22 │出貨發票 │28張 │扣押物編號19-22 │├──┼─────────────────┼────┼────────┤│23 │帳冊 │9張 │扣押物編號19-23 │├──┼─────────────────┼────┼────────┤│24 │芷園商行印章 │1枚 │扣押物編號19-24 │└──┴─────────────────┴────┴────────┘附表八:於被告陳信龍「台南縣永康市○○路○○○號」處所扣押

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01 │米酒(啟宏) │10瓶 │扣押物編號21-01 │├──┼─────────────────┼────┼────────┤│02 │農家米酒(啟宏) │26瓶 │扣押物編號21-02 │├──┼─────────────────┼────┼────────┤│03 │米酒(啟宏) │192瓶 │扣押物編號21-03 │├──┼─────────────────┼────┼────────┤│04 │啟宏寄庫證明單 │9張 │扣押物編號21-04 │├──┼─────────────────┼────┼────────┤│05 │記事簿 │1本 │扣押物編號21-05 │├──┼─────────────────┼────┼────────┤│06 │匯款單 │23張 │扣押物編號21-06 │├──┼─────────────────┼────┼────────┤│07 │記帳便條紙 │13張 │扣押物編號21-07 │├──┼─────────────────┼────┼────────┤│08 │嘉南酒業公司登記證影本 │4張 │扣押物編號21-08 │├──┼─────────────────┼────┼────────┤│09 │嘉南酒廠營利登記證 │2張 │扣押物編號21-09 │└──┴─────────────────┴────┴────────┘附表九:於被告陳信龍「台南縣永康市○○街○○號內空地」處所

扣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1 │農家米酒(啟宏) │144瓶 │扣押物編號1(第21││ │ │ │點)同搜 │├──┼─────────────────┼────┼────────┤│2 │米酒(啟宏) │1416瓶 │扣押物編號2(第21││ │ │ │)點同搜 │├──┼─────────────────┼────┼────────┤│3 │頂級米酒(啟宏) │166瓶 │扣押物編號3(21點││ │ │ │)同搜 │├──┼─────────────────┼────┼────────┤│4 │嘉南名正富米酒 │15瓶 │扣押物編號4(21點││ │ │ │)同搜 │├──┼─────────────────┼────┼────────┤│5 │40度米酒頭 │10桶 │扣押物編號5(21點││ │ │ │)同搜 │└──┴─────────────────┴────┴────────┘附表十:於被告丁○○「高雄縣○○鄉○○村○○○街○○號」處

所扣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送貨單 │5本 │扣押物編號18-1 │├──┼─────────────────┼────┼────────┤│ 2 │酒品產製 │1本 │扣押物編號18-2 │├──┼─────────────────┼────┼────────┤│ 3 │產品登記聲請書 │1本 │扣押物編號18-3 │├──┼─────────────────┼────┼────────┤│ 4 │進出口報單 │1本 │扣押物編號18-4 │├──┼─────────────────┼────┼────────┤│ 5 │庫存分類帳冊 │1本 │扣押物編號18-5 │├──┼─────────────────┼────┼────────┤│ 6 │免稅日報表 │1本 │扣押物編號18-6 │├──┼─────────────────┼────┼────────┤│ 7 │名片簿 │1本 │扣押物編號18-7 │├──┼─────────────────┼────┼────────┤│ 8 │隨身碟 │2支 │扣押物編號18-8 │├──┼─────────────────┼────┼────────┤│ 9 │92.93.94.95原料進銷存明細帳 │4袋 │扣押物編號18-9 │├──┼─────────────────┼────┼────────┤│ 10 │高粱基酒(200公升) │124桶 │扣押物編號18-10 │├──┼─────────────────┼────┼────────┤│ 11 │威士忌基酒(200公升) │35桶 │扣押物編號18-11 │├──┼─────────────────┼────┼────────┤│ 12 │米酒基酒(200公升) │3桶 │扣押物編號18-12 │├──┼─────────────────┼────┼────────┤│ 13 │宏昌精緻米酒成品(0.6公升) │48瓶 │扣押物編號18-13 │├──┼─────────────────┼────┼────────┤│ 14 │宏昌金米酒(0.76公升) │216瓶 │扣押物編號18-14 │├──┼─────────────────┼────┼────────┤│ 15 │宏昌福神米酒(0.76公升) │240瓶 │扣押物編號18-15 │├──┼─────────────────┼────┼────────┤│ 16 │宏昌高粱酒58度(0.6公升) │24瓶 │扣押物編號18-16 │├──┼─────────────────┼────┼────────┤│ 17 │宏昌高粱酒58度(0.3公升) │48瓶 │扣押物編號18-17 │├──┼─────────────────┼────┼────────┤│ 18 │宏昌特級高粱酒42度(0.6公升) │1080瓶 │扣押物編號18-18 │├──┼─────────────────┼────┼────────┤│ 19 │台灣東岸特級高粱酒52度(0.7公升) │36瓶 │扣押物編號18-19 │├──┼─────────────────┼────┼────────┤│ 20 │台灣東岸高粱酒42度(0.7公升) │36瓶 │扣押物編號18-20 │├──┼─────────────────┼────┼────────┤│ 21 │宏昌特級53度高粱(0.6公升) │1440瓶 │扣押物編號18-21 │├──┼─────────────────┼────┼────────┤│ 22 │酒精(200公升) │2桶 │扣押物編號18-22 │├──┼─────────────────┼────┼────────┤│ 23 │KAOLIANG(出口高粱酒)5公斤 │100瓶 │扣押物編號18-23 │├──┼─────────────────┼────┼────────┤│ 24 │尚品好米米酒(0.6公升) │48瓶 │扣押物編號18-24 │├──┼─────────────────┼────┼────────┤│ 25 │宏昌精緻紅高粱(0.22公升) │240瓶 │扣押物編號18-25 │├──┼─────────────────┼────┼────────┤│ 26 │金沙寶獅米酒(0.6公升) │48瓶 │扣押物編號18-26 │├──┼─────────────────┼────┼────────┤│ 27 │高粱基酒(1000公升) │4桶 │扣押物編號18-27 │├──┼─────────────────┼────┼────────┤│ 28 │米之露米酒標籤 │3捆 │扣押物編號18-28 │├──┼─────────────────┼────┼────────┤│ 29 │300毫升空酒瓶 │6720瓶 │扣押物編號18-29 │├──┼─────────────────┼────┼────────┤│ 30 │700毫升空酒瓶 │800瓶 │扣押物編號18-30 │├──┼─────────────────┼────┼────────┤│ 31 │降酒濁度過濾器 │1組 │扣押物編號18-31 │├──┼─────────────────┼────┼────────┤│ 32 │酒裝填機 │2組 │扣押物編號18-32 │├──┼─────────────────┼────┼────────┤│ 33 │蒸餾器 │1組 │扣押物編號18-33 │└──┴─────────────────┴────┴────────┘附表十一:於證人馮玉葉「台南縣○○鎮○○路○○○○號」處所扣

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1 │農家牌米酒 │154瓶 │扣押物編號1(同第││ │ │ │24點)同搜 │└──┴─────────────────┴────┴────────┘附表十二:於證人陳平讓「屏東縣○○鄉○○○路○○○號」處所

扣押之物品┌──┬─────────────────┬────┬────────┐│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1 │米國米酒 │1128瓶 │扣押物編號22-1 │├──┼─────────────────┼────┼────────┤│2 │冠慈頂級米酒 │312瓶 │扣押物編號22-2 │├──┼─────────────────┼────┼────────┤│3 │龍(特)泉米酒 │1896瓶 │扣押物編號22-3 │├──┼─────────────────┼────┼────────┤│4 │宏昌精緻紅高粱33度200ML │1008瓶 │扣押物編號22-4 │├──┼─────────────────┼────┼────────┤│5 │報價表 │1張 │扣押物編號22-5 │├──┼─────────────────┼────┼────────┤│6 │司機出/退貨表 │8張 │扣押物編號22-6 │├──┼─────────────────┼────┼────────┤│7 │庫存表 │3張 │扣押物編號22-7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