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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判決確定在案。

查上開之罪,係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六月,惟原確定判決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其聲請為正當,應由本院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