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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暨常業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就其所犯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嗣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一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後,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受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且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0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