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2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明異議人 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就本院九十七年聲字第一0七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係以:聲請人為對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0七號裁定違背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新訂生效之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是為法律適用上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除非立法者,另設「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佈生效日起向公佈生效前擴張其效力,或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佈生效日起向公佈生效限制其效力,否則適用法律之司法機關,有遵守立法者所訂法律之時間效力範圍之義務,尚不得逕行將法律溯及適用,或以分段適用,或自訂過渡條款等方式,限制現行有效之適用範圍。經查,該九十七年聲字第一0七號裁定,依大法官解釋理由,對於異議人所裁定之效力應溯及七十二所犯「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罪名之效力所適用,而非八十六訴字第六一九號「肅清煙毒條例」,依新訂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前項情形,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綜上述之解釋、條例,原裁定已(以)違背新法律之精神及憲法第八十條所訂之規定,為此提出更新裁定為對異議人最有利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明異議人就本院九十七年聲字第一0七號裁定提出聲明異議,然上開裁定受刑人為陳昆至,並非異議人本人,且異議人亦未說明與上開裁定受刑人陳昆至有何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關係,經本院查詢,聲明異議人顯非上開裁定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上開裁定、陳昆至之全戶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美滋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