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98年度聲沒字第40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小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壹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分別驗餘淨重0.072公克、0.054公克、0.03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白色粉末3小包(檢驗前分別淨重0.082公克、0.064公克、0.045公克,檢驗後分別淨重0.072公克、0.054公克、0.036公克),先經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復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呈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