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鄭嘉慧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聲請人即被告甲○○刑事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嗣自民國98年8月5日起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之徒刑,又本院於98年9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予以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因本案共同被告劉秀惠業經本院於98年9月17日以98年度南院刑緝字第336號通緝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資佐證,是被告已無勾串共犯之虞,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童來好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