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2號聲 明 人 甲○○即 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減刑事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27號、96年度簡字第2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嗣經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詎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79號裁定竟定應執行刑為2年1月,超出上開案件之刑度總和1年8月,實有裁決不當,因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乃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任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向諭知裁判之法院提出。查本件聲明人主張檢察官有指揮執行不當,而提出本件異議聲明,然核其異議要旨,所指摘者則為定執行刑之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79號裁定,至於檢察官依據上開裁定指揮執行,難認有何不當之處,聲明人以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應有誤會,本件異議聲明並無理由,自應裁定駁回其聲明,以資適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