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叁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含袋重3.3 公克),經警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 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6頁),足認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