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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號之罪,核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