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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為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文書案件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業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