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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信良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律師

蔡世祺律師童子斌律師被 告 王水文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許雅芬律師被 告 洪麗里選任辯護人 蔡信泰律師

蔡青芬律師陳文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798、10418、14331號、98年度偵字第7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信良、王水文、洪麗里均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附表一至十八、附表二十至三十六、附表三十七勘驗內容、附表三十八至四

十四、附表四十六等證據,在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是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郭信良係現任台南市議會副議長,於民國93年間起即擔

任台南市議員。緣允傳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允傳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林傳盛(行賄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有鑑於該事務所屢次參與台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設計監造競標,結果均以第

二、三名落榜,認需與市政府有關係方能得標,經多方打探,得知郭信良與市府關係良好,林傳盛即於93年初某日,前往郭信良服務處尋求協助打探「海佃國中新建校舍整體規劃第一期工程設計監造案」(下稱海佃國中第一期案)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林傳盛並允諾如能順利取得該標案,將以該標案設計監造費用百分之十予郭信良作為酬謝金。郭信良則明知機關辦理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作業,及按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公共工程最有利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於工程評選前係受保密,非工程相關承辦人員及直接主管無法知悉名單內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林傳盛向其探尋協助取得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之機會,向林傳盛詐稱可協助允傳事務所取得該案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並幫忙打點台南市政府,以方便林傳盛取得標案。而郭信良明知其無法取得正確評選委員名單,然為詐取林傳盛允諾之酬金,竟於該案評選前,先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該名單上有專家學者數百人),再由該建議名單內憑臆測挑選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及蔡榮哲等4位學者,佯作透過市政府內部高層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評選委員名單,並將該名單交付予林傳盛。致使林傳盛陷於錯誤,誤認該份名單為真實,而依名單拜訪陳長庚、孫全文、蔡榮哲,請託支持允傳事務所承攬該案。嗣因陳長庚、蔡榮哲、賴啟銘3名學者正好為評選委員,而允傳事務所參與上開設計監造案評選,亦獲評為第一名並取得該案後,林傳盛因前述原因,誤認順利得標係因郭信良打點台南市政府官員妥當及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之故,而先後於93年7月14日及同月21日支付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16萬元予郭信良作為取得名單及打點市政府官員之酬謝,郭信良因此獲利46萬元。因認被告郭信良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王水文自92年8月間起,擔任台南市政府教育處(原教育局

)處長迄今,負責綜理教育處處務;洪麗里自93年12月1日至94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台南市教育局調用教師,負責辦理海佃國中籌備業務,並自94年8月1日起,擔任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校長迄今,負責海佃國中校務;王水文及洪麗里二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二人於海佃國中興建過程均係負責海佃國中興建工程相關公務之人。緣台南市政府教育處於94年間辦理「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稱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採購。承辦人洪麗里因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承攬海佃國中第一期案時有數度缺失,遭台南市校舍工程預算書圖審查小組要求改善,且該事務所並無其他表現優異情事,故於94年6月16日簽擬於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時,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該公文簽呈經王水文認可批示後,轉呈由市長許添財於94年6月23日批示核可。詎林傳盛於得知上開消息後,為使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竟向郭信良請託,要求郭信良前往市政府施壓,促使教育處變更該工程招標方式,由「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變更為「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而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俾令允傳事務所能以「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方式取得該工程。郭信良因林傳盛已支付海佃國中第一期案之百分之十的佣金46萬元,知悉如能達成林傳盛該項要求,林傳盛即會付出工程款百分之十之佣金,為取得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佣金,郭信良竟基於教唆王水文、洪麗里二人圖利允傳事務所之犯意,允諾林傳盛向市政府承辦人員施壓,藉以變更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並隨後以議員身分前往教育處與王水文會商,藉其權勢要求王水文設法將該案交予林傳盛承作。王水文明知上開標案因有數項缺失,經洪麗里簽請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後,已由市長許添財批核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無法更改招標方式為直接議價辦理。惟因無法抗拒來自郭信良副議長之壓力,竟基於圖利允傳事務所之犯意聯絡,同意郭信良之要求變更招標方式,隨後並要求洪麗里配合。王水文、洪麗里二人即共同基於圖利允傳事務所之犯意聯絡,數度商討如何將招標方式由重新遴選建築師更改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此時民德國中恰於94年7月6日再度函送予洪麗里「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洪麗里於同年7月8日收受後,為避免該公文呈送市長勾選評選委員後,即無法變更招標方式,竟故意違背行政作業流程,先與王水文共同將原應批送市長勾選之「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以另案簽辦及存參方式結案,而未送市長勾選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藉此延滯市長勾選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按正常公文作業流程,該公文密件應立即呈送市長勾選評選委員,而非存參,洪麗里亦稱該公文已呈送王水文,然該公文密件及相關遞送流程已滅失,無法查明)。藉此以利與王水文共同設法變更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再者,因洪麗里於94年6月16日之簽呈係以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有數度缺失,且無其他表現優異情事等理由簽准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王水文、洪麗里二人為找尋理由藉以推翻上述94年6月16日之簽呈公文以利變更招標方式。竟先由王水文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教育部於94年6月20日發函之公文內容僅說明同意調整300萬元之款項供海佃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用,公文內並未要求台南市政府需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海佃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發包作業及立即施工等交辦事項,王水文竟以教育部94年6月20日函文為理由,於94年7月6日擅自修改由不知情之教育處科員陳金松所擬公文原稿,並於該公文內容添加原教育部公文所未有之限制如「完成發包作業」、「立即施工」等不實事項,偽稱該事項為教育部之交辦事項,製造如不變更招標方式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則工程無法順利進行之假象,並將該公文於7月8日直接發函予洪麗里(洪麗里於7月9日收受公文),藉此作為洪麗里重新簽請變更招標方式之依據。洪麗里於收受該公文後,與王水文數度商議,不堪王水文之要求,竟於94年7月21日以教育部函文要求「完成發包作業」、「立即施工」等不實事項為由,陳述如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時程上無法完成教育部交辦之事項,再由洪麗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捏造「負責籌備海佃國中各項業務之民德國中表示:『自本案第一期校舍施工以來,工地監工主任表現良好、負責盡職,是設計監造單位優良表現』」等不實之理由,佯稱允傳事務所承作海佃國中第一期案期間表現優異,符合招標資料設校規劃書第6條第2項第3點規範,承攬廠商擁有後期優先承攬權所需之必要條件,簽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王水文於審核時,均知悉該簽呈之各點說明均屬不實之事項,仍基於與洪麗里共同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簽署核准後,並於94年8月2日送市長許添財批准。嗣該案採限制性招標,由台南市政府與允傳事務所直接議價,以429萬3千元決標,使允傳事務所獲得本件標案之不法利益。允傳事務所順利得標後,林傳盛復於94年9月15日指示會計許舒芬提領20萬元交付郭信良之助理陳孟章,再由陳孟章轉交郭信良,作為郭信良幫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施壓市政府並取得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報酬。因認被告王水文、洪麗里二人所為,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及刑法第213條、216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嫌。而被告郭信良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圖利罪嫌。

㈢按台南市政府於94年9月15日與允傳事務所雙方所簽訂「台

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下稱第二期工程設計契約)。依該契約書之規定,允傳事務所須負責有關該工程之設計、監造,其工程設計契約約定設計階段須於94年12月15日履約,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含水電、空調等)、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送請海佃國中審查後核定,未依期限內提送相關作業圖說,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即每日4293元)支付機關。詎該設計契約簽訂後,允傳事務所逾履約期限仍未送交相關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等文件供審查,洪麗里遲至95年3月間,始發覺履約逾期,其明知按契約第9條第8項規定,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須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以書面申請,經機關審酌後,始得同意展延,惟洪麗里竟基於圖利允傳事務所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在未收到廠商申請展延之書面文件之情況下,即逕自作成一份於94年12月22日下午2時,同意允傳事務所展延設計期程至95年2月28日之不實期末報告紀錄,並指示於94年12月間擔任海佃國中總務主任之張家禎,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洪麗里又另在簽到表上偽造家長會代表陳榮豐、邱崇川及教育局代表陳金松之簽名,足生損害於前開各當事人及台南市政府對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偽造之文書完成後,洪麗里再指示時任總務主任之陳秀慧,於95年3月9日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發函,據以向台南市政府報備展延設計期程。又允傳事務所逾95年2月28日亦未及時履約,洪麗里復承前開圖利犯意,再以允傳事務所有申請建照及綠建築認證之壓力等理由,將履約期限再展延至95年3月25日,並指示陳秀慧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發函報備。直接圖得允傳事務所無庸給付逾期違約金之不法利益,因而至少獲得無庸給付遲延履約100日(94年12月26日至95年3月25日)之違約金42萬9300元之利益。因認被告洪麗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刑法第216、210之偽造私文書罪、213條、216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郭信良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㈠所指詐欺取財犯行,係以:①被告郭信良之供述,②證人即允傳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林傳盛之證述,③證人即海佃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蔡榮哲之證述,④證人即允傳事務所會計許舒芬之證述,⑤證人即允傳事務所建築師雷原寧之證述,⑥巨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於彰化銀行所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之93年7月14、21日存摺明細(96偵6798號卷一第115、125頁),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是向林傳盛告知海佃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名單來自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網站,從未向林傳盛佯稱該評選委員名單係透過台南市政府內部高層取得,伊未施用詐術,亦未致林傳盛陷於錯誤,且伊向林傳盛收取的30萬元及16萬元,是私人間的借款等語。

三、公訴人認被告郭信良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教唆圖利犯行,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則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圖利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係以:①被告王水文、洪麗里、郭信良之供述,②證人林傳盛之證述,③證人即民德國中校長楊文煌之證述,④證人許舒芬之證述,⑤證人即海佃國中總務主任張家禎之證述,⑥證人雷原寧之證述,⑦證人即台南市政府教育局科員陳金松之證述,⑧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台南市政府93年10月5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12頁),⑨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94年5月18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13頁),⑩內容如附表三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6月9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96偵6798號卷第198頁)、內容如附表四所示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94年6月15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偵6798號卷第199頁),⑪內容如附表五所示教育部94年6月20日台國㈠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16、17頁),⑫內容如附表六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之修正公文底稿(96偵10418卷二第207頁)、內容如附表七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之修正後公文底稿(96偵10418卷二第208頁)、內容如附表八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0000 0號函(正式對外發文之函,96偵10418號卷一第265頁),⑬內容如附表九所示於94年6月16日洪麗里所簽之台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96偵10418號卷一第141頁),⑭內容如附表十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6月27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96偵10418號卷一第156頁),⑮內容如附表十一所示於94年7月21日洪麗里在教育局所擬簽呈(96偵10418號卷一第266至267頁),⑯內容如附表十七所示台南市政府93年2月18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公文底稿(96偵10418號卷二第219、220頁)、內容如附表十八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2月17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公文底稿(96偵10418號卷二第268至270頁),⑰內容如附表十九所示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96偵10418號卷二第158頁),⑱內容如附表二十一所示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94年6月27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偵10418號卷二第231頁),⑲內容如附表二十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第71至73頁),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有何教唆圖利犯行,辯稱:伊沒有教唆或施壓王水文、洪麗里,令渠等將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由「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變更為「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而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俾令允傳事務所能以「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方式取得該工程,且伊與林傳盛間之金錢往來純屬私人借貸關係等語。被告王水文、洪麗里亦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被告王水文辯稱:伊修改承辦員陳金松之公文底稿,係基於需用校舍之急迫,才要求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提前進度及時程,並依公共利益之考量,於洪麗里就海佃國中第二期案簽請「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時,才認可批示,並轉呈市長核可,此乃行政裁量權之正當行使,未圖利他人,亦無登載不實等語;被告洪麗里辯稱:伊固於94年6月16日簽擬公文建議海佃國中第二期案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惟伊是收到內容如附表八所示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該函表示海佃國中第二期案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發包作業及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伊唯恐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無法如期完成前開作業程序,且當時海佃國中學生尚無自己校舍,需借用民德國中教室上課,學生及家長均反應希望校舍盡快蓋好,伊考量上開原因,方於94年7月21日簽擬公文建議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內容如附表九所示94年6月16日簽呈與內容如附表十一所示94年7月21日簽呈所建議事項雖有不同,但其理由均有所本,絕非捏造,伊並無圖利或偽造文書犯行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洪麗里則涉有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圖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係以:①被告洪麗里之證述,②證人即海佃國中約僱人員凌右樺之證述,③證人張家禎之證述,④證人陳秀慧之證述,⑤證人即海佃國中家長會長陳榮豐之證述,⑥證人即海佃國中家長會副會長邱崇川之證述,⑦證人陳金松之證述,⑧內容如附表二十三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扣案證物),⑨內容如附表二十四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4年11月7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開會通知(開會時間:94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分),⑩內容如附表二十五所示94年11月14日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中報告紀錄(洪麗里物證卷第39頁),⑪內容如附表二十六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4年11月17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51頁),⑫內容如附表二十七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96偵10418號卷一第64至67頁),⑬內容如附表二十八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4年12月16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開會時間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0分,洪麗里物證卷第57頁),⑭內容如附表二十九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到表(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68至69頁),⑮內容如附表三十所示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設計完稿審查會議紀錄(開會日期95年2月27日,96偵10418號卷一第224至225頁),⑯內容如附表三十一所示95年3月8日台南市立海佃國中有關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暨出席簽到表(96偵10418號卷一第251、25 2頁,洪麗里物證卷第65頁),⑰內容如附表三十二所示載明「註銷」之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9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偵10418號卷一第20頁),⑱內容如附表三十三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28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73頁),⑲內容如附表三十四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9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68頁),⑳內容如附表三十五所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14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第69頁),㉑內容如附表十九所示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96偵10418號卷二第158頁),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洪麗里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94年12月22日確實有召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期末二次報告會議,該會議紀錄並非偽造,伊亦無在簽到表上偽造「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等三人之簽名;且允傳事務所於原先約定之94年12月15日之前已提出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細部圖說等規劃設計案,惟教育部對該規劃設計指正規劃空間太小,應增加教室量體,允傳事務所遂建議將L型校舍建築改為ㄇ字型,並要求展延設計期限,第一次展延至95年2月28日,允傳事務所於95年2月26日完成預算書,之後因海佃國中開會討論認為走廊儲物間、音樂教室、廁所等建物有修改之必要,遂再讓允傳事務所展延至95年3月25日,遠傳事務所遲至95年4月3日始交件,海佃國中依規定對允傳事務所要求8日(95年3月26日至95年4月2日)之違約金,並無圖利或偽造文書之犯行等語。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六、前揭公訴意旨㈠所指被告郭信良涉嫌詐欺取財部分:㈠被告郭信良係現任臺南市議會副議長,其於93年間起擔任臺

南市議員,允傳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林傳盛於93年初某日,前往被告郭信良服務處(地址:臺南市○○路○段000○0號),向被告郭信良詢問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被告郭信良於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前,先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該名單上有專家學者數百人),再由該建議名單內挑選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及蔡榮哲等4位學者,提供予林傳盛參考,林傳盛再告知允傳事務所雷原寧建築師有一在嘉義大學任教之評選委員蔡榮哲,雷原寧並於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前,前往嘉義大學尋求該評選委員支持,嗣台南市政府就該標案於93年6月11日為決標公告,得標廠商係允傳事務所,而林傳盛先後於93年7月14日、同年月21日,指示允傳事務所會計許舒芬自巨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於彰化銀行所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各提領30萬元(於該帳戶存摺93年7月14日部分註記「借林哲哉」)及16萬元(於該帳戶存摺93年7月21日部分註記「黃炳庸16」),交付與被告郭信良之助理陳孟章,再由陳孟章交與郭信良等情,業據被告郭信良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180頁、第182頁背面),且有證人林傳盛有關其拿到上開建議名單過程之結證(96偵6798號卷第22至24、28至30、38至

40、99至102、269至270頁)、證人雷原寧有關其拜訪嘉義大學蔡榮哲經過之結證(96偵6798號卷第143至146頁)、證人蔡榮哲有關其與雷原寧接觸過程之結證(96偵6798號卷第169頁)、證人許舒芬有關其受林傳盛指示提領現金交與郭信良助理陳孟章並在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內註記之結證(96偵6798號卷第130至133頁),及台南市立海佃國中新建校園設計規劃評選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96偵6798號卷第193頁)、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內頁(96偵6798號卷第115、125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前揭公訴意旨㈠固認被告郭信良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後,憑臆測挑選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及蔡榮哲等4位學者,再向林傳盛佯稱係透過市府內部高層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評選委員名單,致林傳盛誤認該名單為真實云云,然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其有向林傳盛表示其所交付者即係透過台南市政府內部高層取得之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委員確定名單,證人林傳盛於95年8月11日、95年9月7日、97年12月3日偵查中亦均一致結證稱:伊不知道被告郭信良交給伊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從何而來等語(96偵6798號卷第30、39頁,96偵10418號卷一第155頁),且於101年10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郭信良提供名單給你們時,他有無告訴你說該名單從哪裡來的?)沒有。」、「(郭信良有無告訴你他提供給你的名單一定是海佃國中第一期的評選委員?)他叫我去試看看,我印象中好像不只四人,好像六、七個的樣子。」(本院卷三第159頁)、「(他提供給你的名單有無告訴你說這是海佃國中第一期評選委員的名單?)是沒有講,是叫我去試看看。」等語(本院卷三第159頁背面),故被告郭信良雖曾向林傳盛提供海佃國中第一期案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惟被告郭信良自始至終均未向林傳盛表示其所提供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且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否則被告郭信良當不至於一再向林傳盛強調以該名單「試看看」,是被告郭信良既已向林傳盛表達其所交付名單非確定為海佃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之事實,則被告郭信良之行為是否該當於施用詐術,即有可疑。

㈢至證人林傳盛雖於97年12月3日偵查中證稱:「(是否懷疑

郭信良議員會騙你?)我有懷疑。但他給我的委員中有2、3個是有出現在名單上的委員。」、「(郭信良議員如果是隨便挑選委員名單,你是否覺得受騙?)多少有一點。因為我在業界知道不可能如此精準。」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155頁)。然查證人林傳盛於101年10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就『海佃國中新建校舍整體規劃第一期工程設計監造案』拜託郭信良什麼忙?為何要請他幫忙?)主要是麻煩他瞭解評審狀況,因為當時我們在業界都流傳好像臺南市政府如果要去參加標案,有固定一批評選委員,聽說這些評選委員聽命於當時副市長,想說是不是找一個民意代表,我們有心想參加,找一位民意代表,瞭解一下評選委員的狀況。」(本院卷三第158頁背面)、「(當時你有無告訴郭信良說請他所瞭解的委員是台南市政府標案的委員嗎?當時如何具體跟他說?)之前我們有去參加過,其實我們都很認真在做,很多標案我們都覺得其實後來獲選的並沒有比我們好,去瞭解狀況就是類似有固定的評選委員是受官方指使的意味,請他瞭解外聘委員,當時臺南市政府有一個都市設計審查,聽說裡面委員好像都是重複的,麻煩他去瞭解看是否有這方面的資訊。」(本院卷三第159頁)、「(你在97年12月3日在檢察官偵查中,曾經問你說你是否有懷疑郭信良會騙你,你回答說:我有懷疑,但他給我的委員中有兩三個都有出現在名單上。你為何當時在偵查中檢察官問你時,你會提到說當初會懷疑?)懷疑是我覺得他平常這麼忙,他為這種小事去幫忙,因為每次見面大約一分鐘之內,幾句話講一講,他就好像很忙,有事又離開,讓我懷疑說會覺得你這麼忙講一講,你真的會幫我的忙嗎?會有這樣的想法。」(本院卷三第161頁)、「(你曾經在95年8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問你說郭信良如果是隨便挑選名單,你是否覺得受騙?你回答說:多少有一點,因為我在業界知道不可能有如此精準。為何當時你針對檢察官詢問問題時,你會回答說你認為多少有一點受騙?)當初我印象中這好像是比較假設性的問題,你問我如果怎樣然後怎樣,我當然會這樣回答,但我印象中,之前我前面有講一些陳述,好像後來都沒有把他記下來,如果他當然隨便亂挑,我當然會覺得多多少少有那個,但裡面確實有幾個評選委員有出現。」(本院卷三第161頁背面),是依證人林傳盛於本院審理時所為前揭釐清證述,可知其請託被告郭信良之目的,在於瞭解台南市政府外聘委員名單之資訊,亦即是否有固定之評選委員受官方把持指使致有評選不公之情況發生,而其所稱對被告郭信良心生懷疑云云,則係因被告郭信良事務繁忙,不確定被告郭信良是否有空幫忙瞭解其所指上揭台南市政府外聘委員疑有不公情形;又被告郭信良既如上述並無檢察官所指向被告佯稱其所提供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且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檢察官徒以「郭信良議員如果是隨便挑選委員名單,你是否覺得受騙?」之「假設性問題」訊問證人林傳盛,證人林傳盛之「假設性回答」自當無從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㈣又證人林傳盛96年4月23日經調查員詢問後所製作筆錄固記

載如附表三十七編號2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你透過郭信良取得前述委員名單順利承攬該工程,有無給郭信良任何好處?)有的,該些行賄款項我均有交特本公司會計小姐許舒芬,以借款給林哲哉或黃炳鏞之名義記載,在巨硯公司轉帳傳票及巨硯公司設於彰化銀行乙存帳戶內(詳如扣押的編號01傳票及存提款資料),經我核對該項扣押物我可以確定,該工程在93年6月1日經評選順利得標後,為感謝郭信良提供前述4位委員名單,有分2次給郭信良金錢代價,第1次是

93.7.14日,我請會計許舒芬於從巨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新台幣〈下同〉30萬元現金交付給郭信良(傳票內記載借款給林哲哉),第2次係93.7.21日亦由會計許舒芬提領16萬元現金交付給郭信良(銀行存摺記載黃炳庸16萬元,該次領款計30萬元,包含陳進佶借14萬元),我為答謝郭信良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共支付郭信良46萬元。」(96偵6798號卷第92、93頁)、附表三十七編號5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你取得海佃國中1、2期工程除給郭信良工程好處外,有無向其他公務員行賄?)因為郭信良係海佃國中轄區安南區議員,且郭信良有協助提供前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所以才會給他金錢好處,餘未再向其他公務人員行賄。」(96偵6798號卷第95頁),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以當庭播放前揭調查筆錄光碟方式勘驗,其勘驗結果各如附表三十七編號1、2、5勘驗內容欄所示,即調查員與林傳盛間之對話內容實為:「調查員1:你這件工程吼,有沒有向議員或者是評選委員買票或者是行賄?(5:00)林傳盛:沒有。調查員1:蛤?林傳盛:沒有。調查員1:甚麼沒有你這邊就有寫阿,甚麼沒有?林傳盛:沒有行賄阿,那個議員我有給他錢。調查員1:對你有給他錢阿。林傳盛:對,但是事後我們自己有標到以後我覺得我感覺我有去拜託他,其實我覺得他並沒有幫到我甚麼忙。調查員1:他沒有幫到你甚麼忙?林傳盛:沒有沒有沒有。調查員1:蛤?那你。林傳盛:他有給我四個委員,而且不確定是不是這一件的,不確定是不是這一件,我那時候我是麻煩,請他幫我打聽一下,最近常在市政府出入的評審是哪些人。」(本院卷五第3頁)、「調查員1:第一期是在工程得標後,這四十萬是甚麼名義,就是他幫你的。(49分42秒)林傳盛:沒有啦,我是說他有在選舉,我確實有去拜託。(50:00) 調查員1:給四十萬做為代價,做為取得那個。林傳盛:哦,不是不是。調查員1:阿你拜託拿到的啊。林傳盛:我給他拜託,他給我名單,名單他自己也不確認阿,他甚至有沒有幫上我忙我不知道,只是一般我們。調查員1:就是你自己認為。林傳盛:我自己認為。調查員1:是你主動給還是他跟你討的?林傳盛:我主動給他的啦。調查員1:就是因為他有幫你做這件事阿。林傳盛:我的想法是這樣子。調查員1:對阿,就是你的想法就是這樣,所以你給他,他也收了嘛,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要不然你突然給他錢幹嘛,你怎麼不給我,對不對?因為就是他有幫忙你,因為你感謝他幫忙你,所以你給他四十萬嘛?林傳盛:可是他有沒有幫到忙我不確定。調查員1:不管幫忙就有沒有幫上忙,欸,很多人幫忙,也..不見得幫得上忙阿,你就是因為他幫忙你工程委員你拿到了,你才給他四十萬的阿,這是一個事實嘛。林傳盛:四十萬啊,因為我知道他缺錢啦,他常在跟我借錢阿,所以我知道。調查員1:你是認為說。林傳盛:我心裡的想法,我心裡的想法。(50分58秒)」(本院卷五第4頁)、「調查員1:那你為甚麼會給他四十幾萬做為代價,這樣子?林傳盛:四十幾萬?調查員1:怎麼來的?林傳盛:我那時候我自己,自己感謝他的。調查員1:怎麼來的?林傳盛:怎麼來的,就是我有請那個雷建築師算一下設計費嘛,阿我自己先想說不然就大概四十幾。調查員1:..四十幾萬,分兩次給,該四十幾,印象中新台幣四十,有四十,欸,新台,郭信良二次喔,..收過二次,二次,..,做為提供名單的代價..。林傳盛:不是那個代價,那個名單我覺得他沒有幫上忙啦,名單那個根本幫不了甚麼。調查員1:那我們這個錢是甚麼錢,剛不是你,你就是你心裡想的阿。林傳盛:我心裡想。調查員1:你心裡想要給他的代價阿。林傳盛:我心裡想就是我有拿到案子,我知道他平常..錢。調查員

1:你還經過計算的捏。林傳盛:經過計算是我自己要有個底阿...大概多少。調查員1:對阿,你要給他的捏,他也收了阿,你心裡想,我們沒有問他阿,問他他怎麼解釋是他的事,但你心裡想就是我要給他的代價阿,給你幫忙提供你名單的代價嘛。林傳盛:提供名單不可能...那麼多錢。調查員1:那是你心裡想的代價阿。林傳盛:我心裡想的是,我有拿到這個案子,我也有去拜託過他,這我真的心裡想的,之前檢察官問我也是都這麼講的阿。」(本院卷五第4頁背面、第5頁)、「調查員1:你也順利得標了嘛,至於有沒有效我們也不管阿,就是有提供,所以你才給他嘛,不然你怎麼不拿給別人呢,是不是,對不對啦,對不對啦?林傳盛:對啦。調查員1:對就對,說半天。林傳盛:那是我自己心裡在想的啦。調查員1:你想就對啦,不然你突然間要給人錢?林傳盛:他沒跟我討阿。」(本院卷五第5頁背面)、「調查員1:所以你想要拿得到,你就拜託他?林傳盛:只是增加這個評審,評審人數那麼多我們沒有辦法?調查員1:且郭信良有協助取得該工程。林傳盛:哦!沒有,沒有,這個,這個,沒有沒有沒有。調查員1:協助嘛,提供名單不是協助嗎,提供名單阿。林傳盛:甚至我不認為,不是,我甚至我不認為他有幫到我任何忙。調查員1:好啦,你就說他有協助幫你取得名單嘛,這樣就好啦,我有說他,剛才講的你又在,你真的是齁。林傳盛:剛才,你。調查員

1:他就是協助你取得名單,不是嗎?林傳盛:我跟你講,我們的用意喔,用意就是市政府都是固定的班底在評審,這個其實已經變成公開的秘密了啦,幾乎每一次都是,都是同樣一班人。調查員1:不然你就是叫他打點幫忙你嘛。林傳盛:沒有。調查員1:是不是這樣?這裡面有投給你有幾個嗎?林傳盛:有投給我的,我不知道阿,我也不知道啊,就宣布第一名,第一名我們就去那個簽約就這樣阿,我怎麼會知道誰有打給我誰沒有。調查員1:且郭信良有,有協助那個前述四位評選委員名單給我,那樣也是,對阿,剛剛前面講的阿..。林傳盛:可是他也並不確認那四個人就是。」(本院卷五第12頁背面、第13頁),且經證人林傳盛於101年10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後來你有無因為郭信良提供給你這幾人的名單,你們允傳事務所就可以拿到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一般評選其實可能都是十幾個評審,大概很難因為幾人就做全面的決定,這應該不是絕對,無法因為幾人就決定要給哪一家中選。」、「(他提供給你的基本名單,允傳事務所是否因為這四人的名單後來拿到標案?)我想應該不是,因為十幾人,後來我們拿到之後,我們瞭解是因為應該是我們配置做對方向,全校配置方向正確,我不知道,這可能是技術面的原因。」(本院卷三第159頁背面),並有蓋印教育局長王水文職章且批示「打勾者」為評選委員共15人之台南市立海佃國中新建校園設計規劃評選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96偵6798號卷第193頁)附卷可參。則依本院前揭勘驗內容較諸原調查筆錄所未記載之有關「沒有向郭信良行賄」、「林傳盛稱郭信良提供名單沒有幫到忙」、「有沒有幫到忙不確定」、「給郭信良的錢是借款」、「沒有要郭信良還錢是心理要感謝他的想法」、「評審人數那麼多沒有辦法」、「郭信良沒有向其討錢」等事項,及上開委員建議名單上所勾選之評選委員為15人,暨證人林傳盛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其知悉評選委員多達十多人,足見林傳盛心裡未認為被告郭信良之名單(僅4名學者)足以令允傳事務所得標海佃國中第一期案,亦不確定被告郭信良有無幫上忙,僅因感覺對被告郭信良有所請託去瞭解外聘委員資訊,心存感謝始借與被告郭信良46萬元之金錢,亦非被告郭信良與林傳盛有合意約定若林傳盛取得海佃國中第一期標案後,需給予被告郭信良任何代價,故檢察官認被告郭信良對林傳盛施用詐術,致林傳盛誤信其順利得標係因被告郭信良打點台南市政府官員及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之故,而交付被告郭信良

46 萬元之代價云云,容有誤會。況觀附表三十七勘驗內容欄所示,通篇林傳盛均未提及「行賄」、「賄款」、「代價」等字語,調查員所製作之此部分調查筆錄容有曲解林傳盛本意之嫌,自不得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

㈤綜上,被告郭信良雖有提供海佃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建議

名單予林傳盛,惟被告郭信良並未向林傳盛表示其所提供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且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而林傳盛之所以交付46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業據林傳盛一再表示係借貸關係及出於拜託被告郭信良幫忙打探市政府外聘委員有無固定班底致評選不公之意,故被告郭信良是否有對林傳盛施用詐術,是否致林傳盛陷於錯誤而交付該46萬元款項,均屬有疑。

七、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被告郭信良涉嫌教唆圖利部分㈠檢察官以證人林傳盛、雷原寧、許舒芬之證述及附表二十二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認被告郭信良為使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以取得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佣金(即林傳盛會支付工程款百分之十佣金),允諾林傳盛會向市政府承辦人員即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施壓,而教唆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圖利允傳事務所,被告郭信良因而取得林傳盛所支付20萬元之代價云云,而證人林傳盛96年4月23日經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後所製作筆錄固記載如附表三十七編號3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前述工程第2期係以何種方式取得?郭信良有無幫忙?有無支付代價?金額若干?)94年8月間『台南市海佃國中第2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我希望台南市政府不要採用公開評選方式,為確保本事務所能繼續承攬,所以我又找郭信良幫忙向台南市政府相關單位幫忙美言給我們有繼續服務機會,後來台南市政府有繼續找我們承攬,我乃又於94.9.15請會計許舒芬從巨硯公司設於高雄銀行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交由郭信良陳姓司機〈經查係陳孟章〉收取轉交郭信良。」(96偵6798號卷第93頁)、附表三十七編號4之1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提示:94/9/15/14/14/47林傳盛0000000000/郭信良0000000000譯文〉附表二十二編號2所示譯文你向郭信良表示:『因為合約現在送去在裝訂了,現在裡面設計費的比例,因為這次有打折,現在送去印,我叫他們傳真回來,然後馬上算出來,算出來之後,我馬上打給你,再過去找你』該電話譯文中係哪一件工程?意義為何?)〈檢視後作答〉這是指海佃國中第2期工程,當時郭信良打電話給我係要向我拿該工程的錢,我要計算該工程設計費比率支付給郭信良。」(96偵6798號卷第95頁)、附表三十七編號4之2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提示:94/9/15/14/25/38林傳盛0000000000/雷原寧0000000000譯文〉附表二十二編號4所示譯文內容意義為何?)當時郭信良向我表示要拿該2期工程的錢,因為雷原寧是規劃設計的建築師,所以我請他計算支付的比率,我們同意支付20萬給郭信良作為代價。」(96偵6798號卷第95頁)、附表三十七編號6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前述你總共向郭信良行賄66萬元及以借款名義借款30萬元,但迄今未還你有無告知你的合夥人雷原寧?)本事務所財務都是我一人在負責,原則上我不會告知雷原寧要向郭信良行賄之情事,要行賄也通常都是我一人在決定。」(96偵6798號卷第96頁)、附表三十七編號7調查筆錄記載欄所示為「(有無補充意見?)我們會以金錢向郭信良行賄,請他幫忙,實在是為了生存取得工程設計監造案件,才不得已,我已深俱悔意,並充分自白,希望法律能再給我自新的機會。」(96偵6798號卷第96頁)、附表三十七編號8偵訊筆錄記載欄所示為「(你在前述電話中,有提到在計算設計費的比例,代表何意?)因為我當時不知道海佃國中新建校舍第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實際是多少,所以我請雷原寧計算,再依計算費的數額衡量要給郭信良的紅包,後來我就決定給郭信良20萬元的紅包。」(96偵6798號卷第101頁)、附表三十七編號10偵訊筆錄記載欄所示為「(你在海佃國中新建校舍第一、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總共行賄郭信良多少款項?)第一期是46萬元,第二期是20萬元,另外他有向我借款30萬元未歸還,後來因為選舉到了,我想也曾在海佃國中的案子中拜託過他,算是還他一個人情,贊助他選舉。」(96偵6798號卷第101頁),且證人許舒芬固於偵查中結證稱:94年9月15日有一筆20萬元款項是從林傳盛私人帳戶領出來的,就林傳盛跟伊講,伊寫好取款條給林傳盛簽名蓋章,然後再去提領,伊領出來後約在允傳事務所交給陳孟章(被告郭信良助理)等語(96偵6798號卷第131頁),並有附表二十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96偵6798號卷第71至73頁)附卷可稽。然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其有與林傳盛事先約定若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被告郭信良即可取得工程款百分之十之佣金等節,經本院於101年11月19日、同年月26日準備程序,以當庭播放前揭調查筆錄光碟、偵訊筆錄光碟方式勘驗,其勘驗結果各如附表三十七編號3、4、6、7、8、10勘驗內容欄所示,即調查員、檢察官與林傳盛間之對話內容實為:「調查員1:對啦對啦,就是議價的方式取的,阿他(郭信良)是幫忙你取得。林傳盛:沒有...幫忙。」(本院卷五第7頁背面)、「調查員1:對啦,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郭信良有幫忙嘛?林傳盛:他能幫上甚麼忙,這本來就是我們的。」(本院卷五第8頁)、「調查員

1:允傳建築師承攬,我認為該二期工程能順利承攬延續第二期工程,這樣啦,對不對?林傳盛:我們本來就是一次那個的?調查員1:對啦,那是延續的嘛,你認為跟郭信良有關係呀,所以你又給他二十萬元回扣嘛。林傳盛:不是,他是第一次等於我覺得我有去跟他拜託,所以。調查員1:第二期你有沒有拜託他?林傳盛:我自己自發性的,我說這個讓他當競選經費,啊,哇,你們硬要解釋成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調查員1:阿不然你要怎麼講,你為什麼要給他二十萬嘛?林傳盛:二十萬就是延續第一期的阿,第一期當初我只是說第一期的部分我覺得,就是以業界我們所認知的我給個十percent,第二期我有拿到,他也快選舉了,我就是再拿一筆錢給他這樣子。」(本院卷五第8頁、第8頁背面)、「調查員1:工程設計經費做為支付代價,做為支出的標價,這樣嘛?對不對?後面二十萬也是嘛?林傳盛:二十萬就比較沒有所謂的比例了,二十萬反正那個是延續性的我覺得選舉也快到了。」(本院卷五第9頁、第9頁背面)、「調查員1:他(郭信良)打給你?喔對,他(郭信良)打給你的,他(郭信良)打給你的嘛,第一句話嘛,就是說"現在送去裝訂了啦,現在裡面設計費的比例,因為這次有打折,現在送去印,我叫他們傳真回來,然後馬上算出來,算出來之後,再打電話打你,再過去找你"這個,這句話的意思,所謂的合約是指哪一期工程?就是九月二十萬的,十五號那天的時候,哪一期工程?林傳盛:這第二期的。(5:00)調查員

1:第二期工程嘛?林傳盛:對。調查員1:該電話譯文,該電話譯文合約係指哪一件工程?電話譯文中,係談,係哪一件工程?林傳盛:就海佃國中的,應該是二期吧。調查員

1:意義為何?林傳盛:我那一天比較晚起來啦,然後他打電話,我。調查員1:你說這是海佃國中的第二期工程嘛,他要意思是他要向你拿那個,拿錢嘛,你要算嘛,你要算工程合約的比例嘛,來支付給他嘛?林傳盛:對。調查員1:這是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這是指,當時郭信良打電話給我,係要向我拿錢,我要計算比例,計算該工程比例,支付給他?林傳盛:我是要了解那個設計費是多少錢。調查員1:了解該工程設計費比例,支付給他,支付給郭信良。該工程的錢。第二通就是你有跟雷原寧講的意思嘛,你算出來就是要支付二十萬嘛,所以你要跟他講嘛?林傳盛:我叫他(雷原寧)算設計費。調查員1:這個嘛,好,你就叫他算設計費嘛?林傳盛:算設計費。調查員1:意思是這樣子嘛。雷原寧,意義為何?答,我當時郭信良向我表示要拿錢,表示要拿該工程的錢,該二期工程的錢,我請喔,我打。林傳盛:沒有啦,他沒有這麼講,他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說要甚麼回扣,是我自己心裡在想。調查員1:我又沒有寫回扣,我是寫錢阿。林傳盛:對。調查員1:我有跟你寫回扣嗎?林傳盛:不是,錢,對啦,你的意思都一直。調查員1:那他這邊就是要給他二十萬阿,你這邊就要算比例阿。林傳盛:比例是我自己我心裡面。」(本院卷五第10頁背面、第11頁)、「檢:你在那個電話中哦,你在前述電話中有提到,在計算設計費的比例哦。林:對。檢:是代表甚麼?...。林:

我們,因為我不知道那個案子實際上的設計費是多少。」(本院卷五第13頁背面)、「檢:設計監造費。林:是實際上是多少,所以我請雷建築師幫我算一下那個設計監造費。」(本院卷五第13頁背面)、「檢:那計算這個幹嘛?林:我才知道設計費多少,然後我再衡量一下要給,要包多少紅包給郭議員。檢:再依這個計算費的數額衡量要給郭信良多少錢的,多少數額的紅包。後來你就決定給郭信良20萬元的紅包?林:對,那個第二期實際的,那時候工程費用多少,我並不清楚。檢:可是你根據你們計算出來。林:計算出來的那個。檢:..就決定給他20萬?林:就包一個20萬,因為。

檢:那算紅包嘛?林:好像,好像也沒有,沒有幫到我們甚麼忙。我,那個。這個我。」(本院卷五第13頁背面、第14頁)、「林:阿第二期實際是我。檢:第二期是20萬?檢:

嗯,你是當成甚麼?林:我那時候是當成,反正要選舉了。

他之前就常在跟我調錢啊,我知道他很缺錢啊,就是想說。檢:當成是。林:贊助。檢:跟..有關的..?林:那是我心裡想的,因為我事後跟他催了好幾次,啊沒有還,我就想說,我心裡就想說。檢:就是他幫忙你,在海佃國中案子中幫忙你,你給他的那個,那叫什麼?紅包還是說回饋啦?林:沒有,沒有,我第二期我就是,我那時候就是只打算給,給他20萬而已。」(本院卷五第15頁)、「林:應該是跟那個,海佃這個我就是給那個,第二期那時候我們有拿到的時候我就是給20而已啊。那個是借貸沒有還。」(本院卷五第15頁背面),且證人許舒芬於偵查中證稱:94年9月15日經林傳盛指示所提領並交付陳孟章(郭信良助理)的20萬元,係作何用途,林傳盛也沒說等語(96偵6798號卷第131頁),證人雷原寧於偵查中亦證稱:關於20萬元部分,林傳盛跟伊講是以政治獻金的方式,有無對價關係伊不清楚,金額是如何決定伊也不清楚等語(96偵6798號卷第145頁)。則依本院前揭勘驗內容較諸原調查筆錄、偵訊筆錄所未記載之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案郭信良沒有幫上什麼忙」、「20萬元不是回扣」、「自發性讓郭信良當競選經費」、「你們(調查員)硬要解釋成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20萬元沒有所謂的比例」、「他(郭信良)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說要什麼回扣」、「比例是我自己心理想的」、「郭議員那天打電話來是要跟我借錢」等事項,及證人許舒芬、雷原寧上開證述,顯見證人許舒芬、雷原寧對附表二十二編號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提及之「20萬元」用途並不知情,應係林傳盛方知曉內情,而林傳盛亦早於96年4月23日接受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時,即解釋附表二十二編號2、4譯文中所提及有關設計費比例、20萬元等語,係其個人在內心盤算,以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設計費(429萬3千元)為底,衡量其個人資力可供借款給被告郭信良之金額為若干,並考量年底選舉將屆,逕將該借款作為贊助被告郭信良之競選經費,而免除被告郭信良之該筆借款債務,其並未與被告郭信良有合意約定若林傳盛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後,需給予被告郭信良任何代價;從而,林傳盛究竟係基於內心感謝而致贈20萬元給被告郭信良作為競選經費,抑或為借款之資應,林傳盛並未將其上開內心想法向被告郭信良說明,被告郭信良亦無在附表二十二所示譯文內容中與林傳盛達成利益輸送或提及對價關係之約定,故檢察官徒以被告郭信良收受林傳盛交付之20萬元,即認被告郭信良為使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以取得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佣金云云,容有率斷之嫌。況觀附表三十七勘驗內容欄所示,通篇林傳盛均未提及「行賄」、「賄款」、「代價」等字語,調查員所製作之此部分調查筆錄容有曲解林傳盛本意之嫌,自不得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

㈡又被告洪麗里於97年11月11日偵查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

(是否有跟郭信良議員接觸這件案子指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沒有」(96偵10418號卷二第136頁),被告王水文於96年6月25日偵訊中供稱:「(本件海佃國中設計及工程招標期間前後,有無民意代表關說或施壓要求你配合?)我印象裡面沒有。」、「(你說曾經聽到一些民意反應,請舉例?)我到地方去,有一些地方仕紳及民意代表(名字記不得了)講說已經籌備10幾年了,盡快讓工程進行。」、「(你得知民意後回來如何處理?)我們讓工程盡快進行,這是局裡同仁的共識,因為大家都接觸相同的訊息。」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136頁),被告王水文於101年11月1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你曾經在96年6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你時供稱,你說我印象中沒有民意代表關說或施壓要你配合,但有提到一些民意反映,你還有無印象這些民意是指誰?)民意當然有地方的家長或家長會長、民意代表、跟學校相關社團負責人、區的區長。」、「(他們向你反映都是反應哪些事?)都是說海佃國中已經籌備很久了,希望他們在地的小孩就不要再跑到別的地方去讀書,就工程能夠儘快完成,讓他們學校學生能儘快回到這邊讀書。」(本院卷四第82頁、第82頁背面)、「(他們的反應會否影響你決策,使得你決策受到任何影響?)我們公務人員是依法行政,是考慮到最大的公共利益,所以並不會受他們影響,因為我是教育的主管,所以應該要為我們臺南市的市民提供最好的教育環境,我們是依據專業來做判斷,考慮到最大的公共利益來做行政的考量決定,我們都是依法行政,不會受他們影響。」等語(本院卷四第82頁背面),是依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所述,並無從證明被告郭信良對渠等就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有何指示或施壓。

㈢綜上,被告郭信良究竟有無就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案,對被

告王水文、洪麗里施壓,進而教唆被告王水文、洪麗里設法使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及被告郭信良雖有如附表二十二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向林傳盛拿取20萬元,惟林傳盛交付該筆20萬元之緣由,究竟是否為被告郭信良幫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所獲得之報酬,均有可疑。至於附表十九所示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郭信良就「二期校舍工程其未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做」、「二期校舍工程其未收林傳盛的賄款」等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等情,固有該局民國97年12月4日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158頁)附卷可稽。但查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情形加以紀錄,用意在判別受測者所供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在測謊儀器上會愈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固得供審判上之參酌,惟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283號判決參照)。況經本院於100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以當庭播放測謊過程錄影光碟方式,勘驗該測謊過程,勘驗結果如附表二十所示(本院卷二第130至134頁背面),調查員與被告之對答內容如下:「員:回答只有一個字或二個字,肯定或否定,這樣都了解了嘛?郭:但是剛才你的問題有衝突耶。員:哪一個問題?郭:就是說有沒有向那個王水文施壓啊,要求讓原來的建築師繼續做。員:我們就是,你說衝突在哪裡?郭:在那一點啊,那一點有衝突。員:怎麼說?郭:因為當地的里長還有家長有來拜託我,這個案子這樣。」(本院卷二第131頁)、「員:那沒關係,你可以找里長來幫你做證。但是你的回答必須是有,你如果說是沒有,你又說是里長有拜託你,這樣才叫做衝突。」、「員:這個,你自己話要說清楚。你如果跟我說有,原因是因為有里長來拜託,你就說有,我現在再跟你談一下。郭:這樣說會不會因為說有而造成。員:好,我現在講給你聽,你如果說沒有,那事實上是有,你回答沒有,那你會變成說謊,這是第一個。現在在關鍵是另外一個,收錢的問題,你如果是這個案子,校舍工程有跟他拿錢,如果真的有拿錢,不管是什麼原因,你說有來說,跟里長有說還沒有說其實都一樣有問題,對不對?我現在所以關鍵在你有沒有跟他收賄款嘛。郭:賄款沒有,是借貸的關係。員:那借貸是你的說法啊,我現在不管啊,我只說校舍工程你有沒有收林傳盛的賄款,就是說有拿不還的啊。郭:有拿不還哦?對,賄款就是送你的錢啊。郭:那如果贊助金算不算?員:你贊助,你另外去證明啊,我現在不管其他的錢啊。我只說這個校舍工程你有去拜託以後你拿了錢,不會還的錢。所以你如果要改口,改口說今天你有要求,你有去跟王水文談這個事情,因為林傳盛做的很好,哦,包括你的原因是里長他們有來要求,那你就直接說有,你要肯定說有,這樣我們,我們的對話是不一樣的。」(本院卷二第131頁背面、第132頁),足見被告郭信良在上開受測過程中,對於施測調查員之提問,或為字義理解之爭議,或為案情繁雜而有認知落差,致使被告郭信良之回答無法具體切要,故該測謊報告書之可信度,確有疑義。

八、前揭公訴意旨㈡所指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涉嫌圖利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部分:

㈠被告王水文自92年8月間起,擔任台南市政府教育處處長,

其於94年7月6日將如附表六所示台南市政府公文函稿之主旨欄,以手寫方式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並在該公文函稿手寫批示「退給金松(即科員陳金松)修改」、「水文7/6」等字,嗣陳金松再依被告王水文上開批示,重擬如附表七所示台南市政府函稿,由調用教師陳金松呈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再轉呈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代為決行後,以附表八所示台南市政府函對外發文致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籌備處、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室、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洪麗里主任等情,業據被告王水文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183頁),且有證人即斯時任職於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陳金松(本院卷四第188頁、第188頁背面)、證人即斯時擔任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教課課長蔡柄權(本院卷四第169頁)之證述,及附表六、七、八所示公文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檢察官認被告王水文明知教育部於94年6月20日發函之如附

表五所示公文內容僅說明同意調整300萬元之款項供海佃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用,該公文內並未要求台南市政府需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海佃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發包作業及立即施工等交辦事項,被告王水文竟以教育部該函文為理由,將如附表六所示台南市政府公文函稿之主旨欄,以手寫方式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係登載不實,偽稱其手寫增列事項為教育部所交辦,以達使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目的云云,固有附表五所示教育部函文(洪麗里物證卷第16、17頁)為證。然查:

⑴按如附表三十六所示教育部94年l月31日台國(一)字第000

0000000函之內容:「一、各縣市立即執行並切實掌握經費執行進度,年度經費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竣,至少應達90% 以上執行率。…四、另本案有先予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非僅係辦理校園整體規劃之初步配置設計,而係應依工程量體大小詳予規劃設計,並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於本部核定下年度工程經費之同時即可辦理上網招標事宜,以提昇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上開教育部函示意旨,係為使各校工程發包作業、經費能如期執行完畢,俾使工程得以最速方式發包完成並開工,故建議「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於本部核定下年度工程經費之同時即可辦理上網招標事宜,以提升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96偵10418號卷二第271頁),及證人陳金松於101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函是教育部94年1月31日台國(一)字第000000000號函,此函說明欄的第一點『請各縣市立即執行,並切實掌握經費執行進度,年度經費應於年度內執行完峻,至少應達90%以上執行率』。此函你有無看過?)有。」、「(你是否知道所謂的『年度內執行完峻』是何意思?)如果是以這張公文是94年1月發出來的話,他所謂的年度內就是在94年12月31日之前執行完峻。」、「(同樣此函最下面第四點『另本案有先與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非僅辦理校園整體規劃之初步設計配置,而係應依工程量體大小詳予規劃設計,並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這個依照你的理解是何意思?)我從93年接這個業務,因為這個工程款的來源是在於教育部,那教育部對於整體進度的控管比較嚴格,所以他就會採用就是,我當年度如果你有一個校舍新建工程需要執行的話,他不會在當年度直接把工程款給你,他會在當年度先給你規劃設計的費用,讓你可以在這一年內完成遴選建築師、規劃設計、建照的申請,或是一些相關像綠建築、水電消防這些圖說的審查,那等到當年的年底,教育部就會統計各縣市已經有完成規劃設計的案子,或是有需要工程款的案子,那到教育部那邊去開審查會,再來決定有沒有工程款。所以就我的了解,我們就是說,我今年給你的這一筆規劃設計費用,你就應該要儘力去達成,就是完成預算書圖的設計、相關證照的審查這些,那以便等到教育部核定工程款給你的時候,你可以馬上發包,而不會擔誤進度。」(本院卷四第189頁)、「(因為你之前有來作過證,所以你應該知道說本案所涉的監造設計服務案我在講的這一個情形,那你是否知道本件的工程設計費,教育部是在何時給了市政府這一筆錢?)他在當年的6月20日同意,之前我們有一直行文去跟教育部希望他能調整預算好幾次,但是他都一直駁回,一直到94年6月20日,他那張公文才同意說調整設計費給我們。」、「(如果這個是94年6月20日調整設計規劃費給你們,那是否應該要在94年12月31日以前要執行?)就我對這個業務的了解是,如果我要去跟教育部要到工程款的話,就應該在94年底要達到教育部去要工程款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完成規劃設計、證照審查這些。」(本院卷四第189頁背面),證人蔡柄權於101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請看如附表三十六所示函文說明第一點,上面說『年度經費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竣,至少應達90%以上執行率』,請問『在年度內執行完竣年度經費』,依你的瞭解是什麼意思?)就是把當年度的錢把他決掉。」、「(決標?)對。」、「(你所謂當年度是指?)因為教育部給我們補助款都是以年度每一年度計算,就是說他認為我這一年度給你,你在這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這個案子就要解決掉。」、「(所以他在年度的期限應該是指當年度的12月31日的意思?)對。」、「(請再看一下函文最後一點第一行,它有說『並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就你的瞭解,這一句話是什麼意思?)因為建築師設計出來的預算書跟圖,我們府內有審查機制來完成審查,他這個等於說又催的更厲害了,不但你要決標,而且你要完成,因為決標之後就要開始畫圖,畫圖還要送審查,這句話就是在講說你那個圖不但要決標,不但要畫出來,而且要經過你們審查機制的完成審查。」(本院卷四第172頁背面)、「(上級單位中央機關補助的預算要在當年度執行完畢,這個是不是算你們在公務員承辦這些案件裡面一個基本的考量?)這個每個人都知道,一定要追,能夠追一天算是一天。」等語(本院卷四第176頁),可知如該年度有未完成事項,則下年度之經費來源即堪慮,故教育部對於各校辦理工程流程,為求經費之核撥順利及工程進度,而為附表三十六所示函文之統一建議,亦即教育部若於當年度同意核撥學校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學校於當年度內即年底前,應完成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案之決標,進而為預算書、圖審查工作,此為承辦學校營繕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所週知之事。

⑵又海佃國中於94年6月份業已先行招生,因無校舍可供上課

,乃借用民德國中之校舍,當地家長甚關心校舍興建進度,迭經家長及當地民意代表屢次反應學童上學之不便與需求,且民德國中、海佃國中兩校學生已有衝突發生等情,業據證人即斯時台南市政府教育處副處長林淑敏(本院卷四第156、157頁)、證人即斯時台南市政府教育處國教課課長蔡柄權(本院卷四第178頁)證述在卷,並據被告郭信良(96偵6798號卷第86頁,本院卷四第149、151頁)、王水文(本院卷四第82頁背面、第162頁背面)、洪麗里(本院卷四第152頁背面)就當時海佃國中狀況為一致供述,堪認斯時海佃國中之校舍興建確有其特殊急迫性,至為顯明。

⑶證人陳金松於101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7月

8日這個函稿,一個是王水文改的即附表七所示公文底稿,一個是你之前自己簽呈上的即附表六所示電腦打字部分之公文底稿,那以你當時心裡的認知,王水文改過了以後,加的那些文字,跟你原來那個簽的意思是否一樣?)當時說實話我沒有想那麼多,但是這樣修改完之後會比原來我所擬的那個簽的進度會再快一點。」、「(為何修改的會比較快?)因為原來我所繕打的那份文就是依據教育部,教育部從93、

94、95、96都是我在辦這個業務,他只要有核規劃設計費的,他都有強調當年度核可規劃設計費,你就是要在年度內完成規劃設計、預算審查、書圖取得這些,所以原來我所繕打的文就是以這個目標,就是說你要在年度內希望可以做到這樣,那我才有理由、才有依據可以去跟教育部申請你的工程款。要有工程款之後,當然之後就預算程序來講的話,才會有發包的動作,那這樣修改完之後,會變成就是他不只是要完成教育部所要求那個進度之外,他也要再達到發包的動作。」、「(是否可以說修改後的意思並沒有超過你原來簽呈的意思?)我原來簽呈並沒有到發包,修改後的是有到發包。」、「(那修改後有無跟你原來簽呈的意思是不一樣或是相違背的?)是沒有違背,它會比我所要求的進度再更快一點。」、「(你簽呈的話,當時局長是否應該可以修改你的公文?)因為我不是正式公務員,我是學校支援老師,可是就我在那裡的立場,之前教我的就是說長官本來就有權可以修改我的文。」、「(當時王水文有無跟你說『如果你不改的話,我就要怎麼樣』?)記憶中應該是沒有。」(本院卷四第191頁、第191頁背面),是依證人陳金松前揭證述,被告王水文斯時係台南市政府教育處處長,為陳金松之直屬上層長官,被告王水文本於其行政監督職權,自能修改其所屬幕僚單位之公文;又教育部既已為附表五所示公文,於94年6月20日發文通知台南市政府表示同意核撥300萬元作為海佃國中2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依教育部如附表三十六所示公文,及承辦學校營繕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所週知之應於94年12月31日即當年度年底前,完成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案之決標,進而為預算書、圖審查工作;衡以海佃國中學生尚需寄人籬下,學童就學及家長接送均不便,海佃國中、民德國中學生間已有衝突等民怨,被告王水文基於該公共利益之考量,在沒有違背科員陳金松如附表六所示電腦打字部分公文底稿主旨之前提下,為加快工程進度,在如附表六所示台南市政府公文函稿之主旨欄,以手寫方式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乃其行政裁量權之正當行使。況被告王水文在如附表六所示台南市政府公文函稿僅增列上開事項,就該函稿主旨有關「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師遴選」事宜則隻字未動,且係批示「退給金松修改」,迨陳金松修改後重擬如附表七所示台南市政府函稿,由調用教師陳金松呈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再轉呈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代為決行,均依照正常公文作業流程,益見被告王水文應無登載不實之犯意,亦無設法讓允傳事務所繼續承攬海佃國中第二期之圖利意圖。

⑷檢察官另以如附表十七、十八所示公文,認被告王水文於批

閱大成國中等其他學校工程經費函稿,均未加諸要求發包期限等條件設限,而該兩件函稿係針對「國中小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之工程經費,校舍既經評為老舊危險校舍,顯見有一定急迫程度云云。然查被告王水文於附表六所示公文函稿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係針對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工程之特殊性,亦即海佃國中斯時業已招生但無校舍,此與附表十七、十八所示公文中所列評為老舊危險校舍之學校,已有急迫程度需求之不同,自不能相提並論之。

㈢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如附表九簽呈所示於94年6月16日已簽

擬於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時,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嗣因被告郭信良向被告洪麗里、王水文施壓,要求被告洪麗里、王水文需設法將該案交予林傳盛承作,亦即將招標方式由「重新遴選建築師」更改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被告洪麗里遂於94年7月21日在如附表十一所示簽呈上捏造不實理由,簽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被告王水文於審核該附表十一所示簽呈時,明知其理由不實,仍簽擬核准,並轉呈市長批准,被告洪麗里、王水文共同以該偽造文書方式,使允傳事務所獲得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之不法利益云云。經查:

⑴台南市政府於93年10月5日以附表一所示函文(承辦人洪麗

里),通知允傳事務所,有關該事務所申請展延「台南市安南區文中六十(海佃國中)新建校舍暨第一期工程」規劃設計時程,同意展延45個日曆天;而被告洪麗里自93年12月1日至94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台南市教育局調用教師,協助辦理海佃國中籌備業務,並自94年8月1日起,擔任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校長迄今,負責海佃國中校務;民德國中於94年5月18日以如附表二所示函文,檢送「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一份,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定;台南市政府於94年6月9日以如附表三所示函文,就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是否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請民德國中提出本案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形,供台南市政府作為是否辦理建築師後續擴充之參考;嗣民德國中於94年6月15日以如附表四所示函文,回覆台南市政府有關洽詢「海佃國中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形」乙案,因工程執行比率太小,尚無法判定建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其後,被告洪麗里於94年6月16日親自簽擬如附表九所示簽呈,就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招標,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該公文簽呈經王水文蓋章批示後,轉呈由市長許添財於94年6月23日批示核可;台南市政府於94年6月27日以如附表十所示函文(依據94年6月23日市長之核示辦理),通知民德國中,就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請儘速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民德國中於94年6月27日以如附表二十一所示函文,通知台南市政府,表示其已於94年5月18日以如附表二所示函文,檢送「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一份,台南市政府如再需要,將派專人送達,洪麗里於附表二十一所示函文上書寫「1.經查5/18函並未掛號、簽收,擬請民德國中另送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資料,2.文存查」;台南市政府於94年7月1日以如附表四十三所示函文,請民德國中補送辦理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建築師遴選有關資料;民德國中於94年7月6日以附表四十四所示函文,檢送「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一份,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8日在附表四十四所示函文上批示「另案簽辦、文存」;台南市政府於94年7月8日以如附表八所示函文,通知被告洪麗里,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業已奉教育部同意核撥300萬元辦理先期規劃設計,請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師遴選作業,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及發包作業,俟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惟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21日以如附表十一所示簽呈,就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簽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等情,業據被告洪麗里供承在卷,且有附表一、二、三、四、九、十、十一、二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所示函文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⑵檢察官以證人即民德國中事務組組長楊文煌之證詞,認被告

洪麗里於94年7月21日在附表十一所示簽呈上,捏造「負責籌備海佃國中各項業務之民德國中表示:『自本案第一期校舍施工以來,工地監工主任表現良好、負責盡職,是設計監造單位優良表現』」等不實之理由,佯稱允傳事務所承作海佃國中第一期案期間表現優異,符合招標資料設校規劃書第6條第2項第3點規範,承攬廠商擁有後期優先承攬權所需之必要條件,簽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云云,而證人楊文煌於96年6月25日偵查中固結證稱:伊印象中被告洪麗里沒有口頭對伊詢問過海佃國中第一期監造建築師的表現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83頁),及民德國中於94年6月15日以如附表四所示函文(承辦人係楊文煌),回覆台南市政府有關洽詢「海佃國中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形」乙案,因工程執行比率太小,尚無法判定建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固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查,證人楊文煌於96年6月25日偵查中結證稱:如附表四所示94年6月15日函文所提及工程執行比率太小,是因為豪雨致工程進度落後,應屬天然災害,與建築師無關,且因為下雨,所以未施工,監工人員未在場,但是發現問題請監工人員來,他們都會趕來配合勘查,詢問工程進度,也會告知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83頁),於96年11月27日偵查中結證稱:伊「不能確定」洪麗里是否曾私下詢問伊允傳事務所在海佃國中第一期興建工程興建表現情形,但伊「如果需要何種資料打電話給監工主任,監工主任也會送給伊」,伊可能有跟洪麗里講這句話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202頁),則證人楊文煌既已針對其係承辦人於94年6月15日所為附表四函文中所提允傳事務所工程執行比率太小,係屬不可歸責允傳事務所之「豪雨」天然災害所致,且表示其可能曾向被告洪麗里傳達監工人員隨傳隨到之意;衡以被告洪麗里簽擬附表十一簽呈之時間為94年7月21日,距離附表四函文之發文時間(94年6月15日)已間隔逾1個月,而允傳事務所仍持續監造中,確實可能虛心接受改進意見而適時修正;是綜合證人楊文煌曾向被告洪麗里提及允傳事務所之配合度,且證人楊文煌未曾指摘允傳事務所有何失職不當情形,及被告洪麗里自附表四函文發文時間(94年6月15日)後長達1個月時間之訪查結果等情以觀,被告洪麗里所擬附表十一所示簽呈,難認有何故意「捏造不實」情事。

⑶又被告洪麗里固於94年6月16日以附表九所示簽呈簽擬於海

佃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時,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然查,台南市政府於94年7月8日以如附表八所示函文,通知被告洪麗里,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業已奉教育部同意核撥300萬元辦理先期規劃設計,請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師遴選作業,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及發包作業,俟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等情,業如上述;證人蔡柄權於101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就剛剛提示給你的94年7月8日你們國教科發出來的函文即附表八所示函文,說務必在94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二期建築師遴選的一些作業,假如是依照這樣的一個情況的話,當時已經7月了,如果要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的話,會來得及在94年12月31日完成這個作業嗎?)來不及。」(本院卷四第177頁);則以被告洪麗里接獲台南市政府94年7月8日如附表八所示函文,暨教育部於94年度已同意核撥300萬元作為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先期規劃設計費,依學校於當年度內即年底前,應完成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案之決標,進而為預算書、圖審查工作,此為承辦學校營繕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所週知之事,及證人蔡柄權明確證稱於被告洪麗里簽擬附表十一簽呈之時點(94年7月21日),若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勢必「來不及」於94年12月31日前達成台南市政府如附表八所示函文之主旨要求,且海佃國中於94年6月份業已先行招生,因無校舍可供上課,乃借用民德國中之校舍,當地家長甚關心校舍興建進度,迭經家長及當地民意代表屢次反應學童上學之不便與需求,民德國中、海佃國中兩校學生斯時已有衝突發生等情,考量民意需求、校舍興建工程進度、建築師表現、工程銜接掌控度、預算執行之急迫性等因素,被告洪麗里依其專業判斷之行政裁量,而簽擬如附表十一所示簽呈,「為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遴選建築師,俾掌握設校進度,使工程盡快施工」,簽請上級各分層負責機關,及會法制室、政風室、採購中心、採購稽核小組核示,難認被告洪麗里有何登載不實或圖利他人之處。

⑷查被告洪麗里於94年7 月21日以如附表十一所示簽呈,就海

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簽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在該附表十一所示簽呈上,並載明「敬陳 主任秘書、副市長、市長」、「敬會法制室、秘書室」,且有「調用教師洪麗里(職章)07/21」、「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07/21」、「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職章)07/21」、「教育局局長王水文(職章)07/22」、「秘書王各上(職章)07/29」、「主任秘書侯正中(職章)07/29」;嗣台南市政府法制室於94年7月26日以如附表十二所示台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就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擬不重新辦理規劃設計建築師一案,簽註意見;台南市政府採購中心於94年7月29日以如附表十三所示台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就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一案,提供意見,並加會採購稽核小組及政風室,經副市長許陽明在附表十三會辦簽稿上蓋印職章(0801),再經市長許添財手寫批示「如擬」、「擬同採購中心簽見」、「財0802」;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校長洪麗里)於94年8月8日以如附表十四所示函文(內容與附表十一所示簽呈大致相同),正式發文台南市政府,主旨為「有關本校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俾掌握設校進度,使工程盡快施工,請鑒核」;台南市政府於接獲附表十四所示函文後,法制室、採購中心、採購稽核小組(政風室)、教育局共同出具內容如附表十五所示綜合意見之台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在附表十五簽稿上有「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0809/1435」、「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0809」、「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職章)0809」、「教育局局長王水文(職章)0810」、「秘書王各上(職章)0810/1130」、「參議林暉月(職章)0810/1510代」、「如擬8/10(手寫)」、「台南市政府市長許添財(乙)」;嗣台南市政府於94年8月11 日以如附表十六所示函文,發文海佃國中,主旨為「貴校函報新建教室工程擬繼續沿用第一期規劃設計監造允傳建築師事務所乙案,本府同意辦理」,經被告洪麗里在附表十六函文上批示「1.加會會計、2.請儘速辦理,俾掌握時效」等情,有附表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函文附卷可稽。故海佃國中第二期案是否重新遴選建築師,並非被告王水文一人即可獨斷或隻手遮天,尚需經由各科室分層審核後,提交主任秘書、副市長、市長批可後始告定案,此據附表十一至十六所示公文簽稿暨其上有各科層核章等情,至為灼然,益可見海佃國中第二期案繼續沿用第一期規劃設計監造之允傳事務所,乃行政機關基於依法行政,並為公共利益通盤考量後所為之決策。從而,被告王水文在被告洪麗里所擬如附表十一所示簽呈上,蓋印職章後轉呈主任秘書、市長,難認有何與被告洪麗里共同故意捏造附表十一所示簽呈理由或圖利他人之處。

⑸檢察官雖認民德國中於94年7月6日以附表四十四所示函文,

檢送與被告洪麗里「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洪麗里於同年7月8日收受後,為避免該公文呈送市長勾選評選委員後,即無法變更招標方式,竟故意違背行政作業流程,先與被告王水文共同將原應批送市長勾選之「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以另案簽辦及存參方式結案,而未送市長勾選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藉此延滯市長勾選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藉此以利與被告王水文共同設法變更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云云,而被告洪麗里固於附表四十四所示函文上,批示「另案簽辦、文存」等情,業如上述。然查被告洪麗里自行提出由其個人電腦所列印內容如附表四十五所示函文一份,表明其已檢送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與被告王水文,惟被告王水文否認曾批示內容如附表四十五所示函文;而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明白記載「附表四十四所示公文密件(即『海佃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及相關遞送流程已滅失,無法查明」,故被告洪麗里所批示「另案簽辦、文存」之實際情形究竟為何,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明,自不得徒憑臆測即認被告洪麗里、王水文有何共同圖謀延滯市長勾選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或藉此變更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

㈣綜上,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是否共同為圖利允傳事務所,共

同圖謀將海佃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由重新遴選建築師更改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而由被告王水文在附表六所示函文上以手寫增列「發包作業」、「施工」等字方式登載不實,及由被告洪麗里在附表十一所示簽呈上捏造不實事項登載不實,均為可疑。

九、前揭公訴意旨㈢所指被告洪麗里涉嫌圖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部分:

㈠檢察官雖認允傳事務所未依「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

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第九條約定,於94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供審查云云,而依內容如附表二十三所示契約第九條固約定:乙方(允傳事務所)須於94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送請甲方(海佃國中)審查後核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逾期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處理。然查:

⑴證人蔡柄權於101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12

月間,你有沒有陪同被告洪麗里還有陳金松到教育部去討論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的這些規劃設計的問題?)有這麼一趟行程。」(本院卷四第170頁)、「(當時同行的有幾個,你記得嗎?)那時候每一個校長都是提那個旅行箱,就是帶很多設計圖去。」(本院卷四第170頁背面)、「(當日去的時候,允傳建築師事務所的規劃設計圖是不是被告洪麗里也已經帶在手上,提供給教育部一起討論跟商量設計的?)應該是有,因為教育部的科長要求校長帶著設計圖去討論,因為那個討論是要決定進度跟補助款的額度。」、(本院卷四第170頁背面)、「(當時教育部的科長有沒有對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所提出的這些規劃設計圖表示意見呢?)有,好像他對於教室間數有意見,要求我們去改教室間數,好像是這樣子。」(本院卷四第170頁背面)、「(後來海佃國中就教育部要求說要變更教室的間數這部分,有沒有再跟建築師作協議變更設計的部分?)如果教育部有要求我們變更,我們會變更。因為我們要他的錢,所以我們會依據他的要求來變更。」、「(你能夠告訴我當時是哪一位教育部的?(指何人要求)邱乾國科長,他現在已經是專門委員了。」(本院卷四第171頁);證人陳金松於101年5月22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在94年12月12日在教育部開二期工程的經費審查時,教育部看完學校所送出來的預算書圖,認為每間教室的平均單價偏高,所以退回希望檢討那個量體跟教室的平均單價做調整等語(本院卷三第24頁背面);證人即允傳事務所建築師葉書楷於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在『台南市立 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這一部分你是負責何業務?)我是負責設計的部分。」、「(那個設計圖是否你畫的?)對」、「(依照這個契約所載,你們的建築師事務所在94年12月15日之前必須履約完成設計階段,請問你們事務所有無依期限來履約?)我們那時就是原本沒有更改的那個方案我們有交,就是沒有更改以前那個是有交。」、「(是否在契約所定的期限前?)有,有在期限前交。」(本院卷三第110頁)、「(那你所交的是草圖還是完成圖?)是完成圖。」、「(那就是定稿圖就對了?)對。」、「(之後是否因為學校要求變更校舍,你們才又改?)對。」等語(本院卷三第116頁背面)、「(是否你們在94年12月15日那個履約期間提不出來,所以校長才跟你們合謀說要讓你們展延?)不可能,因為幹嘛要這樣,而且你看後來不是有一個會議記錄裡面有寫說哪些地方要再修改什麼束西,那個沒有資料他們怎麼知道要修改什麼,也不可能沒有圖面怎麼討論」(本院卷三第123頁背面)。

⑵海佃國中於94年11月7日以附表二十四所示開會通知,表明

開會事由係「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中報告,開會時間為94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嗣94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分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中報告紀錄如附表二十五所示,該報告紀錄之第八項記載「上級指示:請貴所(允傳事務所)於12/10前送本校二期工程圖說及經費概算表,以便向教育部辦理經費申請手續;並請於12/15完成本案設計」;海佃國中於94年11月17日以附表二十六所示函文(依據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期中報告會議紀錄第八項上級指示辦理),通知允傳事務所,請貴所於94年12月10日前,將本校第二期工程之工程圖說及施工預算書完成,並交予本校審查,以利轉陳市府辦理有關經費申請事宜;嗣94年12月14日下午2時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允傳事務所出席人員:葉書楷簽到)如附表二十七所示,在該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項質疑與建議之㈤,校長洪麗里答覆「前幾天去教育部爭取經費時,教育部的科長一眼就指出我們教室的規劃空間太小,而且量體不足,但是以建築師計算的結果空間還算夠,但是還是請各位再討論一下,看看是否請設計師增加量體,並且看看是否有需要修改教室空間的配置」等情,有附表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所示文件附卷可稽。

⑶經比對證人蔡柄權、陳金松前揭證述及如附表二十五所示94

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分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中報告紀錄第八項記載、如附表二十七所示94年12月14日下午2時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項質疑與建議之㈤校長洪麗里之答覆,均就有關爭取海佃國中第二期案經費,需備妥第二期工程之工程圖說及施工預算書於94年12月12日至教育部審查乙事,互核相符;又證人葉書楷堅稱其已於94年12月15日前依約完成設計圖,係之後業主即海佃國中有要求修改,亦核與如附表二十七所示94年12月14日下午2時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中確有提及變更設計乙節吻合,蓋設若允傳事務所未依約於94年12月15日前提出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證人蔡柄權、陳金松、被告洪麗里如何能至教育部爭取工程經費?教育部又當如何提出審查建議?故允傳事務所有依約於94年12月15日前提出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等情,應係真實,檢察官認允傳事務所逾履約期限(94年12月15日)仍未送交相關圖說及工程預算書云云,與客觀事證不合。

㈡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基於圖利允傳事務所及偽造文書之犯意

,在未收到廠商申請展延之書面文件之情況下,即逕自作成一份如附表二十九所示於94年12月22日下午2時,同意允傳事務所展延設計期程至95年2月28日之不實期末報告紀錄,並指示於94年12月間擔任海佃國中總務主任之張家禎,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洪麗里又另在簽到表上偽造家長會代表陳榮豐、邱崇川及教育局代表陳金松之簽名,足生損害於前開各當事人及台南市政府對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云云,而證人陳金松於偵查中固證稱:沒有參加該次會議,簽到單上也不是伊的簽名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93頁),證人陳榮豐於偵查中固證稱:簽到單上不是伊的簽名等語(96偵10418號卷二第28頁),證人邱崇川於偵查中固證稱:簽到單上看起來不像伊簽的等語(96偵10418號卷二第29頁),證人張家禎於偵查中固證稱:94年12月22日沒有開會,是事後校長要伊在簽到單上補簽名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231頁),證人凌右樺於偵查中固證稱:伊印象中未製作該會議紀錄等語(96偵10418號卷一第72頁)。然查:

⑴如附表三十八所示法務部調查局97年6月17日調科貳字第000

00000000號鑑定書,認定如附表二十九所示94年12月22日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期末二次報告,其上「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筆跡與陳金松當庭書寫筆跡原本1紙及所提出簽收單l張、簽到表4張、陳榮豐當庭書寫筆跡原本1紙及所提出送貨單原本6張、邱崇川當庭書寫筆跡原本1紙及所提出估價單原本5張,以及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29日、95年3月8日、95年3月29日會議記錄簽到表原本各1份、海佃國中家長會簽到表原本1份,筆跡相符(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38、39頁);嗣法務部調查局再以如附表三十九所示函文,檢送有關附表二十九期末二次報告上「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筆跡案之鑑定分析表各1份,更詳為說明認定筆跡相符之理由。又證人邱崇川於101年5月22日本院審理時已改稱:附表二十九所示期末報告紀錄之簽到表上「邱崇川」應該是伊的筆跡沒錯等語(本院卷三第19頁背面、第20頁背面);鑑定人李明慶即出具如附表三十八所示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者,針對檢察官以陳榮豐、陳金松所述附表二十九期末報告紀錄簽到表上簽名與渠等習慣寫法有異所提出質疑,於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程序詳為解釋證稱:個人本身的筆跡有時會有自己的變異性,就是個人的自然變異,也就是不可能每次筆畫寫得都完全一樣,有時會摻雜個人情緒、身體狀況而有書寫變異,這就是在筆跡認定裡,有所謂自然的差異,即個人的書寫變異,算個人的容許範圍,所以要綜合其他細微特徵、結構、筆畫佈局、部首與部首間空隙、書寫角度、型態氣勢、起筆、收筆風格、筆畫轉折,做整體評估等語(本院卷三第34頁背面、第35頁、第35頁背面、第37頁、第78頁背面、第80頁、第80頁背面、第82頁、第86頁)。是以證人邱崇川於本院審理時既已澄清其應有在附表二十九期末報告紀錄簽到表上簽名,又證人陳金松、陳榮豐雖有質疑該簽到表上簽名之真正,然經鑑定人李明慶明確證稱此乃個人的書寫自然變異,經綜合其他細微特徵、結構、筆畫佈局、部首與部首間空隙、書寫角度、型態氣勢、起筆、收筆風格、筆畫轉折因素,做整體評估後,於筆跡鑑定上仍判定與渠等日常書寫筆跡相符。況經證人林淑敏明確證稱確有召開如附表三十一所示95年3月8日工程協調會(本院卷四第154至155頁),證人陳金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附表三十一工程協調會簽到單上簽名與伊慣用寫法不大一樣等語(本院卷三第26頁),益見證人陳金松對自身筆跡之辨識度,堪有疑義,故本院認應以鑑定人李明慶專業之判斷,較為可採,是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有此部分偽造「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簽名云云,即有可疑。

⑵證人即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教課技士吳仕捷於101年5月22日

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二十九所示期末報告紀錄之出席人員簽到表上,是伊的簽名沒錯,但伊已經沒有印象這個會有沒有開,而伊若有去參加海佃國中的開會,應該都會在簽到單上簽名等語(本院卷三第39頁、第40頁背面);證人葉書楷於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有去94年12月22日的會議等語(本院卷三第119頁背面);證人林傳盛於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附表二十九所示期末報告紀錄之出席人員簽到表上,是伊的簽名沒錯,伊有全程參與等語(本院卷三第108頁背面);證人張家禎即斯時海佃國中總務主任於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94年12月22日確實有開會,與會人員也確實有簽到,伊要在這裡向校長洪麗里道歉,因為伊當初在地檢署作證時說謊,伊原本一直堅持名字是伊自己簽的,然後他們一直不相信,伊基於便宜行事,想避掉這件事,就是不要再被傳訊才說謊,事實上94年12月22日真的有開會,該次會議記錄是事後校長洪麗里憑記憶跟凌右樺講,請凌右樺紀錄的,當時伊也在場所以知道校長指示凌右樺紀錄這件事等語(本院卷三第91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4頁背面、第96頁背面、第98、99頁、第99頁背面);又證人邱崇川、陳榮豐、陳金松於101年5月22日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若有去開會都會簽到,沒有事後補簽名的情形等語(本院卷三第14頁背面、第19頁背面、第20頁背面、第26頁)。則本院既如上認定附表二十九所示期末報告紀錄簽到表上「邱崇川」、「陳榮豐」、「陳金松」簽名為真正,渠等並明確表示從未會後才補簽名,該簽到表上其餘有簽名之人即吳仕捷、張家禎、葉書楷、林傳盛、洪麗里亦均陳述確有該會議,是足認被告洪麗里有主持附表二十九所示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會議,應非無據。至於附表十九所示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洪麗里就「期末會議紀錄是當場簽名」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等情,固有該局民國97年12月4日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158頁)附卷可稽,但查此部分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28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⑶94年12月14日下午2時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

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允傳事務所出席人員:葉書楷簽到)如附表二十七所示,在該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項質疑與建議之㈤,校長洪麗里答覆「前幾天去教育部爭取經費時,教育部的科長一眼就指出我們教室的規劃空間太小,而且量體不足,但是以建築師計算的結果空間還算夠,但是還是請各位再討論一下,看看是否請設計師增加量體,並且看看是否有需要修改教室空間的配置」,且在第八項上級指示,記載「請貴所於12/19將變更後的教室格局草圖規劃出來,屆時下午2:00再回到原會議場所討論更改後的教室配置圖」;嗣海佃國中於94年12月16日以附表二十八所示開會通知單,通知開會時間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開會事由「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二次報告;此有附表二

十七、二十八所示文件附卷可稽。又證人張家禎於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那個開會時間,原先這個稿是訂94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2點,你這個通知單有無發出去?)我通知單有發出去。」、「(那94年12月19日有無開會?)原來是94年12月19日那一天的下午要開會,但是在94年12月18日,允傳建築師事務所張經理星期日晚上突然間打電話跟我講說我們要他們交的東西他們做不出來,希望能夠展延到22日開會。」、「(那展延到22日開會時,你如何通知與會人員?)那時候我通知他們,我是用電話通知他們說改日期,我並沒有發出任何正式的公文。」、「(那是否表示改期22日開會是用電話通知?)用電話通知沒有錯。」、「(你的印象通知哪些人,你是否知道?)當初我通知的人,第一個是陳榮豐,然後因為邱崇川好像他的電話我沒有,就請陳榮豐代為轉達,然後再通知了教育局的技士吳仕捷。」、「(是否就這樣?)對,然後因為允傳建築師事務所的部分,他們自己說要到22日,所以我也沒有通知他們。」(本院卷三第91頁、第91頁背面)、「(那全程開會時會議的重點是什麼?)當天會議的重點最主要是因為當初校長有去教育部開會,那開會時他覺得我們學校設計的量體不足,然後教室好像又過於大,然後用大概1億元左右只蓋了那幾間教室,他們覺得說不符合成本效益,所以他當初就被教育部這樣退回來,退回來之後,校長就是說那我們是不是還要再開一次會,來確認說那我們的這個設計要怎麼去修改,當初的目的是這樣子。」、「(當時開會有無談到說給允傳建築師事務所的展延時間?)當初允傳建築師事務所的林傳盛是有提出說是不是要展延工期,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具體說要展延多少天。」(本院卷三第92頁)、「(請你看一下第57頁如附表二十八所示開會通知單有無陳金松?)那個開會通知單沒有陳金松。」、「(那為何94年12月22日開會,陳金松會去?) 因為94年12月19日那天沒有開,那沒有開之後,我們就是把它改到94年12月22日,那改到94年12月22日的時候,後來他們說教育局有長官。」、「(他們是誰?)就是吳仕捷他們,他的意思是說,我跟他講的時候,他們說有長官會來看,那我不曉得是陳金松列席,那時我們也跟陳金松開玩笑,原來這個長官就是陳金松你,就是他來最主要目的是因為他有去教育部開會,然後因為我們一定要有這一筆的補助款,要向教育部爭取,然後他來最主要是要去協調我們這個事情的。」、「(94年12月22日那天,開會的內容你是否還記得?)開會的內容實際我記得不太清楚,然後我只記得林傳盛有跟陳金松講了一句話說『那你現在如果要變更設計的話,那你要給我們工期』。」、「(那一天有無建築師報告關於第二期工程的部分?)他那時候好像最主要是因為到教育部開會時,他們覺得我們的量體不夠,就是教室不夠,那教室不夠的話,變成說我們要把量體增加,但是量體增加可能又會超出我們的預算,所以變成說當初可能就有一個就是說,好像是要把那些什麼四層樓那個部分可能要改成三層樓這樣子,當初是有提到這件事。」、「(然後要把教室增加就對了?)對,就是要增加量體。」、「(開會時有講這些就對了?)對,有提到這個問題。」(本院卷三第97頁、第97頁背面)。

⑷又證人吳仕捷於101年5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去教育部申

請經費後,因為教室量體不足,有要修改設計圖,就是修改量體,要增到27等語(本院卷三第39頁背面);證人葉書楷於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否記得94年12月22日當時的會議,開會的內容重點是否能夠敘述一下?)那時候我們一期的配置跟二期的配置,原則上就是這邊有一個三間教室,然後四層樓,所以有12間普通教室,然後二期的部分也是這樣子,就是有12間普通教室,然後這一個地方,一期跟二期都有8間的專科教室,那時候二期的經費我們評估出來就是只能做12間普通教室跟應該是8間的專科教室,我的印象中是這樣,那後來就是因為學校有反應說這樣子教室數量太少,就是他希望普通教室要多一點,那時就是希望我們再提另外一方案,讓他的普通教室可以增加,所以後來就是在這邊,他希望是這邊,就是等於說第二期能夠再多增加一些普通教室,那一次開會應該是要講這個。」、「(你印象中當時有無討論到因為改變設計的關係,所以必須要展延工期?)其實我們是希望學校最好不要改,因為改的話就是我們不可能在那個時限內可以完成,所以我們當然是希望學校如果要改的話,一定要給我們時間。」、「(我現在問的是當時,94年12月22日當天有無討論到因為設計變更?)應該是都會討論到,因為沒有討論到這個,我們不可能會同意說學校更改。」、「(我請你再仔細回想一下,當天是否有討論到因為設計要變更,所以這個工期必須要展延的事情?)有,應該是有,因為這個事情比較。」、「(你是否確定確實是有討論到這件事情?)確定。」、「(那有無印象說,有無說要展延到何時?)展延到何時這個我們當然是希望比較久,但是展延到何時,妳現在問我我當然是想不起來,我們的想法當然是愈久愈好,因為他這樣子改,我們當然是希望學校給我們的時間愈長,我們設計才能做得比較好,才能規劃比較詳細,那至於學校願意給我們多少時間,不是我們可以決定,但這是我們的權益,我們當然是希望他給我們愈長的時間。」(本院卷三第115頁、第115頁背面)、「(之後是否因為學校要求變更校舍,你們才又改?)對。」(本院卷三第116頁背面)、「(到底L型改成ㄇ字型是建築師因為教室要擴建,你們建築師去建議說L型改ㄇ字型的,還是說學校認為說既然是教室要增加,所以L型要改ㄇ字型,到底是誰主動提出這個?)就是L型改ㄇ字型是誰提出來,學校又沒有那個專業,他怎麼可能提出那種東西,他就是認為他學校教室數量要增加,那我們就說如果要用現在這樣的規劃方式,要再增加教室的數量,那我就是只能在這邊增加一排教室,就變ㄇ字型。」、「(所以你們是否因為學校要求教室要增加,你們就以建築師的專業去建議學校L型改為ㄇ字型?)對,就是這樣。」、「(那你們這樣的建議是私底下提出來的,還是在會議中提出來的?)就會議中提出來的。」(本院卷三第118頁)、「(有無要取消一些原來的設計,然後樓層要變動?)有,就是本來專科教室那邊好像是要做四層,我們本來都是四層樓的,專科教室好像後來就改三層樓。」(本院卷三第118頁背面)、「(你剛講的那些事情是否在同一天討論的?)應該是在同一天討論的。」、「(因為要變更設計,而請求要展延這個工期的這件事情,是否也在同一天有討論?)應該是這樣,因為其實這樣子,因為那一天這個會議重點就是我們要爭取我們的權益,我們就是怕被罰錢,因為那一天本來應該是我們雷原寧,就是我們公司的負責人要來,因為我是裡面的員工,這個跟公司的權益有關係的,我會請他出席,但是那一天他沒有空,所以才找我們林總,就是找林傳盛一起去,因為這個東西就是跟我們允傳建築師事務所的權益有關係。」、「(你是否記得那天有向學校申請要展延工期,這件事你是確定的?)對。」、「(當天是否有達成展延工期的協議?)應該是會談到一個就是說大概的期限,但是至於說那個期限是多久我不知道,因為那時,其實這樣講,就是學校那時後來給我們的期限,其實我們那時覺得也是不夠,所以我們那時其實有還在跟學校反應說這樣的時間太短。」(本院卷三第119頁)、「(我現在還是再確認一下,94年12月22日當天的會議,你們有討論到工期要展延的事項,這個你是否是確定的?)有,有確定,因為不展延我們不可能同意變更,因為變更我們就一定來不及。」(本院卷三第119頁背面);證人林傳盛於101年5月3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如附表二十九所示94年12月22日期末會議,校方當時要求更改設計內容印象中是教育部要求教室數量增加,伊為事務所權益,要爭取工期及展延,還記得遇到一個大學學弟吳仕捷等語(本院卷三第109頁、第109頁背面、第112頁背面);證人陳榮豐證稱:伊印象中有開會討論要增加教室數量,將L型改為ㄇ型,後來設計圖有出來等語(本院卷三第13頁背面)。

⑸又允傳事務所依約於94年12月15日之前已提出海佃國中第二

期工程建築工程細部圖說等規劃設計案,惟教育部對該規劃設計指正規劃空間太小,應增加教室量體,已如上述;再經比對如附表二十七所示94年12月14日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項質疑與建議之㈤校長洪麗里答覆、第八項上級指示,及證人張家禎、吳仕捷、葉書楷、林傳盛、陳榮豐之證述,均就如附表二十九所示94年12月22日期末會議中,係校方提出「增加教室量體」之更改需求,建築師始依專業建議將L型校舍建築改為ㄇ字型,以增加教室數量,並要求展延設計工期等節,互為相符;嗣經本院函詢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臺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就展延履約期限部份有無相關依循法規規範乙節,經該局以附表四十六所示函文回覆「除依契約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外,本局並無另訂定相關規範。」等語在卷;則依如附表二十三所示契約書,其契約當事人之甲方係海佃國中,乙方係允傳事務所,依該契約第九條約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海佃國中自有權利訂定期限,令允傳事務所在期限內修正工程圖說,故海佃國中校長以本校提出增加教室量體(由20間改為27間),及修改外觀造型之需求,於附表二十九所示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中,同意延展允傳事務所設計工期,自屬依約行事,乃其基於契約當事人契約上權利之行使,其本可自行決定無疑,其通知校內相關人員、家長會、教育局承辦採購人員列席,不過為求慎重其事。至被告洪麗里固供承:94年12月22日當天,因為建築師認為還要回去精算設計工期,所以該次會議沒能決定出展延幾天,是後來甲方、乙方有共識展延設計期程75日(至95年2月28日)後,才填上去等語(本院卷五第134頁背面、第135頁背面),然其既為契約當事人之一造(甲方),且由甲方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甲方本有權自行決定展延設計期程,其雖事後才補填經建築師精算後之日數,仍難認有何偽造文書之故意,亦無礙於台南市政府對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更無讓允傳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原履約期限翌日94年12月16日至95年2月28日違約金之故意。至乙方(允傳事務所)究竟有無以書面申請展延履約期限,因本案係甲方(海佃國中)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且係甲方認為需修正,甲方並已依附表二十三所示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提出期限令乙方在期限內修正,依契約自由原則,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書面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過為釐清展延之原因,以杜將來之爭議而已,並非乙方必以書面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始得同意乙方展延,附此敘明。又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函詢教育部有關曾否於94年12月12日認為海佃國中教室空間太小、校舍量體太少、建議海佃國中將L型校舍改為ㄇ字型建築乙節,固經該部函覆稱「有關各國民中小學校舍規劃設計,應由地方政府衡酌區域發展、社區條件、自然及人文之要素以及學校校地之條件,妥予規劃設計,本部對於地方政府依其相關規定及程序完成之規劃設計案,尊重地方之自主權責。查本部並無行文要求該校校舍變更設計及改建之情事。」等語,有該部100年11月10日臺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27號)附卷可稽,然本院如前認定係教育部於94年12月12日開會時以「口頭」向蔡柄權、陳金松、洪麗里表示海佃國中教室量體太少,經被告洪麗里於附表二十七所示94年12月14日期末報告、附表二十九所示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中提出教育部上開指示,允傳事務所始依專業建議將L型校舍改為ㄇ字型,以增加教室數量,此與教育部前揭函文所指「無行文」要求該校校舍變更設計及改建乙節,亦無扞格,併此敘明。

㈢檢察官雖認允傳事務所逾95年2月28日亦未及時履約,被告

洪麗里復承前開圖利犯意,再以允傳事務所有申請建照及綠建築認證之壓力等理由,將履約期限再展延至95年3月25日,直接圖得允傳事務所無庸給付逾期違約金(95年2月28日至95年3月25日)之不法利益云云。然查:

⑴如附表三十所示95年2月27日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設計完稿

審查會議紀錄,主席洪麗里報告召開目的係關於本校第二期工程設計完稿審查,並提案討論「教室門窗、走廊儲物間、廁所位置是否適當」,經決議「1.普通教室左後方學習角不必墊高,但須留插座和網路線。2·音樂教室做階梯。3.走廊邊儲物間與外壁拉直,排水管使用鐵製水管,裝置在外壁上。4.廁所位置變更,1樓和3樓為女廁,2樓為男廁。」;嗣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擔任主席,於95年3月8日在教育局會議室,召開如附表三十一所示海佃國中有關工程協調會會議,報告開會目的是關於海佃國中校舍第一期工程、第二期工程、景觀工程設計、第一期變更設計案之說明,且於附表三十一所示會議紀錄第七項主席結論記載「請建築師配合校方需求,在3月25日繳交第二期工程預算書及圖說」;海佃國中於95年3月14日以如附表三十五所示函文(依據95年3月8日本校有關工程協調會協調事項辦理),通知允傳事務所,請貴所於95年3月25日前,將本校第二期工程設計圖說、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完成,請並交予本校審查,以利轉陳市府辦理有關工程招標事宜等情,有附表三十、三

十一、三十五所示文件附卷可稽。⑵又證人林淑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剛大律師問妳的應

該就是這個如附表三十一所示會議,妳看一下妳有沒有印象?那上面的簽名是妳簽的?)我親自簽的沒有錯,所以這裡是變更設計的部分。」、「(這個是在處理變更設計的部分,妳的認知是在處理變更設計,不是在處理其它事情。現在我就是要問妳,為什麼妳會來主持這個會議?妳剛才講說妳最主要是核稿,然後看業務單位呈報上來的那些稿件,為什麼反而這一次妳會來主持會議?)因為基本上我的職責就是處長不能出席的時候,我會出席,所以有可能這個業務科他們是不是覺得說這一個層級要到處長的這一個,所以他請我來主持這一個會議,有可能。」(本院卷四第154頁背面)、「(所以被告洪麗里有權限決定是否延展與否?)被告洪麗里是主辦機關。」(本院卷四第155頁背面)、「(被告洪麗里還有他們的律師主張說這案子有延到3月25日,建築師在3月25日交圖的這件事情是妳在這個附表三十一所示會議上面有同意的,這點實際情況到底是怎麼樣?有沒有同意延展到3月25日?)如果是看那個會議記錄,是有這樣的一個決議。」、「(附表三十一會議記錄主席結論第二點,這個是什麼意思?)對,是有這樣的一個決議。這個應該就是學校跟建築師兩方大家談、談、談,然後最後照我當時的判斷,應該覺得說校方要求在3月25日要交這個第二期的,我覺得是合理的,所以恐怕是做這樣的決議。」、「(妳這個會議結論的第二點有沒有涉及到契約上履約期限的改變?)我現在只能說,我從書面上來看,我自己有可能是這樣的思維,我現在真的我很難去說。照這個來看,因為3月25日是學校要求建築師要提出來的,前面建築師說第二期設計要求在3月25日完稿,所以有困難,仍盡力配合。所以這個日期是學校給我的,那我的立場是幫忙學校,就是催建築師你要如期去完成。所以這個部分你說是不是我同意展延合約期限,這個我覺得這個部分。」、「(就是看妳在這個結論有沒有這樣子的意思?因為現在不是我做這樣子的主張,是被告他們做這樣子的主張。)就是說在這一個會議裡面,因為學校提出來3月25日,那我會幫學校去要求建築師說你在這個時候要完成。」(本院卷四第157頁背面、第158頁)、「(就妳的所知,如果學校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委託設計監造的契約,如果要展延的時候,是學校決定就可以了,還是學校要上簽呈,然後由市政府來核定,還是怎麼樣?)以往會報到市政府的都是工程、工期的展延。」、「(監造的部分?)監造的部分好像沒有報過,所以對於監造的部分,其實真的不太有印象那個合約履約的期限,還有早期對這塊其實沒有那麼強烈,尤其是設計的部分。工程因為它會牽涉到之前罰款,他工程的展延學校都會報上來,那我們都會簽到一層。」、「(就是建造結構體的部分都會要報上市政府,但是設計監造的部分,妳的印象是沒有報到市政府的?)幾乎沒有。」、「(意思就是說學校自己決定同意展延就可以了嗎?)因為他是甲方,甲乙雙方。」(本院卷四第158頁背面、第159頁)。

⑶經比對如附表三十所示95年2月27日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設

計完稿審查會議紀錄、附表三十一所示95年3月8日海佃國中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及證人林淑敏之證述;均就海佃國中提出走廊儲物間、音樂教室、廁所等變更設計要求,互為相符;且依如附表二十三所示契約書,其契約當事人之甲方係海佃國中,乙方係允傳事務所,依該契約第九條約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海佃國中自有權利訂定期限,令允傳事務所在期限內修正工程圖說,故海佃國中校長以走廊儲物間、音樂教室、廁所等變更設計要求,委請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林淑敏副局長召開如附表三十一所示工程協調會,同意再延展允傳事務所設計工期,自屬依約行事,乃其基於契約當事人契約上權利之行使,其本可自行決定無疑,且經證人林淑敏證述該延展設計工期係甲方(海佃國中)權利,至為顯明;故被告洪麗里於第一次延展設計工期95年2月28日將屆之前日,為附表三十會議紀錄所示變更設計之要求,依約自當可再訂定期限要求允傳事務所在期限內即95年3月25日前修正,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因允傳事務所有申請建照及綠建築認證之壓力為由,故意給予允傳事務所延展履約期限云云,與附表三十、三十一所示文件之客觀事證不符,亦難認被告洪麗里有讓允傳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原履約期限至95年3月25日違約金之故意。

⑷又海佃國中於95年3月28日以附表三十三所示函文,通知允

傳事務所,主旨係有關本校委由貴所設計之「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圖說及預算書」逾期(應於95年3月25日完稿交件)未交件,涉及違約乙案;嗣允傳事務所於95年4月3日以附表四十一所示函文,檢送「海佃國中校舍整體規劃暨第二期新建工程」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一式3份;海佃國中再於95年4月11日以附表四十二所示函文,通知允傳事務所,貴所設計之「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圖說及預算書」逾期交件,逾期日由95年3月26日起計算至95年4月2日止,共計8日,依契約第十四條第一款之約定,以契約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應罰款4293元,故貴所逾期違約金總計34,344元等情,有附表三十三、四十二所示函文附卷可稽;故海佃國中校長洪麗里既有向允傳事務所表明上開違約情事,並通知允傳事務所將對其追償逾期違約金,益見被告洪麗里並無圖利允傳事務所之意。

㈣綜上,被告洪麗里是否為圖利允傳事務所,明知允傳事務所

未依約送交相關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竟以偽造附表二十九所示不實期末報告紀錄暨其簽到表上「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簽名方式,讓允傳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逾期違約金(94年12月16日至95年3月25日)利益,均屬有疑。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郭信良究否確有對林傳盛施用詐術,致林傳盛陷於錯誤,被告郭信良是否確有教唆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圖利允傳事務所,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是否確有受被告郭信良教唆而以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方式圖利允傳事務所,被告洪麗里是否以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方式,讓允傳事務所將履約期限展延,使允傳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遲延履約100日之違約金利益,本院均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均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三人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三人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98訴902卷證目錄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偵一卷,編號一)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偵二卷㈠,編號二)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偵二卷㈡,編號三)96年度偵字第14331號(偵三卷,編號四)96年度聲羈字第169號(聲羈卷,編號五)郭信良物證卷宗(郭證卷,編號六)洪麗里物證卷宗(洪證卷,編號七)98年度訴字第902號(本院卷,編號八)臺南縣調查站調勵肅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證卷,編號九)附表一┌────────────────────────────┐│臺南市政府 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12頁)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 機關地址:台南市○○路0段0號 ││ 洪麗里00-0000000 ││ ││速別:普通件 出納組長李威德(職章)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發文字號:南市000000000000000號 ││附件: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申請展延「臺南市安南區文中六十(海佃││ 國中)新建校舍暨第一期工程」規劃設計時程乙案,本府││ 同意展延四十五個日曆天。請 查照。 ││說明: ││ 一、復 貴所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九三允所傳字第○二七號函。││ 二、請 貴所務必掌握規劃進度於本(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完成本案工程細部設計圖書、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送審││ 等事宜。 ││正本: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本府教育局、台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海佃國中籌備處 │└────────────────────────────┘附表二┌────────────────────────────┐│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13頁) ││ 承辦人:楊文煌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 解密) ││附件: ││主旨:檢送本市「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 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乙份,報請 鈞府││ 核定。 ││說明: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暨臺南市政府採││ 購評選委員會遴聘要點辦理。 ││ ││正本:台南市政府 ││副本:本校總務處 ││ ││校長張俊欽 │└────────────────────────────┘附表三┌────────────────────────────┐│臺南市政府 函 ││(見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第198頁) ││受文者: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是否重新辦理建││ 築師遴選事宜,請貴校提出本案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 形,俾供本府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於第一期工程採購招標文件中,曾敘明建築師後續擴充││ 時間、金額、數量等事項,惟辦理後續擴充亦應合於招標文││ 件所規範之「...合約執行表現優異並經市長核可...」之條││ 件。 ││二、請 貴校就本案第一期工程建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狀況函覆││ 本府,俾作為是否辦理後續擴充之參考。 ││ ││正本: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局 │└────────────────────────────┘附表四┌────────────────────────────┐│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函(稿) ││(見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第199頁) ││ 承辦人:楊文煌 ││ ││受文者: ││發文日期:94.6.15 ││發文字號: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併)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洽詢「海佃國中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形」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鑑核。 ││說明: ││一、復 鈞府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二、本案目前海佃國中第一期工程執行內容為假設工程,其進度││ 約4-5%,因工程執行進度比率太小,尚無法判定建築師監造││ 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 ││第一層決行 ││承辦單位 決行 ││事務組長楊文煌(職章) 民德國中校長張俊欽 ││0614/0000 0000/1625 ││教師兼總務主任嚴嘉麒 ││0614/1535 │└────────────────────────────┘附表五┌────────────────────────────┐│ 教育部 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16至17頁)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市文小66(復興國小分部)因新建校舍二程為避開││ 後甲里斷層帶而變更興建地點,工程經費向下修正2,000 ││ 萬元,改以4,435萬元進行規劃設計,函請同意在總核定 ││ 經費不變的原則下,將前述調整款2,000萬元分配予海佃 ││ 國中1期暨長安國小等2案發包不足款及海佃國中2期新建 ││ 工程規劃設計費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5月27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 ││二、本部前於93年8月23日台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基於貴 ││ 市為解決前述學校面臨二部制及因新興地區學生人數急速膨││ 脹急需增建教室,同意前述四校(海佃國中1期、復興國小 ││ 分部、賢北國小2期、文元國小4期)依貴府本次所列各該校││ 之總工程款新台幣3億3,435萬元整先行辦理發包,而未來年││ 度經費仍以發包後總經費核列,至於工程進行...由貴府先 ││ 行墊付。另囿於本部94年度『降低國中小班級學生人數計畫││ 』工程預算額度縮減,前述4 校94年度...,餘所需經費俟 ││ 學校工程及預算進度執行情形於95 、96年度分年核列」, ││ 是以,本部前函意旨雖同意貴府以總工程款新台幣3億3,435││ 萬元整先行辦理發包,惟未來年度經費仍以發包後總經費核││ 列。 ││三、今貴府函稱海佃國中1期工程預計95年4月完工,為紓解地區││ 學生就學壓力與通勤時間,海佃國中已提前於94年8月成立 ││ 招生,目前暫借遴近地區空教室使用,預估該地區學生數,││ 95年8月勢必全面招生,屆時完工之教室將不敷使用,急需 ││ 提前進行第2期工程規劃設計,以降低明年該校招生之衝擊 ││ 。 ││四、基於貴府考量說明三之需求,本部同意貴府將前述調整款2,││ 000萬元分配300萬元予海佃國中2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 ││ 費,至其餘調整工程款之改分配,本部礙難同意。 ││ ││ 如擬(手寫) ││擬:另案簽辦,文先存 代為.. ││ (職章)0704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0704 │└────────────────────────────┘附表六┌────────────────────────────┐│ 臺南市政府 函(稿)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207頁)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南市00000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業已奉教育部同意核撥300 ││ 萬元辦理先期規劃設計,請貴籌備處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 師遴選作業,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暨(「││ 暨」以手劃刪除)相關證照審查及發包作業(「及發包作││ 業」以手寫增列),俟95年度(「95年度」以手劃刪除)││ 取得(「取得」以手劃刪除並增列「核定」)工程款後立││ 即辦理發包(「辦理發包」以手劃刪除並增列「施工」)││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4年6月20日臺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 ││ 理。 ││二、94年度海佃國中新建校舍二期工程僅先核定300萬元辦理規 ││ 劃設計,以總工程款3%計算,海佃國中二期校舍工程請以1 ││ 億元預算進行未來校舍工程規劃。 ││市長 許 ○ ○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室)主管決行 ││第二層決行 ││承辦單位 決行 ││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 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職章)││ 0706/0000 0000/1815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 退給金松修改 ││ 0706 水文7/6 │└────────────────────────────┘附表七┌────────────────────────────┐│ 臺南市政府 函(稿)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208頁)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捌日發文 ││發文字號:南市00000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業已奉教育部同意核撥300 ││ 萬元辦理先期規劃設計,請貴籌備處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 師遴選作業,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 證照審查及發包作業,俟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4年6月20日臺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 ││ 理。 ││二、94年度海佃國中新建校舍二期工程僅先核定300萬元辦理規 ││ 劃設計,以總工程款3%計算,海佃國中二期校舍工程請以1 ││ 億元預算進行未來校舍工程規劃。 ││市長 許 ○ ○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室)主管決行 ││ ││第二層決行 ││承辦單位 決行 ││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 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職章) ││ 0707/0000 0000/1600 ││ 發(手寫)││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 教育局局長王水文(職章)││ 0707 代為決行 │└────────────────────────────┘附表八┌────────────────────────────┐│ 臺南市政府 函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65頁) ││ ││ 承辦人:陳金松 ││ ││受文者:本府教育局洪麗里主任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南市00000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業已奉教育部同意核撥300 ││ 萬元辦理先期規劃設計,請貴籌備處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 師遴選作業,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 證照審查及發包作業,俟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4年6月20日臺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 ││ 理。 ││二、94年度海佃國中新建校舍二期工程僅先核定300萬元辦理規 ││ 劃設計,以總工程款3%計算,海佃國中二期校舍工程請以1 ││ 億元預算進行未來校舍工程規劃。 ││ ││正本: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籌備處(民德國中代轉) ││副本: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本府教育局(五份)、本府教育局洪││ 麗里主任 ││ ││ 市長 許添財 請假 ││ ││ 副市長 許陽明 代行 ││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室)主管決行 │└────────────────────────────┘附表九台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141頁)單位:教育局┌────────────────────────────┐│綜合意見 │├────────────────────────────┤│一、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是否可以重新辦理建築師││ 遴選案,經會本府採購中心、秘書室及本市民德國中(海佃││ 國中籌備處)後,其意見大略如下: ││ (一)採購中心: ││ 1.查本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 額或數量,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 款之規定;惟辦理後續擴充亦應合於招標文件所規範││ 之「…合約執行表現優異並經市長核可…」之條件。││ 2.本案是否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請貴單位逕依實際情││ 形衡酌辦理與否。 ││ (二)法制室:本室同採購中心之簽見。 ││ (三)民德國中: ││ 本案目前海佃國中第一期工程執行內容為假設工程,其││ 進度約4-5%,因工程執行進度比率太小,尚無法判定建││ 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 ││二、綜上所述,本課提出綜合意見如下: ││ (一)海佃國中二期工程若擬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並未││ 有違反合約或剝奪建築師權益之可議處。 ││ (二)本案第一期工程自規劃設計至監造執行迄今,建築師曾││ 因採用單價偏高或特殊規格之建材,遭本府校舍工程預││ 算書圖審查小組二度要求改進,且尚無其他表現優異情││ 事,故本案擬不辦理後續擴充事宜。 ││三、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擬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 敬 陳 秘書王各上(職章)00000000 ││主任秘書 洪 主任秘書侯正中(職章)0621 ││副 市長 許 ││市 長 許(均為電腦打字) ││調用教師洪麗里(職章)0616/1805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0620 如擬三辦理 ││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職章)0620 許0623(手寫) ││教育局局長王水文(職章)0620 公文交換中心94.6.21 5502 │└────────────────────────────┘附表十┌────────────────────────────┐│ 臺南市政府 函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156頁) ││受文者: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請 貴校儘速重新辦││ 理建築師遴選事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6)月23日市長之核示辦理。 ││ ││正本:民德國中 ││副本:本府教育局 │└────────────────────────────┘附表十一┌────────────────────────────┐│簽 於 教育局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66至267頁) ││ 日期:94年7月21日 ││主旨:為本市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 ,俾掌握設校進度,使工程儘快施工乙案(詳如說明),││ 簽請 核示。 ││說明: ││一、本案第二期校舍工程業已奉教育部94.6.20臺國(一)字第 ││ 000 00 00000號函,同意核撥300萬元先期規劃設計費,並 ││ 規定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及││ 發包作業等事宜。(附件一) ││二、本案第二期工程如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工作,尚需經歷召開││ 二次評選委員會、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採購等業務,││ 少則費時三個月,多則費時四個月,再加上建築師設計規劃││ 時程至少需時三個月,以目前至年底僅餘五個月之時間而言││ ,勢必無法完成如教育部所交辦事項。 ││三、本案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負責設計監造之建築師,於校舍工││ 程預算書圖審查過程,均能虛心接受改進意見,並適時予以││ 修正,故本案建築師配合度頗高,是其堪稱優良表現之一。││四、以目前負責籌備海佃國中各項業務之民德國中表示:自本案││ 第一期校舍施工以來,工地監工主任表現良好、負責盡職,││ 是設計監造單位優良表現之二。 ││五、另本案第一期校舍工程設計監造之建築師事務所,曾設計台││ 南縣南科國中、南科國小,對校園設計規劃有一定之經驗;││ 該所對本案第一期工程之服務建議書內容與發包圖說,快速││ 順利通過都審,可見該所對於本案之設計規劃,具有一定之││ 成熟度。又該所已經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對於第二期之基││ 地條件、工程介面銜接、相關圖說繪製、請照流程及預算編││ 列等,均擁有較佳之掌控能力與效率,對於第二期工程能否││ 延續整體校園親劃理念,能否順利設計發包,是個重要條件││ 。 ││六、本案第一期工程發包迄今,建築師事務所相關監造作業皆依││ 監造計畫書確實執行,尚無重大缺失。 ││ ││擬辦:依據招標資料之設校規劃書第六條第二項第3點「...合約││ 執行表現優異並經市長核可,得擁有後期優先承攬設計權││ ...」基於如上述說明三、四、五之各項理由,本案海佃 ││ 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作業,以││ 利校舍工程順利進行。當否?請核示。 ││ 敬 陳 ││主任秘書 洪 ││副 市 長 許 ││市 長 許(均為電腦打字) ││ ││ 敬會法制室、秘書室(手寫) ││第二層決行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決行 ││ ││調用教師洪麗里(職章) 秘書王各上(職章)00000000││ 0721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 主任秘書侯正中(職章)0729││ 0721 ││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職章) ││ 0721 ││教育局局長王水文(職章)7/22 │└────────────────────────────┘附表十二臺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68頁)單位:法制室┌────────────────────────────┐│單位意見 │├────────────────────────────┤│有關本市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擬不重新辦理遴選規劃設計建築師││一案,本室簽見如下: ││一、貴局94年7月21日大簽知悉(本室94年7月25日收文第445號 ││ )。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 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是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如有載明後續擴充條款,得採限制性招標,惟是否由原廠商││ 辦理後續採購權利,主辦機關仍有裁量權限。 ││三、卷查本件本市海佃國中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 公告(2004年4月30日)及招標須知中,載明保留未來增購 ││ 權利:「本案簽約日起五年內二、三期工程設計監造金額上││ 限壹仟壹拾萬元。」,故本件如經貴局評估原第一期工程規││ 劃設計建築師合約執行優異,擬由原規劃設計建築師設計該││ 校第二期工程,尚無不合。惟後續議價及簽約事宜,仍請洽││ 秘書室採購中心。 ││ ││行政...課課長謝漢東(職章)0726 ││法制室消費者保護官..銘通(職章)0726 ││ 法制室主任李秀雄(職章)0726│└────────────────────────────┘附表十三臺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69頁)單位:採購中心┌────────────────────────────┐│單位意見 │├────────────────────────────┤│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案採購中││心提供意見如下: ││一、查本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 量,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惟││ 辦理後續擴充亦應合於招標文件所規範之「...合約執行表 ││ 現優異並經市長核可...」之條件。 ││二、本案如奉核可辦理議價事宜,請檢附動支單、預算書、採購││ 經費來源表各乙份;議價單、估價單、聲明書、委託代理授││ 權書、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勞務採購契約書││ 、台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招標投標須知及說明一式││ 二份(一份留存卷內、一份送交廠商填寫),併同簽奉核准││ 文件送本中心辦理。 ││三、加會本府採購稽核小組。 ││ 政風室 ││ ││課員吳秀惠(職章) 採購稽核小組 ││0729 (政風室) ││0835 擬同採購中心簽見 ←──┐ ││採購中心幹事林志忠(職章) │ ││0729 課員姜亮宇(職章)0729 │ ││0840 │ ││採購中心執行..柯國正(職章) │ ││0729/0550 ..課長張國源(職章)0729 │ ││呈林召集人 專員陳更..(職章)0729 │台南市政府││採購中心召集人林忠雄(職章)0729 副市長許陽明││ │0801(職章││ │1800 ) ││ 政風室主任楊政憲(職章)│ ││ 0729/14:50 │ ││ 如擬(手寫) ││ 財0802(手寫)│└────────────────────────────┘附表十四┌────────────────────────────┐│ 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32至33頁)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擬:附件抽辦,文先存(手寫) ││發文日期:94年8月8日 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0809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旨:有關本校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俾││ 掌握設校進度,使工程儘快施工乙案(詳如說明),請 ││ 鑒核。 ││說明: ││一、本校第二期工程如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工作,尚需經歷召開││ 二次評選委員會、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採購等業務,││ 以目前至年底僅餘五個月之時間而言,勢必無法完成教育部││ 規定於本(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 及發包作業等事宜。 ││二、本校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負責設計監造之建築師,於校舍工││ 程預算書圖審查過程,均能虛心接受改進意見,並適時予以││ 修正,故本案建築師配合度頗高,是其堪稱優良表現之一。││三、以之前負責籌備海佃國中各項業務之民德國中表示:自本案││ 第一期校舍施工以來,工地監工主任表現良好、負責盡職,││ 是設計監造單位優良表現之二。 ││四、另本案第一期校舍工程設計監造之建築師事務所,曾設計台││ 南縣南科國中、南科國小,對校園設計規劃有一定之經驗;││ 該所對本案第一期工程之服務建議書內容與發包圖說,快速││ 順利通過都審,可見該所對於本校之設計規劃,具有一定之││ 成熟度。又該所已經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對於第二期之基││ 地條件、工程介面銜接、相關圖說繪製、請照流程及預算編││ 列等,均擁有較佳之掌控能力與效率,對於第二期工程能否││ 延續整體校園親劃理念,能否順利設計發包,是個重要條件││ 。 ││五、本校第一期工程發包迄今,建築師事務所相關監造作業皆依││ 監造計畫書確實執行,尚無重大缺失。 ││ ││正本:台南市政府 ││副本:本校總務處 ││ ││校 長 洪麗里 │└────────────────────────────┘附表十五臺南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70至271頁)單位:教育局┌────────────────────────────┐│綜合意見 │├────────────────────────────┤│ 本市海佃國中辦理「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後續採購之規定,││沿用原第一期建築師允傳建築師事務所乙案,業會本府採購中心││、採購稽核小組(政風室)、法制室,各單位簽見如後: ││法制室: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 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 標...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 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惟是否採由││ 原廠商辦理後續採購權利,主辦機關仍有裁量權限。另││ 查本案已於招標公告暨招標文件中敘明保留後續採購之││ 權利,故本件如經貴局評估原第一期工程規劃設計建築││ 師合約執行優異,擬由原規劃設計建築師設計該校第二││ 期工程,尚無不合。 ││採購中心:查本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 額或數量,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 定,惟辦理後續擴充亦應合於招標文件所規範之「 ││ ... 合約執行表現優異並經市長核可...」之條件。 ││採購稽核小組(政風室):擬同採購中心簽見 ││ ││教育局補充說明: ││一、依本市海佃國中94年8月8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說明二、三、四、五,皆可佐證原第一期規劃設計之允傳建││ 築師事務所不論對於校方要求之配合度、預算書圖審查時虛││ 心配合改進;開工以來,現場監工建築師表現良好,負責盡││ 職,表現深獲校方肯定,且已有第一期工程規劃設計之經驗││ ,對於第二期工程應可儘快進入狀況,且能延續第一期工程││ 整體校園規劃設計。 ││一、別教育部於94年6月20日臺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 ││ 准該校二期工程規劃設計費300萬元,需於94年12月底前完 ││ 成規劃設計並取得建照,該校考量重新遴選建築師之流程,││ 勢必無法在94年12月底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及發││ 包作業等事宜,故擬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 後續採購之權利,由原規劃第一期工程之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繼續負責第二期工程之規劃設計。 ││ ││擬辦:本案擬建請 鈞長同意該校所請,該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 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沿用第一期表現││ 良好之允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規劃設計,以符合該校所需││ 。擬奉核後,移請本府秘書室採購中心辦理議價事宜。 ││ ││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0809/1435 秘書王各上(職章)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柄權(職章)0000 0000 0000 ││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職章)0809 參議林暉月(職章) ││教育局局長王水文(職章)0000 00.10/15:10代 ││ 如擬8/10(手寫) ││ 台南市政府 ││ 市長許添財 │└────────────────────────────┘附表十六┌────────────────────────────┐│臺南市政府函 ││(見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第207頁) ││ 承辦人:陳金松 ││受文者: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貴校函報新建教室工程擬繼續沿用第一期規劃設計監造允││ 傳建築師事務所乙案,本府同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 一、復貴校94年8月8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二、依教育部來函要求,請貴校務必把握時程,本案需於94年││ 12月月底前完成規劃設計,並通過相關書圖證照審查。 ││ 三、請貴校檢附動支單、預算書、採購經費來源表各乙份;議││ 價單、估價單、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印花稅大額憑││ 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勞務採購契約書、臺南市政府暨所││ 屬機關學校採購招標投標需知及說明一式兩份,送本府秘││ 書室採購中心辦理。 ││ ││正本: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局局長室(含附件)、本府教育局(三份) ││ ││市長許添財 ││擬,依來文辦理(手寫) 1.加會會計 會計室主任陳薇││教師兼代總務主任張家禎(職章) 2.請儘速辦理 (職章) ││0812 ,俾掌握時效(手寫) ││ 海佃國中校長洪麗里(職章) ││ 0812/1320 │└────────────────────────────┘附表十七┌────────────────────────────┐│臺南市政府 函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2號卷第219至220頁) ││受文者: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捌日發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 ││附件:教育部93年度降班及老舊改善經費核定表 ││主旨:函轉教育部核定九十三年度「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 數計畫」及「國民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硬體工││ 程經費一覽表,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台國字第00000000││ 一一號函辦理。 ││ 二、有關各校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如所附核定經費一覽表。 ││ 三、請各校立即執行並切實掌握進度,九十三年度經費應於年││ 度內執行完畢,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執行率。 ││ 四、工程經費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應依綠建築推動方案之規││ 定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 五、另本案有先予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非僅辦理校園整體││ 規劃之初步配置設計,而應依工程大小實際規劃設計,並││ 於九十三年度內完成預算圖審查,並儘速取得建照,俾教││ 育部核定補助責校九十四年度工程經費之後即可辦理上網││ 招標事宜,以提升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 ││ 六、有關忠義國小改善老舊危險校舍二期工程,博愛國小改善││ 老舊危險校舍二期工程未列入教育部九十三年度補助經費││ 名單中,本府已向教育部申覆中,俟正式核定後再另函通││ 知。 ││第二層決行 ││第二層 水文(手寫)代為決行 ││核稿 教育局副局長黃清雲(職章)0216 ││承辦人 國民教育課課長葉建良(職章)0216/1610 ││ 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0216/1600 │└────────────────────────────┘附表十八┌────────────────────────────┐│臺南市政府 書函(稿)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2號卷第268至270頁) ││受文者: 併府文00000000000號函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柒日發文 ││發文字號: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94年度教育部整建國民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計劃經費核定││ 表 ││主旨:函轉教育部核定94年度「國民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 畫」硬體工程經費一覽表,請 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教育部94年1月31日台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 辦理。 ││ 二、有關各校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如所附核定經費一覽表。 ││ 三、請各校立即執行並切實掌握進度,94年度經費應於年度內││ 執行完畢,至少應達90%以上的執行率。 ││ 四、工程經費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應依綠建築推動方案之規││ 定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 五、另本案有先予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非僅辦理校園整體││ 規劃之初步配置設計,而應依工程大小實際規劃設計,並││ 於94年度內完成預算圖審查,並儘速取得建照,並於俟(││ 「並於」以手劃刪除更正為「俟」)教育部核定補助貴校││ 95年度工程經費之同時即可辦理上網招標事宜,以提升工││ 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 ││ ││第二層決行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決行 ││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 教育局副局長林淑敏 ││...蔡炳權(職章)0214 2/14 ││ 發 水文(手寫)││ 2/14 ││ 代為決行(章) ││ ││ ││ 本市另行爭取之三千萬部分││ 亦同時函覆如附,但本項屬││ 隱藏性補助款,不呈現於各││ 校 ││ (手寫) ││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炳權 ││本表電子檔一份給局長 (職章) ││ 水文2/14(手寫) │└────────────────────────────┘附表十九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7年12月4日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158頁)┌──┬────────────────────────────┐│送測│洪麗里、郭信良、王水文測謊 ││項目│ │├──┼────────────────────────────┤│測謊│控制問題法 ││方法│混合問題法 │├──┼────────────────────────────┤│測謊│一、洪麗里稱:(一)期末會議紀錄是當場簽名的。 ││結果│ 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 │ (二)二期校舍工程招標簽呈是王水文指示簽辦││ │ 。 ││ │上述問題經測試未能獲致有效生理反應圖譜,無法據以研判有無││ │說謊。 ││ │二、郭信良稱:(一)二期校舍工程其未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 │ 做。 ││ │ (二)二期校舍工程其未收林傳盛的賄款。 ││ │ 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 │三、王水文稱:(一)校舍工程評選委員名單其未洩露出去。 ││ │ (二)二期校舍工程其未同意郭信良交給林傳盛││ │ 做。 ││ │上述問題經測試未能獲致有效生理反應圖譜,無法據以研判有無││ │說謊。 ││ │四、檢附測謊鑑定過程參考資料乙份。 │└──┴────────────────────────────┘附表二十┌────────────────────────────┐│勘驗紀錄(本院100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30至││134頁背面) ││ ││案號案由:98年度訴字第902號 ││勘驗標的:測謊過程錄影光碟 ││錄影時間:2008年11月26日上午9時48分20秒至上午10時22分 ││ 30秒、上午10時37分19秒至10時49分41秒 ││勘驗結果: ││㈠測謊過程中,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外力干擾,經受測人同意││ 配合,並告知得拒絕受測,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 人員事前與被告郭信良說明測謊的過程及談論案件細節,並給││ 予被告郭信良與律師討論之時間,故錄影於10時22分31秒至37││ 分18秒間中斷。測謊人員實際測試二次,於第一次測試中詢問││ 之問題為「二期校舍工程你有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做嗎?」││ 、「二期校舍工程有沒有收林傳盛的賄款?」,第二次測試中││ 詢問之問題為「二期校舍工程有沒有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做││ ?」及「二期校舍工程有沒有收林傳盛的賄款?」、「你有沒││ 有收林傳盛的賄賂款?」,測謊結束後測謊人員詢問被告郭信││ 良對於剛才測驗中詢問之問題是否都很清楚,被告回答對,被││ 告表示於測謊中間無身體不舒服之情事。 ││㈡2008年11月26日上午9時48分20秒至上午10時22分30秒測謊過 ││ 程中與測謊問卷第3題「二期校舍工程你有要求王水文交給林 ││ 傳盛做嗎?」及第5題「二期校舍工程你有收林傳盛的賄款嗎 ││ ?」相關之內容勘驗如下(測謊人員部分下稱「員」,郭信良││ 部分下稱「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①自上午10時2分24秒至10時4分6秒部分: ││員:我們今天簡單講就是海佃國中的校舍工程喔,二期校舍工程││ ,你有向王水文要求變更設計簽造招標案交給林傳盛建築師││ 嗎? ││郭:沒有。 ││員:好,你就回答沒有就好了,好不好,我這個問題就是清楚的││ 這個問題要問你。 ││員:就是二期校舍工程你沒有沒有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 ││郭:點頭。 ││員:這樣懂了嗎? ││郭:知道。 ││員:那另外一個就是,同樣這個二期校舍工程,我的主題都是一││ 樣。 ││郭:嗯。 ││員:你有沒有收那個事務所的賄款?林傳盛事務所的賄款,這樣││ 懂了嗎? ││郭:點頭。 ││ ││②自10時07分15秒至10時20分44秒部分: ││員:回答只有一個字或二個字,肯定或否定,這樣都了解了嘛?││郭:但是剛才你的問題有衝突耶。 ││員:哪一個問題? ││郭:就是說有沒有向那個王水文施壓啊,要求讓原來的建築師繼││ 續做。 ││員:我們就是,你說衝突在哪裡? ││郭:在那一點啊,那一點有衝突。 ││員:怎麼說? ││郭:因為當地的里長還有家長有來拜託我,這個案子這樣。 ││員:你如果拜託了哦。 ││郭:嗯。 ││員:那你就直接告訴我。你是有跟他談過要求他交給林傳盛做,││ 你就說有就好啦。 ││郭:但是問題不是這樣子啊。如果,因為他要去考量整個的情形││ ,他們要去。 ││員:那你一樣,你還是可以說清楚,你跟檢察官也是可以說清楚││ 。 ││郭:可以講,但是你問的這麼簡單...。 ││員:我現在,我就是簡單的問題。就是你有沒有跟這個,我們不││ 要講施壓,就是說你有沒有跟這個王文水就是講過交給他來││ 做,你如果說是你有根據,你有你的依據,那你去證明,那││ 你但是你就要直接說有,這樣清楚了嗎? ││郭:哦,因為。 ││員:有就是有,我們現在只管。 ││郭:但是里長有來跟我說。 ││員:那沒關係,你可以找里長來幫你做證。但是你的回答必須是││ 有,你如果說是沒有,你又說是里長有拜託你,這樣才叫做││ 衝突。 ││郭:因為他們有來拜託說要這個案子喔,如果。因為很複雜。 ││員:所以你現在這個問題。 ││郭:對啊。 ││員:你自己要分清楚哦。 ││郭:很複雜。 ││員:我現在重新跟你談。 ││郭:喔。 ││員:好不好。 ││郭:因為很複雜。 ││員:這個,你自己話要說清楚。你如果跟我說有,原因是因為有││ 里長來拜託,你就說有,我現在再跟你談一下。 ││郭:這樣說會不會因為說有而造成。 ││員:好,我現在講給你聽,你如果說沒有,那事實上是有,你回││ 答沒有,那你會變成說謊,這是第一個。現在在關鍵是另外││ 一個,收錢的問題,你如果是這個案子,校舍工程有跟他拿││ 錢,如果真的有拿錢,不管是什麼原因,你說有來說,跟里││ 長有說還沒有說其實都一樣有問題,對不對?我現在所以關││ 鍵在你有沒有跟他收賄款嘛。 ││郭:賄款沒有,是借貸的關係。 ││員:那借貸是你的說法啊,我現在不管啊,我只說校舍工程你有││ 沒有收林傳盛的賄款,就是說有拿不還的啊。 ││郭:有拿不還哦? ││對,賄款就是送你的錢啊。 ││郭:那如果贊助金算不算? ││員:你贊助,你另外去證明啊,我現在不管其他的錢啊。我只說││ 這個校舍工程你有去拜託以後你拿了錢,不會還的錢。所以││ 你如果要改口,改口說今天你有要求,你有去跟王水文談這││ 個事情,因為林傳盛做的很好,哦,包括你的原因是里長他││ 們有來要求,那你就直接說有,你要肯定說有,這樣我們,││ 我們的對話是不一樣的。 ││郭:因為,唉。 ││員:我這樣講你有沒有聽懂? ││郭:我聽懂,因為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因為里長來拜託我,我有││ 打電話給王水文,叫他去考慮地方的情形。 ││員:那現在方式上我不管,我只是在問你有沒有的時候,你如果││ 告訴我的答案是有,哦。 ││郭:有打電話。 ││員:對。 ││郭:但沒有像剛才所講的說像施壓啦。 ││員:我沒有講施壓,我只說要求。 ││郭:哦,要求。 ││員:那你如果說電話要求還是屬於要求嘛,你可以講清楚啊,那││ 你講清楚,這個問題我跟你談清楚了對不對?我了解,我會││ 斟酌,因為他們是檢察官要求測謊的,那我要聽清楚你的意││ 思。 ││郭:因為,我現在跟你說一下哦,你比較認為說要怎麼樣你,我││ 跟你說那個情形,里長來拜託我說要給...做的話,如果換 ││ 另的建築師的話來不及。 ││員:那個原因哦,原因我們不管,我現在只問你哦,你到底有沒││ 有要求王水文去談,說這個校舍工程要交給林傳盛來做?如││ 果你說有,而且有這樣的原因,那你要去讓檢察官去了解,││ 我只要知道你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有還是沒有。 ││郭:我有打電話。 ││員:好,你承認有對不對? ││郭:我有打電話。 ││員:你以前有沒有說過有? ││郭:有。 ││員:你以前有說過? ││郭:對對對。有,有打電話。 ││員:那你今天的回答就要說有啊。 ││郭:哦,哦,這樣哦。 ││員:那你就說有喔,那這樣就沒有衝突了啊。好不好?這樣清楚││ 了嗎?你的要求就是打電話嘛,那個我原因我不管,這個包││ 含在裡面嘛。這樣子聽懂了嗎?所以你就要說有,你不能說││ 沒有。有就是有,你不能。 ││郭:對對對。 ││員:好,再過來,二期校舍工程,我是說你有沒有為了二期校舍││ 工程你有收林傳盛的賄賂款,賄賂款就是「歐ㄙㄟ」(台語││ 發音),這個是法律上不可以拿的錢,我只問你這個有沒有││ 收受他的賄賂款,我沒有跟你談的很細,多少錢,所以你要││ 告訴我有還是沒有。 ││郭:沒有收...的錢,但是我有向他借貸關係。 ││員:那個我沒有問你另外的錢。 ││郭:哦。 ││員:好不好,那我就不管那一部分。 ││郭:嗯嗯。 ││員:我只問你這個問題,你說有或者沒有。我就是跟你很清楚的││ 講,是因為校舍工程,如果說是因為幫忙跟人家要的錢,他││ 送給你的謝謝你的錢,這個不用還的,有還是沒有? ││郭:嗯嗯。 ││員:就可以了,這樣清楚了嗎? ││郭:我知道。 ││員:我們定義的很清楚,現在我再重新跟你講一次,所以前面如││ 果校舍工程你是有要求,有沒有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來承││ 做,你的回答是有。 ││郭:我這個。 ││員:我現在清楚的問你,你要回答說有或者沒有。 ││郭:但是你說要求捏,要求這樣就是不是變,因為我沒有要求,││ 我是叫他...。 ││員:那是你的解讀,我的問題很清楚,法律上本來就有要求這個││ 名詞,要求不用再多做解釋了。 ││郭:這樣....。 ││員:你如果有問題不然你就拒絕,你就拒絕測謊。 ││郭:因為你說,沒有啦,因為你說要求...。 ││員:你打電話也是要求啊,啊事實你說有就是打電話啊。 ││郭:我有打電話啊。 ││員:這樣就好了啊,這樣就是算要求啊。 ││郭:我有打電話叫他去地方..。 ││員:不然你打電話要做什麼? ││郭:啥?打電話是因為我也跟他說里長人家在拜託。 ││員:對,所以一樣這叫做要求,你有說給他聽嘛,你有說給他聽││ 嘛,要求本來就是說給對方聽嘛,你向有權的人講這個事情││ 嘛,你本身也有身分地位嘛,你說給他聽就是要求啊,我們││ 也沒有說要求,要求是這裡面不包含說有原因啊,你就說你││ 的要求就是因為里長有跟你拜託啊,只要里長願意出面證明││ ,那你說的要求是吻合的啊,這樣沒有關係啊,所以我說現││ 在要求如果你有承認,重點是後面你有沒有給人家收「歐ㄙ││ ㄟ」錢嗎?這樣才是重點。這樣知道嗎? ││郭:那如果說有沒有打電話,不是要求,拜託他考慮一下這個工││ 程的問題。 ││員:那個那個我不負責查證,所以我不做細節。所以打電話你說││ 的要求,你的有,你的承認有就是打電話,那是你的解釋你││ 本來就有這個權利,你有陳述的權利。 ││郭:但是我,對不起啦,不好意思啦,比較失禮,我現在是說我││ 沒有要求說他一定要給林傳盛做。 ││員:我跟你講一遍。 ││郭:不是,我是說沒有要求。 ││員:這件事你有做過就算有,你有做過嗎?你如果說從頭到尾你││ 都沒有參與,沒有出面過。電話你都沒有打,那你就沒有嘛││ 。你今天說的有是你承認有打電話,那也是你的權利啊,那││ 就是你的解釋啊,那就沒差啊。你認為你議員的工作就是這││ 樣子啊,這樣哪有什麼問題? ││郭:我在說,我的解讀啦,我的解讀比較簡單啦,就是跟他要求││ 說。 ││員:你當個議員你要分清楚這些啊。 ││郭:對啊,我就是說跟他要求,變成我們...,是不是有另外一 ││ 種的解讀說法,叫他給林傳盛做這個意思,這樣子會不會。││員:好,不然這樣.. ,你有電話要求這樣好不好? ││郭:電話要求? ││員:你就是,你有打電話嘛。 ││郭:嗯,我有打電話。 ││員:我就是電話要求嘛,好不好?我讓你增加二個字,我現在要││ 求的意思就是用電話嘛,這是你自己的說法嘛。 ││郭:我本來打電話給他。 ││員:這樣好,你有電話要求,哦,這樣有清楚嗎?不然你就一句││話,不要做。 ││郭:不要這樣,我現在跟你說因為,事情我們來給他釐清。 ││員:我知道,我現在是已經很替你考慮了啦。好,你的要求,你││ 的有就是你有電話要求嘛,當然這個包括可能有還有別的形││ 式我不管,我現在就是跟你問的細一點,算對你比較有利啦││ ,你有電話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來做,你同意嗎? ││郭:呵,你可以讓我麻煩一下嗎,我今天要接受測謊就是我要證││ 明我的坦白。 ││員:對,所以我跟你講,這句話沒有問題。 ││郭:對。 ││員:你本來就承認你自己講的。 ││郭:我有打電話給他,但是我是叫他考慮地方的,沒有要求,要││ 求這樣子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員:沒有辦法。沒有這個字沒有動詞啊,你要說一段話,要求就││ 是簡單二句而已啊,這個你不用跟我爭啦。 ││郭:對,我知道,是不是有另外緩和的字句可以? ││員:什麼字句?好,你打電話叫王水文把這個校舍工程交給林傳││ 盛?這樣不是更差嗎?要求是單方面的意思,對你沒有比較││ 差啦。因為你的理由就是因為里長有跟你拜託嘛,你可以證││ 明,他如果要出面是吻合的啊,這沒有差啊。這不是重點啦││ 。 ││郭:你..說這不是重點。 ││員:我不會騙你啦,這個重點是你承認不承認而已啦,你如果承││ 認有這回事,那沒有差,你的回答就是肯定嘛,這沒差啦,││ 我不會騙你啦,我要的是你的肯定的告訴我你的意思是怎麼││ 樣?所以你自己要決定你要不要做測謊這樣而已。 ││郭:測謊是一定要做。 ││員:嗯,所以二期校舍工程你有打電話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來││ 做,海佃國中校舍工程,其實照你的話來說其實這是事實。││ 這個我沒有害你。 ││郭:這個要求,要求就,因為我就沒有給他要求啊,我有打電話││ 但我沒有要求啊,這個就是有點矛盾這邊啊。 ││員:你有談到林傳盛嘛?對不對?那這個海佃國中的校舍工程你││ 有說嘛,這都吻合嘛。 ││郭:對。 ││員:我想你如果要再談這個我也沒辦法再和你多說了。 ││郭:因為要求就像我們跟他譬如說。 ││員:答不答應是他的事啊,你沒有權利替他決定啊,你是民意代││ 表啊,要求是天經地義啊,你如果認為沒有違法,要求是天││ 經地義,不然什麼是叫為民喉舌?對不對?如果事實做的好││ ,沒有不法利益,要求是應該的啊,不然你做民意代表要做││ 什麼,本來就是人家拜託你要做啊,你如果有疑問不然你不││ 要做,你跟律師研究。 ││③10時21分11秒至10時22分06秒 ││員:我跟你講,你如果跟律師談過,重點有要求沒有要求是你承││ 認不承認,你如果說有,那沒有差啦,而且你不是跟檢察官││ 談過了嗎?你說有里長在拜託,你有打電話,那都跟檢察官││ 談過了你還擔心什麼? ││郭:但是....,要求這二個字變成我們好像在給人家。 ││員:我我我,我沒有辦法跟你談這個問題。 ││郭:變成我們有一點在給人家,唉。因為要求這二個字,因為我││ 比較直啦,我比較直想說。 ││員:不然你下去跟律師談,沒有關係,我給你機會。 ││㈢2008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7分19秒至上午10時49分41秒之測謊││ 過程中與測謊問卷第3題「二期校舍工程你有要求王水文交給 ││ 林傳盛做嗎?」及第5題「二期校舍工程你有收林傳盛的賄款 ││ 嗎?」相關之內容勘驗如下: ││①自10點38分55秒至39分24秒部分: ││員:那這個中間就是要了解說二期校舍工程你是不是有要求王水││ 文交給林傳盛來承做,有沒有? ││郭:沒有。 ││員:ok,這樣清楚我的問題喔? ││郭:嗯,清楚。 ││員:好,另外一個,同樣的這個二期校舍的工程,你有沒有收受││ 林傳盛給的賄賂款?有沒有? ││郭:沒有。 ││員:這樣清楚我的問題嗎? ││郭:清楚。 │└────────────────────────────┘附表二十一┌────────────────────────────┐│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函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231頁)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 乙案,復如說明,請 鑑核。 ││說明: ││一、復 鈞府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 ││二、本案本校已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 43號函(如附件)報請 鈞府核定在案, 鈞府如再需「海佃││ 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 名單及抽籤紀錄表,本校將再派專人送達。 ││ ││校長張俊欽 ││ ││擬:1.經查5/18函並未掛號,簽收 ││ 擬請民德國中另送評選委員 ││ 建議名單等資料(手寫) 教育局 如擬(手寫) ││ 副局長林淑敏(職章) ││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炳權(職章)0627 6/29 ││ 2.文存查(手寫) 教育局局長王水文 ││ 調用教師洪麗里(職章)0627/1630 代為決行(職章)│└────────────────────────────┘附表二十二(見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第71至73頁)┌──┬────────────────────────────┐│編號│監聽譯文內容 │├──┼────────────────────────────┤│1 │94年7月20日下午5時2分7秒,A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B為││ │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 │A:議員,我想要跟你碰個頭。 ││ │B:你來橋下好嗎?你人在哪裡? ││ │A:我人在事務所。 ││ │B:你現在過來服務處啦,不然我還要趕去新化。 ││ │A:不然我明天去找你啦。 ││ │B:有急嗎? ││ │A:沒有急一到這個程度。 ││ │B:不然你現在出面,我們來橋下那邊啦。 ││ │A:好。 │├──┼────────────────────────────┤│2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14分47秒,A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B││ │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 │B:你還在睡,現在已是天下大亂了。 ││ │A:我快早上才睡啦,我看美國職棒,王建民的。 ││ │B:你那個好了嗎? ││ │A:我已叫事務所在算了。 ││ │B:是。 ││ │A:因為合約現在送去在裝訂了,現在裡面設計費的比例,因為 ││ │ 這次有打折,現在送去印,我叫他們傳真回來,然後馬上算 ││ │ 出來,算出來之後,我馬上打電話給你,再過去找你。 ││ │B:我約在外面要來得及,你聽得懂嗎?有用到啦,要來得及啦 ││ │ 。 ││ │A:這樣! ││ │B:對啦。所以你要快一點。 ││ │A:好,我叫他們快一點。 ││ │B:好。 │├──┼────────────────────────────┤│3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22分1秒,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B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 ││ │A:要幾點才會好。 ││ │B:現在還在算,你要趕三點半之前嗎? ││ │A:對,因為有一條匯款沒有來啊,我亂掉了。 ││ │B:應該很快會算出來啦,我現在過去事務所,我想應該三點多 ││ │ 可以啦。 ││ │A:好。 │├──┼────────────────────────────┤│4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25分38秒,A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B││ │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雷原寧。 ││ │A:有在查嗎? ││ │B:有。我現在在查,在電話中。 ││ │A:請淑芬去領二十萬出來,我想在那個數目應該夠。 ││ │B:我看看,他在趕時間,他說要二十嗎? ││ │A:不是二十,他沒有講,你就請她先領二十給他,應該就夠了 ││ │ ,你那邊算出來,我會到事務所。 ││ │B:不過,你也要簽章她才能領錢啊。 ││ │A:沒有啦,你跟他講事後補簽啦。 ││ │B:但是她現在要去銀行,需要你簽名。 ││ │A:我要十多分才能到銀行。 ││ │B:淑芬也在等你,她要去銀行。 ││ │A:好啦。 │├──┼────────────────────────────┤│5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32分20秒,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 │,B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 ││ │A:你出門了嗎? ││ │B:我要過去事務所了。 ││ │A:我過去事務所等你。 ││ │B:好。 │├──┼────────────────────────────┤│6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33分8秒,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贏哥」││ │(台語音譯〕,B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 ││ │A:你有在公司嗎? ││ │B:我快到了。 ││ │A:那我跟「俊仔」現在要過去。 ││ │B:好。 │├──┼────────────────────────────┤│7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42分19秒,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 │,B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 ││ │A:我已到樓下了。 ││ │B:哇!我們會計才剛要出門而己,上來樓上坐一下。銀行在旁 ││ │ 邊而已。 ││ │A:你下來我跟你講比較快啦。 ││ │B:好。 │├──┼────────────────────────────┤│8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50分57秒,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 │,B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 ││ │A:你那邊給他處理三十啦。 ││ │B:哇,議員,我現在正在協調,我不知道我有辦法嗎?你等我 ││ │ 一下。 ││ │(掛斷) │├──┼────────────────────────────┤│9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55分49秒,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 │,B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林傳盛。 ││ │A:我現在離開又來拿二十了。你用三十啦。 ││ │B:議員,你拿三十啦。 ││ │A:我聽不懂。你那邊用三十啦。 ││ │B:我會計出門了。 ││ │A:你有叫他領三十嗎? ││ │B:我... ││ │A:你沒有叫他用三十我是要怎麼用。 ││ │B:我今天沒有那麼多,時間那麼急,先二十啦,你再跟人家弄 ││ │ 三十啦。 ││ │A:好啦。 │├──┼────────────────────────────┤│10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57分5秒,A為0000000000 號使用人郭信良 ││ │議員助理,B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 ││ │A:董仔,我是信良這裡,我人已在你門口。 ││ │B:好,你先坐一下,我會計馬上回來。 ││ │A:好。 │├──┼────────────────────────────┤│11 │94年9月15日下午2時58分37秒,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郭信良 ││ │議員助理,B為0000000000使用人林傳盛。 ││ │A:董仔,你會計去銀行嗎? ││ │B:對。 ││ │A:那我去銀行等就好了。 ││ │B:銀行就在我們附近而已啦,你等一下啦。 ││ │A:好。 │└──┴────────────────────────────┘附表二十三┌────────────────────────────┐│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業主: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建築師: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第九條:履約期限 ││一、設計(含各分項及附屬工程):乙方須於94年12月15日(簽││ 約後三個月內)前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含水電、空││ 調等)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送請甲方審查後核定。甲方審││ 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 ,逾期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處理。甲方核定過後三工作天││ 內,將修正之建築工程設計圖、工程預算書、標單、招標文││ 件及施工說明書等連同設計第二原圖交由甲方辦理發包手續││ ,並於雙方協定期限內向甲方提出說明與簡報。 ││ ││二、乙方若未於前述規定期限內提送相關作業圖說,得按本契約││ 第十四條遲延履約相關規定辦理。 ││三、取得建造執照後十五日曆天內應向電力、電信、自來水、瓦││ 斯、消防、污水處理等有關機關申請圖審掛號,如有逾限則││ 視同逾期。 ││四、委託設計工作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時,││ 甲方得按本契約逾期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工程發包後,乙方應提出暨造計劃、工作月報表、工程缺失││ 報告表,送甲方審核。 ││六、監造: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五日曆天內,須派遣現場監造工││ 程師長駐工地,並依據甲方核定之監造計畫執行監造工作。││ 施工期間所指派現場監造工程師須接受甲方之督導,未經同││ 意不得擅離工地。 ││七、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 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八、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 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 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 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 一日計。 ││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 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 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 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二)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 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 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九、期日: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 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 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 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 ││第十四篠: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 ,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 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計算││ 逾期違約金。 ││二、如有特殊原因,應檢附有關文件,函請甲方同意展期,否則││ 每逾一日按酬金總額扣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未依工程次要││ 時程完成預定進度者,如有特殊原因,比照上述辦理,否則││ 每逾一日按酬金總額扣萬分之五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 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酬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其金額甲方得在乙方未領款項內扣除,如有不足得││ 向乙方追繳之;如逾期超過三十日曆天以上時,甲方得依本││ 契約相關條款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 ││三、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 逾期違約金。 ││四、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五、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六、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 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 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 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六、前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 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 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七、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不在此限。 ││八、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 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 ││ ││立契約書人 ││ 甲方:台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洪麗里 ││ 地址: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 聯絡電話:00-0000000 ││ 傳真: 00-0000000 ││ 乙方: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 負責人:雷原寧 ││ 地址:台南市○○區○○路000號 ││ 聯絡電話:00-0000000 ││ 傳真:00-000000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表二十四┌────────────────────────────┐│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開會通知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37頁)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開會事由:「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中報││ 告 ││開會時間:94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 ││開會地點:海佃國中校長室 ││主持人:洪校長麗里 ││聯絡人及電話:張家禎(總務主任)00-0000000 ││ ││列席者:教育局國教課吳仕捷技士 ││ ││校長洪麗里 │└────────────────────────────┘附表二十五┌───────────────────────────────┐│ 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期中報告紀錄 ││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39至40頁) ││ 一、開會時間:94年11月14日下午3:30 ││ 二、開會地點:本校二樓校長室 ││ 三、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 四、主席:校長洪麗里 記錄:周秀盈 ││ 五、主席報告:(略) ││ 六、建築師報告: ││ (一)第二期工程經費較第一期多1000萬元,故可多出二個 ││ 專科教室的量體,且希望本期經費足夠讓每個量體設 ││ 備俱全。 ││ (二)其他如校門、停車場、地下室等位置,請參考附件圖 ││ 說。 ││ 七、質疑與建議: ││ (一)教師代表:請說明停車場(教職員機汽車及學生腳踏 ││ 車)出入口的位置。 ││ 建築師答覆:一二期完工後,暫由郡安路出入。 ││ (二)校長:垃圾處理場的位置及空間大小,是否符合需求 ││ ? ││ 建築師答覆:第一期已著手建造,容量是逐期漸增。 ││ (三)教師代表:以後有無側門? ││ 建築師答覆:因本校朝無圍籬學校的目標發展,日後 ││ 家長接送區就沿著南側大門往西延伸( ││ 如圖說)。 ││ (四)校長:校園安全監視系統是否同時完成? ││ 建藥師答覆:監視系統完成配線階段,設於各樓梯口 ││ 及電梯出入口。 ││ ││ (五)總務張主任:臨時停車場是何種鋪面? ││ 建築師答覆:鋪柏油,費用由景觀補助款項下勻支。 ││ (六)家長代表:1.地下室停車場的出入口位於何處? ││ 2.第三、四期工程無論何時進行,建議都 ││ 要先進行所有校地土方回填的動作,否 ││ 則,將來學童的安全勘虞。 ││ 建築師答覆:1.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將於 ││ 第三、四期時才規劃並確定。 ││ 2.土方回填曾事先預估過,但礙於經費 ││ 而無法進行。 ││ 教育局吳技士:土方回填問題,請建築師再重新預估, ││ 由校方陳報教育局卓處。 ││(七)教師代表:將來校園內外是以什麼作為區隔? ││ 建築師答覆:以綠籬作為內外分界。 ││ 八、上級指示: ││ 請 貴所於12/10前送本校二期工程圖說及經費概算表,以 ││ 便向教育部辦理經費申請手續;並請於12/15完成本案設計 ││ 。 ││ 九、散會:同日下午5時。 │└───────────────────────────────┘附表二十六┌────────────────────────────┐│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51頁)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請貴事務所於(94)年12月10日前,將本校第二期工程之││ 工程圖說及施工預算書完成,並交予本校審查,以利轉陳││ 市府辦理有關經費申請事宜。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期中報告會議紀錄第八項上││ 級指示辦理。 ││ ││正本: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台南市政府、本校總務處 ││ ││校長洪麗里 │└────────────────────────────┘附表二十七┌────────────────────────────┐│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期末報告紀錄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64至67頁) ││一、開會時間:94年12月14日下午2:00 ││二、開會地點:本校校地工務所 ││三、出席人員:如簽到簿(96偵10418號卷一第61頁) ││四、主席:校長洪麗里 記錄:凌右樺 ││五、主席報告:(略) ││六、建築師報告: ││ (一)第二期教室的工程基本上延續第一期教室的作法,材││ 質方面也比照第一期的材料。二期的工程為了節省經││ 費走廊部分的休憩區空間會建造的比第一期小。二期││ 的工程會建造教室的設備及辦公室的裝修。 ││七、質疑與建議 ││ (一)里長代表:普通教室中的設施經費從何處來? ││ 校長答覆:原本為節省第一期的經費將很多教室中的││ 設備減項不建,但是現在二期興建工程的經費已足夠││ 將減項的教室設備納入其中。 ││ (二)里長代表:是否有足夠的經費裝修第一期教室? ││ 校長答覆:第一期裝修教室現在正在變更設計,待所││ 需的經費結算出來時會向市政府爭取。 ││ 建築師答覆:第一期工程經費不包括教室設備但是第││ 二期工程的經費可以補助第一期教室中││ (例如:黑板、布告欄、櫥櫃等)的硬││ 體設備。 ││ (三)里長代表:教室課桌椅的經費從何處來? ││ 校長答覆:會盡量教室課桌椅的經費編入預算中,而││ 為了配合學生的身高間題會使用最新可調││ 式且材質堅固較輕盈的桌椅。 ││ (四)校 長:教室詳細的配置圖建築師已規劃出來(││ 包括教師角及學習角)但是承包商認為││ 第一期的教室空間無法一體成形,是否││ 需要重新修改教室的配置? ││ 建築師答覆:第一期的校含是受到地下室的工程施工││ 影響而導致無法一次施工完畢,第二期││ 的二程並無此困擾。 ││ (五)家長會會長:講台的深度太深導致教室空間的浪費是││ 否可以修改? ││ 校長答覆:前幾天去教育部爭取經費時,教育部的科││ 長一眼就指出我們教室的規劃空間太小,││ 而且量體不足,但是以建築師計算的結果││ 空間還算夠,但是還是請各位再討論一下││ ,看看是否請設計師增加量體,並且看看││ 是否有需要修改教室空間的配置。將陽台││ 往外移,講台與櫃子區對調是否適當? ││ (六)主任代表:海佃國中的校地較低漥,在進行二期工程││ 時若下雨會不會造成淹水,排水工程是否││ 包括在二期工程中? ││ 建築師答覆:到時會作一道土堤或打板樁檔水或挖一││ 條排水溝排水。 ││ 事務所答覆:請承包商檢查社區水溝是否堅固以免到││ 時污水逆流。 ││ (七)校 長:若更改一期教室的空間配置會不會對校園││ 景觀有任何影響? ││ 建築師答覆:會重新畫一張教室空間的配置圖然後再││ 討論。 ││ 校長建議:接下來討論專科教室。 ││ ││ (八)校長:我們需要美術與音樂教室各二間,音樂教室可││ 以做階梯嗎? ││ 建築師答覆:可以做木製的階梯。 ││ 校長建議:教室配置做圓弧形的格局比較美觀,音樂教室的││ 牆壁也要加上吸音板,音樂教室內部的格局可以││ 較彈性的配置,其中一間甚至可以先當成辦公室││ ,目前計畫先將一樓及二樓多餘的專科教室當成││ 辦公室使用。 ││ (二)主任代表:第一期的教室是否有麥克風廣播或消防設││ 備? ││ 建築師答覆:廣播和消防設備一定有,而且這兩組設││ 備相互關聯所以會一起施工。另教室中││ 還會有各自獨立的麥克風系統。 ││ (三)校長:第一期工程是否有監控系統? ││ 建築師答覆:第一期工程會先做監控系統待二期工程││ 發包出去時再付款。 ││ (四)家長會會長:二期工程是否有包括R0冷熱開飲機? ││ 建築師答覆:第一期有包括此項設備。 ││ (五)校長:第一期工程是否有電腦主控室? ││ 建築師答覆:有主控宣但是沒有主控台。 ││ 主任代表建議:電腦教室的主控設備已請廠商估價,││ 待結果出爐就知道需要多少經費· ││ (六)校長:原則上我們的電腦教室需要二間,二期的經費││ 是否也包括裡面的設備經費? ││ 建築師答覆:電腦教室中的桌椅是採用中信標的設備││ ,高架地板的經費來源才是重點。 ││ 校長建議:那電腦教室中高架地板的經費就由二期的││ 經費支付。另外電腦教室裡的插座位置要││ 適當以便利教師上課。 ││ (七)主任代表:若招生人數多的話其中一間第一期的專科││ 教室會先當普通教室用,其所需經費可從││ 哪些多餘的經費支付? ││ 建築師答覆:可從二期的經費中支付。所以二期的工││ 程中經費能省則省,多出來的經費就可││ 以貼補第一期的設備費。 ││八、上級指示: ││ 請 貴所於12/l9將變更後的教室格局草圖規劃出來,屆時 ││ 下午2:00再到原會議場所討論更改後的教室配置圖。 ││九、散會:同日下午4時。 ││ ││出席人員: ││ 業主:洪麗里 ││ 張家禎 ││ 陳榮豐 ││ 邱崇川 ││ 吳富義 ││ 凌右樺 ││ 教育局:吳仕捷 ││允傳事務所:葉書楷 ││ 張朝宗 │└────────────────────────────┘附表二十八┌────────────────────────────┐│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開會通知單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57頁)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開會事由:「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二││ 次報告 ││開會時間:94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2時0分 ││開會地點:海佃國中校地工務所 ││主持人:洪校長麗里 ││聯絡人及電話:張家禎(總務主任)00-0000000 ││出席者: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溪東里吳里長富義、海佃國中家長││ 會陳會長榮豐、海佃國中家長會邱常委崇川、海佃國中││ 張家禎主任 ││列席者:教育局國教課吳仕捷技士 ││ ││校 長 洪麗里 │└────────────────────────────┘附表二十九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到表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68至69頁)┌────────────────────────────┐│一、開會時間:94年12月22日下午2:00 ││二、開會地點:本校校地工務所 ││三、出席人員:如簽到簿(洪麗里物證卷第59頁) ││四、主席:校長洪麗里 記錄:凌右樺 ││五、主席報告:(略) ││六、建築師報告: ││㈠有關二期工程的部分,L型的校舍建築改建為ㄇ字型,以增加 ││ 教室量體,由原本規劃的二十間增加為二十七間,並取消東西││ 向二棟建築物的地下室,由原本的四層樓改為三層。 ││㈡為了節省不必要的經費將原本的馬賽克磚改為水泥粉光。 ││七、臨時動議: ││ 建築師:因教育局及(「教育局及」手劃刪除)校方均(「均││ 」手劃刪除)要求本案增加量體及修改造型,是否同││ 意本所展延本案設計期限? ││ 決議:同意主案展延設計期程為75日曆天,至95年2月28日止 ││ 。 ││八、上級指示: ││ 請 貴所將變更後的設施經費重新估算,於下次會議中討論││ 。 ││九、散會:同日下午4時。 ││ ││出席人員: ││教育局國教課 吳仕捷(手寫簽到) ││ 陳金松(手寫簽到) ││ ││國佃國中家長會 陳榮豐(手寫簽到) ││ 邱崇川(手寫簽到) ││ ││海佃國中 洪麗里(手寫簽到) ││ 張家禎(手寫簽到) ││ ││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葉書楷(手寫簽到) ││ 林傳盛(手寫簽到) │└────────────────────────────┘附表三十┌────────────────────────────┐│ 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設計完稿審查會議紀錄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24至225頁) ││一、開會日期95年2月27日下午14:30 ││二、開會地點:本校校長室會議室 ││三、主席:洪校長麗里 記錄:陳民宸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報告:今天召集各位與會的主要目的是關於本校第二期││ 工程設計完稿審查。 ││六、提案討論: ││※案由(一):教室門窗、走廊儲物間、廁所之位置是否適當,││ 提請討論。 ││㈠建築師說明 ││ 1.普通教室後門,已改為面對走廊,前門方向不變。 ││ 2.教室左後方學習角,是否要以木板墊高。 ││ 3.音樂教室如做階梯,門窗開口做和一般教室一樣,因窗││ 戶較少使用,窗戶面向東方光線較亮,未設計遮陽板。││ 4.走廊邊儲物間的設計,是否和第一期設計相同。 ││ 5.廁所位置在第一期設計時,每層樓男女廁各一邊,而第││ 二期設計只到三樓,教室到廁所的距離,是否太遠造成││ 不便。 ││㈡校方說明: ││ 1.專科教室左後方學習角,大約有兩坪的空間,可以不用││ 墊高。以後可讓教師善用,但須預留插座和網路線。 ││ 2.音樂教室做階梯,日後仍可以作為其他專科教室使用,││ 故有必要設計。 ││ 3.走廊邊儲物間,改為與外壁拉直,有美化外觀作用。 ││ 4.廁所設計可變更,1樓和3樓為女廁,2樓為男廁,有利 ││ 於學生方便使用。 ││(三)吳技士建議: ││ 1.普通教室左後方學習角,須留插座和網路線,可讓各班││ 加以運用。 ││ 2.二期建築外牆凹凸,恐影響美觀,側面的開窗數是足夠││ 使用。 ││決議:1.普通教室左後方學習角不必墊高,但須留插座和網路線││ 。 ││ 2·音樂教室做階梯。 ││ 3.走廊邊儲物間與外壁拉直,排水管使用鐵製水管,裝置││ 在外壁上。 ││ 4.廁所位置變更,1樓和3樓為女廁,2樓為男廁。 ││七、臨時動議:無 ││決議:照案通過。 ││八散會:同日下午16:30 │└────────────────────────────┘附表三十一┌────────────────────────────┐│台南市立海佃國中有關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暨出席簽到表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51至252頁,洪麗里物證卷第 ││65 頁) ││ ││一、開會日期:95年03月08日下午15:30 ││二、開會地點:市政府教育局會議室 ││三、主席:林副局長淑敏 記錄:陳民宸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報告: ││ 今天召集各位與會的主要目的是關於海佃國中校舍第一期工││ 程、第二期工程、景觀工程設計、及第一期變更設計案之說││ 明報告。 ││六、討論: ││(一)校方說明: ││ 1.第一期工程,希望包商積極加強施工,建築師迅速確定變更││ 方案,期在6月25日新生報到日學校能進駐使用。 ││ 2.第一期變更設計方面,尚需追加315萬元左右,請教育局能 ││ 全力補助。 ││ 3.第二期工程設計圖說,最好在本月中旬能交件。 ││ 4.景觀工程設計部分,本校評審委員會一致要求以安全為優先││ 考量如需花費大筆經費於填土工程亦在所不惜。 ││(二)建築師說明: ││ 1.第一期4樓定於3月9日混泥土澆灌,在3月中旬整體結構可完││ 成。 ││ 2.第二期設計要求在3月25日完稿雖有困難,仍盡量配合。 ││ 3.景觀工程設計能在4月7日交件。 ││(三)教育局建議: ││ 1.一期變更設計部分,希望專科教室保留隔牆;整體建材以考││ 量安全又實用之材料為主,修正預算能近期送審。 ││ 2.景觀工程以填土為優先,填土單價能降低在合理範圍,餘款││ 以搭建臨時圍籬和球場為主。 ││七、主席結論: ││ 1.第一期工程請包商能在6月25日,交校方辦理新生報到使用 ││ ,尤其應注意安全步道之規劃及工地環境整潔。 ││ 2.請建築師配合校方需求,在3月25日繳交第二期工程預算書 ││ 及圖說。 ││ 3.景觀工程設計請在4月7日如期交件。 ││ 4.第一期變更設計案,本局同意全額補助,詳糸田預算書及圖││ 說請建築師盡快送出,以利簽請有關局室核准,掌握有效時││ 機。 ││八、散會:同日下午16:50 ││ ││出席人員: ││教育局 林淑敏(手寫簽到) ││ 吳仕捷(手寫簽到) ││ 陳金松(手寫簽到) ││ ││國佃國中 洪麗里(手寫簽到) ││ 陳秀慧(手寫簽到) ││ 陳民宸(手寫簽到) ││ 凌右樺(手寫簽到) ││ ││廠商 蘇榮欽(手寫簽到) ││ 李玉寶(手寫簽到) ││ 葉書楷(手寫簽到) ││ 張朝宗(手寫簽到) ││ │└────────────────────────────┘附表三十二┌────────────────────────────┐│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函 ││(見96偵10418號卷一第20頁) ││ ────── │││註銷(手寫)│ ││ ──────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請 貴事務所於本(95)年3月25日前,將本校第二期工 ││ 程之工程設計圖說、預算書及有關招標文件等一併完成,││ 並交予本校審查,以利轉陳市府辦理本工程招標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5年3月8日本校「校舍新建工程檢討會報暨第23次工地││ 會議」上級指示(「上級指示」以手劃刪除」,更正為「決││ 議事項」)辦理。 ││二、本案原設計期限共90日曆天,應於94年12月15日完成設計,││ 後因本校要求增加量體及造型局部多次變更等因素,特予貴││ 事務所展延期程75日曆天,至本(95)年2月28日止。(手 ││ 寫變更為句點) ││ 今因顧及 貴事務所尚有申請建照綠建築認證(「綠建築認││ 證」為手寫增列)之壓力,「經本(3)月8日假市府教育局││ 會議室協調後,貴事務所出席代表已同意於本月25日交件」││ (「」內文字以手劃刪除)。 ││三(「三」手寫更正為「四」)、本案工程資料, 貴事務所如││ 逾期交件,將嚴重影響本校第二期工程之招標、發包及興建││ 與完工期程,招致95(「95」手劃刪除並更正為「96」)學││ 年度無法順利招生、開學之後果。請貴事務所共體本案工程││ 之實際需求與困境,加速修正設計之腳步並如期交件為盼。││ ││正本: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臺南市政府、本校總務處 ││ ││校長洪麗里 │└────────────────────────────┘附表三十三┌────────────────────────────┐│ 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73頁)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校委由 貴所設計之「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 建校舍工程圖說及預算書」逾期未交件,涉及違約乙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自94年9月15日起委託 貴所設計 ││ ,依契約所訂之設計期程(含展延100日曆天),應至本(3││ )月25日完稿交件。 ││二、貴所並未如期交付本校第二期工程預算書、圖說及相關招標││ 文件,依契約第十四條第一款(如附件)之規定,以契約價││ 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應罰款4293元整,自││ 3月26日起逐日計算至貴所交件為止。 ││三、貴所延期交件,連帶影響本校辦理後續之公開閱覽、招標等││ 相關程序至鉅,若本校第二期校舍因此而無法於96年6月前 ││ 完工,勢必面臨本校無法招收96學年度國一新生之重大危機││ ,甚至破壞本市整體教育形象,滋事體大。懇請貴所盡最大││ 人力,務必儘速完稿交件。 ││四、為求本案工程順利招標,請 貴所同時進行申請建築執照及││ 都市審查等相關事宜。 ││ ││校長 洪麗里 │└────────────────────────────┘附表三十四┌────────────────────────────┐│ 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68頁)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本校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設計期程為符合本校需求,擬准││ 予建築師事務所展延設計期程75日曆天,請核備。 ││說明: ││一、依據本案契約書第九條第一款、第七款及本案94.12.14及 ││ 94.12. 22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如附件一、二) ││二、本案設計期程原訂為90日曆天,應於94年12月15日設計完畢││ ,但本案於94.12.14期末報告時,本校提出增加量體(由20││ 間增加為27間)及修改外觀造型之需求,故須予建築師延長││ 合理之設計期程。經雙方協調同意展延75日曆天。 ││ ││校長 洪麗里 │└────────────────────────────┘附表三十五┌────────────────────────────┐│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69頁) ││ 承辦人:陳秀慧 ││ ││受文者:本校總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隨文 ││主旨:請 貴事務所於本(95)年3月25日前,將本校第二期工 ││ 程之工程設計圖說、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完成,請並交││ 予本校審查,以利轉陳市府辦理有關工程招標事宜。請 ││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5年3月8日本校「有關工程協調會」協調事項辦 ││ 理。 ││二、本案原設計期限共90日曆天,應於94年12月15日完成設計,││ 後因本校要求增加量體及造型局部多次變更等因素,特予貴││ 事務所展延期程75日曆天,至本(95)年2月28日止。 ││三、本案於本(95)年2月27日貴 事務所期末報告後,因本校 ││ 提出局部變更之要求,又顧及 貴事務所尚有申請建照及綠││ 建築認證之壓力,乃特予寬限至本(3)月25日完成並交件 ││ ,並請 貴所提前辦理本工程建築執照申請作業。 ││四、本案工程資料, 貴事務所如逾期交件,將嚴重影響本校第││ 二期工程之招標、發包及興建與完工期程,招致96學年度無││ 法順利招生、開學之後果。請貴事務所共體本案工程之實際││ 需求與困境,加速修正設計之腳步並如期交件為盼。 ││五、檢附3月8日本校「有關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乙份供查。 ││ ││正本: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臺南市政府、本校總務處 ││ ││校長洪麗里 │└────────────────────────────┘附表三十六┌────────────────────────────┐│ 教育部 函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271頁)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國(一)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94年度國民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經費核定彙總表││ 及明細表乙份 ││主旨:核定補助各縣市94年度「國民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 畫」經費(如附件之各縣市補助學校、項目及經費核定彙││ 總表及明細表),請 查照。 ││說明: ││一、請各縣市立即執行並切實掌握經費執行進度,年度經費應於││ 年度內執行完竣,至少應達90%以上執行率。 ││二、本案請配合永續校園方案之推動,工程經費5,000萬元以上 ││ 之學校,應依綠建築推動方案之規定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三、本案本部補助經費,請以代收代付方式送部辦理請款事宜,││ 以及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於辦理完竣後,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表送部核結,至││ 於行政院逕予核配數部分,係由行政院以一般教育補助經費││ 直撥各地方政府。 ││四、另本案有先予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非僅係辦理校園整體││ 規劃之初步配置設計,而係應依工程量體大小詳予規劃設計││ ,並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 於本部核定下年度工程經費之同時即可辦理上網招標事宜,││ 以提昇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 │└────────────────────────────┘附表三十七┌──┬────────────────────────────┬────────────────────────────┐│編號│96年4月23日調查筆錄記載 │101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內容 │├──┼────────────────────────────┼────────────────────────────┤│1 │⒈(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有無參予「台南市安南區海佃國中新建校│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一第2分27秒至5分46秒處之錄 ││ │ 舍整體規劃第一期工程」規劃設計標案?有無得標?)有的,│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 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有參與投標該工程並經評選為第一名,承攬│(院五卷第2至3頁) ││ │ 該設計規劃標案。(偵一卷第91頁) │調查員1:現在是96年4月23號下午的16時30分,陳昆廷檢察官 ││ │ │ 因為他偵辦一件貪瀆案件傳你過來,以證人身分傳喚││ │⒉(允傳建築師事務所承攬前揭標案有無事前取得評選委員名單│ 你,再交給我們台南縣調查站問你,問你的時候你有││ │ ?如何取得?)有的,我當時為順利取得該建工程標案,在公│ 三項權利啦,第一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的意思而││ │ 告上網後某日(詳細時間不記得〉有透過當時任台南市議員郭│ 陳述啦,第二可以選任辯護人,第三得請求調查對你││ │ 信良(現任副議長〉前往台南市政府了解有哪些教授是評選委│ 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你了解嗎?(2 分27秒) ││ │ 員,不久郭信良有口頭告訴我成功大學孫全文、陳長庚、立德│林傳盛 :我了解。 ││ │ 管理學院賴啟明,嘉義大學蔡榮哲等4位教授是該案的評選委 │調查員2:證人,證人不需要。 ││ │ 員。(偵一卷第91至92頁) │調查員1:喔,你是證人。 ││ │ │林傳盛 :我本來律師,我律師有來那。 ││ │⒊(你取得孫全文、陳長庚、賴啟明、蔡榮哲等4人名單後如何 │調查員1:哦,你是證人哦,你是證人就不必告訴你權利,你是││ │ 處理?有無前往請託行賄?)我知道孫全文、陳長庚、賴啟明│ 否了解,就是用證人的身分傳喚你來問,你了解嗎?││ │ 、蔡榮哲等4人係評選委員之後,我有親自拜訪陳長庚尋求支 │林傳盛 :剛才有給我一張傳票。 ││ │ 持,孫全文係由成大兼任教授李夢熊負責拜訪,蔡榮哲係由雷│調查員1:我看一下,我們今天傳你來作證是哪一件你知道嗎?││ │ 原寧建築師負責拜訪,至於賴啟銘因不認識,也沒有管道接觸│林傳盛 :他們說是海佃國中。 ││ │ ,所以也沒有拜訪,前述4位委員只是尋求拜訪沒有條件交換 │調查員1:對,海佃國中是不是你們標的? ││ │ ,也沒有行賄。(偵一卷第92頁) │林傳盛 :我們設計的,對。 ││ │ │調查員1:規劃設計是你們標的嗎。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你們是哪一家? ││ │ │林傳盛 :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 │ │調查員1:允傳建築師事務所嘛,我們現在問你這件事啦,我是││ │ │ 希望你能夠充分配合啦。 ││ │ │林傳盛 :是。 ││ │ │調查員1:因為你也是很清楚嘛。 ││ │ │林傳盛 :我之前齁,這個案子,其實我之前被羈押了一次,那││ │ │ 一次其實過程檢察官都已經問的很清楚,那我也都,││ │ │ 我所知道的我已經全部都據實以告。 ││ │ │調查員1:對,現在我們就是還要根據你跟檢察官陳述的問題,││ │ │ 再跟你問一次。 ││ │ │林傳盛 :是。 ││ │ │調查員1:因為我們今天還有更明確的東西要問你。 ││ │ │林傳盛 :是。 ││ │ │調查員1:你這件工程吼,有沒有向議員或者是評選委員買票或││ │ │ 者是行賄?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蛤?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甚麼沒有你這邊就有寫阿,甚麼沒有? ││ │ │林傳盛 :沒有行賄阿,那個議員我有給他錢。 ││ │ │調查員1:對你有給他錢阿。 ││ │ │林傳盛 :對,但是事後我們自己有標到以後我覺得我感覺我有││ │ │ 去拜託他,其實我覺得他並沒有幫到我甚麼忙。 ││ │ │調查員1:他沒有幫到你甚麼忙? ││ │ │林傳盛 :沒有沒有沒有。 ││ │ │調查員1:蛤?那你。 ││ │ │林傳盛 :他有給我四個委員,而且不確定是不是這一件的,不││ │ │ 確定是不是這一件,我那時候我是麻煩,請他幫我打││ │ │ 聽一下,最近常在市政府出入的評審是哪些人。 ││ │ │調查員1:恩,他給你哪四個? ││ │ │林傳盛 :有一個我真的忘了不知道是立德還是管理,其他有一││ │ │ 個是賴市民、孫全文還一個是陳長庚。 ││ │ ├────────────────────────────┤│ │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一第31分40秒至33分45秒處之 ││ │ │錄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 ││ │ │示(院五卷第3至3頁背面) ││ │ │林傳盛 :我可以請我律師過來嗎?(31分40秒) ││ │ │調查員1:證人問這個而已,我們連問你權利都沒有了,現在又││ │ │ 不是,因為你是證人,證人沒有給你問要不要請律師││ │ │ 問題,由雷原寧建築師負責拜訪,至於賴啟銘因不認││ │ │ 識,也沒有管道,你都不認識,沒有管道嘛? ││ │ │林傳盛 :不要那麼說,那是就聽說那個評審都是那個許副市長││ │ │ 找的嘛,阿其實我們就是剛好有認識,或是問看誰有││ │ │ 認識這樣子。 ││ │ │調查員3:我插問一句齁,是說那個,你給那個,你給那個郭信││ │ │ 良的這些百分比的錢,就是答謝他,他沒有退還給你││ │ │ 嗎?(32分35秒處) ││ │ │林傳盛 :他是有,有跟我提過啦,但後來我都沒有,反正有在││ │ │ 選舉啦,有在選舉啊,就是。 ││ │ │調查員3:他沒有退還給你嗎? ││ │ │林傳盛 :退還是沒有啦,他有跟我提過啦,我說不用啦,就是││ │ │ 拿去選舉這樣子。 ││ │ │調查員1:只是純粹拜訪,尋求支持,沒有行賄。 ││ │ │調查員3:他,那把這句話註明,那他給他的幾筆錢,他沒有退││ │ │ 還,是否已退還給他,他說沒有,但是他有口頭講。││ │ │林傳盛 :有口頭講,我說你選舉已經快到了。 ││ │ │調查員3:結果就是沒有退給你? ││ │ │林傳盛 :結果我不要了。 ││ │ │調查員1:沒有,你有沒有期約,就是說你如果有支持。 ││ │ │林傳盛 :沒有,這之前檢察官都已經問過了,之前我在那個派││ │ │ 出所拘留的時候,檢察官問過好幾次了。 ││ │ │調查員1:也沒有行賄是不是? ││ │ │林傳盛 :沒有。(33分45秒) │├──┼────────────────────────────┼────────────────────────────┤│2 │(你透過郭信良取得前述委員名單順利承攬該工程,有無給郭信│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一第49分42秒至52分2秒處之錄││ │良任何好處?)有的,該些行賄款項我均有交特本公司會計小姐│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許舒芬,以借款給林哲哉或黃炳鏞之名義記載,在巨硯公司轉帳│(院五卷第3頁背面至4頁) ││ │傳票及巨硯公司設於彰化銀行乙存帳戶內(詳如扣押的編號01 │調查員1:第一期是在工程得標後,這四十萬是甚麼名義,就是││ │傳票及存提款資料),經我核對該項扣押物我可以確定,該工程│ 他幫你的。(49分42秒) ││ │在93年6月1日經評選順利得標後,為感謝郭信良提供前述4位委 │林傳盛 :沒有啦,我是說他有在選舉,我確實有去拜託。 ││ │員名單,有分2次給郭信良金錢代價,第1次是93.7.14日,我請 │調查員1:給四十萬做為代價,做為取得那個。 ││ │會計許舒芬於從巨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林傳盛 :哦,不是不是。 ││ │新台幣〈下同〉30萬元現金交付給郭信良(傳票內記載借款給林│調查員1:阿你拜託拿到的啊。 ││ │哲哉),第2次係93.7.21日亦由會計許舒芬提領16萬元現金交付│林傳盛 :我給他拜託,他給我名單,名單他自己也不確認阿,││ │給郭信良(銀行存摺記載黃炳庸16萬元,該次領款計30萬元,包│ 他甚至有沒有幫上我忙我不知道,只是一般我們。 ││ │含陳進佶借14萬元),我為答謝郭信良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共支│調查員1:就是你自己認為。 ││ │付郭信良46萬元。(偵一卷第92至93頁) │林傳盛 :我自己認為。 ││ │ │調查員1:是你主動給還是他跟你討的? ││ │ │林傳盛 :我主動給他的啦。 ││ │ │調查員1:就是因為他有幫你做這件事阿。 ││ │ │林傳盛 :我的想法是這樣子。 ││ │ │調查員1:對阿,就是你的想法就是這樣,所以你給他,他也收││ │ │ 了嘛,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要不然你突然給他錢││ │ │ 幹嘛,你怎麼不給我,對不對?因為就是他有幫忙你││ │ │ ,因為你感謝他幫忙你,所以你給他四十萬嘛? ││ │ │林傳盛 :可是他有沒有幫到忙我不確定。 ││ │ │調查員1:不管幫忙就有沒有幫上忙,欸,很多人幫忙,也..不││ │ │ 見得幫得上忙阿,你就是因為他幫忙你工程委員你拿││ │ │ 到了,你才給他四十萬的阿,這是一個事實嘛。 ││ │ │林傳盛 :四十萬啊,因為我知道他缺錢啦,他常在跟我借錢阿││ │ │ ,所以我知道。 ││ │ │調查員1:你是認為說。 ││ │ │林傳盛 :我心裡的想法,我心裡的想法。(50分58秒) ││ │ │調查員1:他幫忙你。 ││ │ │林傳盛 :我想說。 ││ │ │調查員1:你給他這個代價嘛 ││ │ │林傳盛 :對,我既然有去跟人家開口..。 ││ │ │調查員1:你就要給人家一個代價,四十萬給他嘛,提供評審委││ │ │ 員名單,並順利得標該工程的代價。這個時間你記不││ │ │ 起來嗎?你給他的那個地點在哪邊你記不記得?你想││ │ │ 一下,那個帳。 ││ │ │林傳盛 :那個時間也隔很久啦,之前檢察官問我,我真的,我││ │ │ 很努力的在想,我那時候被羈押的時候,其實我真的││ │ │ 完全配合。 ││ │ ├────────────────────────────┤│ │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二從檔案開始至7分35秒處之錄││ │ │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 │(院五卷第4頁背面至6頁) ││ │ │林傳盛 :可能不見得會開票,就也都是記成這樣阿。 ││ │ │調查員1:對啦,這個調錢這個部分是在這邊很明確阿,14萬在││ │ │ 這裡阿。 ││ │ │林傳盛 :不是,有時候他跟我調錢,比如說他只有14萬的票,││ │ │ 他要跟我調到30萬。 ││ │ │調查員1:那你現在我要確認你的時間,你想想看 ││ │ │林傳盛 :時間我真的忘了啦。 ││ │ │調查員1:這一筆30萬不必確認,另外十幾萬,你另外十幾萬。││ │ │林傳盛 :另外到底是十萬還是十幾萬我忘了,因為他那時候他││ │ │ 跟我借出的金額大概。 ││ │ │調查員1:你想想看,仔細想想看,今天找你來就是要確認這個││ │ │ 的阿。 ││ │ │林傳盛 :他跟我調的錢剛好是三十萬的就有好幾次啦,十幾萬││ │ │ 的也好幾次阿,他調的都是這種數字。 ││ │ │調查員1:但是你們會計有特別記,你跟他講的阿,有一部十六││ │ │ 萬。 ││ │ │林傳盛 :有可能是他跟我實際調三十萬,他只給我十四萬的票││ │ │ 也是記成這樣。 ││ │ │調查員1:那你為甚麼會給他四十幾萬做為代價,這樣子? ││ │ │林傳盛 :四十幾萬 ││ │ │調查員1:怎麼來的? ││ │ │林傳盛 :我那時候我自己,自己感謝他的。 ││ │ │調查員1:怎麼來的? ││ │ │林傳盛 :怎麼來的,就是我有請那個雷建築師算一下設計費嘛││ │ │ ,阿我自己先想說不然就大概四十幾。 ││ │ │調查員1:..四十幾萬,分兩次給,該四十幾,印象中新台幣四││ │ │ 十,有四十,欸,新台,郭信良二次喔,..收過二次││ │ │ ,二次,..,做為提供名單的代價..。 ││ │ │林傳盛 :不是那個代價,那個名單我覺得他沒有幫上忙啦,名││ │ │ 單那個根本幫不了甚麼。 ││ │ │調查員1:那我們這個錢是甚麼錢,剛不是你,你就是你心裡想││ │ │ 的阿。 ││ │ │林傳盛 :我心裡想。 ││ │ │調查員1:你心裡想要給他的代價阿。 ││ │ │林傳盛 :我心裡想就是我有拿到案子,我知道他平常..錢。 ││ │ │調查員1:你還經過計算的捏。 ││ │ │林傳盛 :經過計算是我自己要有個底阿...大概多少。 ││ │ │調查員1:對阿,你要給他的捏,他也收了阿,你心裡想,我們││ │ │ 沒有問他阿,問他他怎麼解釋是他的事,但你心裡想││ │ │ 就是我要給他的代價阿,給你幫忙提供你名單的代價││ │ │ 嘛。 ││ │ │林傳盛 :提供名單不可能...那麼多錢。 ││ │ │調查員1:那是你心裡想的代價阿。 ││ │ │林傳盛 :我心裡想的是,我有拿到這個案子,我也有去拜託過││ │ │ 他,這我真的心裡想的,之前檢察官問我也是都這麼││ │ │ 講的阿。 ││ │ │調查員1:阿就是有包含提供評審委員嘛,他有幫忙你還有幫忙││ │ │ 甚麼? ││ │ │林傳盛 :就是他給我四個名單。 ││ │ │調查員1:對阿,你怎麼這麼番啊,就跟你說那麼多,你又講說││ │ │ 提供四個委員,那不是一樣,就是這樣子阿,要不然││ │ │ 你要說幫忙你甚麼嘛,不是四個委員嗎還有甚麼? ││ │ │林傳盛 :我講說我有拿到,反正我橫豎我有去,在業界就是這││ │ │ 樣啦,生意人就是這樣啦,你要不的話,你可能你下││ │ │ 去再去拜託人家,人家也都不理你了啦。 ││ │ │調查員1:對阿,所以你要給他,這是你,你認為是他幫忙你的││ │ │ 代價阿,幫忙你就是提供評選委員嘛,要不然怎麼講││ │ │ ,對不對啦? ││ │ │林傳盛 :是,嘿,可是。 ││ │ │調查員1:嘿,不然要怎麼說,你講阿? ││ │ │林傳盛 :沒有阿你。 ││ │ │調查員1:就是這樣子,他幫忙你甚麼你講。 ││ │ │林傳盛 :你這麼講就是真的。 ││ │ │調查員1:不是我這麼講,是你要這麼講。 ││ │ │林傳盛 :他就是拿。 ││ │ │調查員1:幫忙你。 ││ │ │林傳盛 :他也不確定那四個是不是評審委員,這個我 ││ │ │調查員1:真假我不管,就是幫忙你 ││ │ │林傳盛 :嘿,嘿。 ││ │ │調查員1:我們不管真假的問題,就是幫忙你,是不是?提供名││ │ │ 單給你,所以你要給他這個四十幾萬的代價嘛。 ││ │ │林傳盛 :最主要是我有拿到。 ││ │ │調查員1:對阿 ││ │ │林傳盛 :我有拿到,也給人家吃紅。 ││ │ │調查員1:你也順利得標了嘛,至於有沒有效我們也不管阿,就││ │ │ 是有提供,所以你才給他嘛,不然你怎麼不拿給別人││ │ │ 呢,是不是,對不對啦,對不對啦? ││ │ │林傳盛 :對啦。 ││ │ │調查員1:對就對,說半天。 ││ │ │林傳盛 :那是我自己心裡在想的啦。 ││ │ │調查員1:你想就對啦,不然你突然間要給人錢? ││ │ │林傳盛 :他沒跟我討阿。 ││ │ │調查員1:為感謝他提供這名單給我,我分兩次給他,一次是30││ │ │ 萬一次是十幾萬。...該工程在九十..年得標日期.. ││ │ │ ,你們評選得標的嘛,這個時間。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1:九十三年六月一號,經評選順利得標,為感謝郭信良││ │ │ 提供前述委員名單,前述四位。還有甚麼幫忙,他還││ │ │ 有幫忙甚麼? ││ │ │林傳盛 :沒有,就是請他幫我搞定委員而已。 ││ │ │調查員1:就是這樣,對阿。 ││ │ │林傳盛 :學者比較常去的,常去開會的。 ││ │ │調查員1:他有幫忙裡面嗎,行政機關的人員他有影響嗎? ││ │ │林傳盛 :沒有啦,裡面是誰我也不知道阿。 ││ │ │調查員1:有分兩次給郭信良金錢代價,第一次是。日期你記得││ │ │ 起來嗎? ││ │ │林傳盛 :他跟我調錢調過太多次了..。 ││ │ │調查員1:對啦,第一次記得嗎,這筆可以確認嗎。 ││ │ │林傳盛 :這個確切時間我不確定啦,真的我,你要知道我..。││ │ │調查員1:我現在給你看阿,現在給你看。 ││ │ │林傳盛 :你給我看我也不確定是不是那段時間阿,他跟我借錢││ │ │ 借過好幾次了啦,我都是用這個名義阿。 ││ │ │調查員1:對阿,就是這筆錢的時間阿,七月十四號阿,你說分││ │ │ 兩次,但是隔不知道多遠嘛,一次是十幾萬嘛,第一││ │ │ 次是三十萬嘛,第一次是新台幣三十萬,第二次係十││ │ │ 幾萬元,共四十幾萬元。 ││ │ │林傳盛 :我不知道是四十萬還是四十幾萬,不知道是四十萬,││ │ │因 ││ │ │ 為一般這個我們大概有可能就是給個整數這樣子,應││ │ │ 該是不會,反正就是四字頭的,有可能是四十萬,也││ │ │ 可能是四十幾萬,因為時間過的太久。 ││ │ │調查員1:你都沒辦法確認嗎,你這樣子..。 ││ │ │林傳盛 :他跟我調錢調過那麼多次,我沒有辦法很完全那個啦││ │ │ 。 │├──┼────────────────────────────┼────────────────────────────┤│3 │(前述工程第2期係以何種方式取得?郭信良有無幫忙?有無支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二第34分17秒至47分40秒處之 ││ │付代價?金額若干?)94年8月間「台南市海佃國中第2期工程委│錄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 ││ │託設計監造」案,我希望台南(市政府不要採用公開評選方式, │示(院五卷第6至9頁背面) ││ │為確保本事務所能繼續承攬,所以我又找郭信良幫忙向台南市政│調查員1:前述第二期,前述工程,前述第二期工程係以何種方││ │府相關單位幫忙美言給我們有繼續服務機會,後來台南市政府有│ 式取得?郭信良有無幫忙? ││ │繼續找我們承攬,我乃又於94.9.15 請會計許舒芬從巨硯公司設│林傳盛 :第二期哦,本來就是。 ││ │於高雄銀行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交由郭信良陳姓司機〈經查係│調查員1:有無支付代價?金額多少?哦,他問說第二期工程你││ │陳孟章〉收取轉交郭信良。(偵一卷第93頁) │ 是怎麼拿到的喔,郭信良有沒有幫忙,有沒有支付代││ │ │ 價,金額多少啦? ││ │ │林傳盛 :第二期本來就是第一期的延續。 ││ │ │調查員1:對啦,對啦。 ││ │ │林傳盛 :只是我們那時候想說第一期拿到,第一期拿到部分所││ │ │ 以給四十幾萬,是我們自己在想,想說是以第一期的││ │ │ 那個,第二期因為是延續工程沒有錯,可是那時候還││ │ │ 沒有做到,等我們做到我才把錢再給他這樣。 ││ │ │調查員1:對啦,第二期工程,第二期工程是直接議價方式取得││ │ │ 啦。 ││ │ │林傳盛 :對,可是他第一期的合約。 ││ │ │調查員1:對啦,因為..沒有更改了,就直接,經過用議價方式││ │ │ 去取得啦。 ││ │ │林傳盛 :對,對,對。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是? ││ │ │林傳盛 :議價,設計費本來就固定的。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是直接,是由郭信良幫忙議價取得? ││ │ │林傳盛 :哦,沒有沒有,第二期本來也就是我們的。 ││ │ │調查員1:那你為甚麼要給他錢? ││ │ │林傳盛 :一次比圖,一次,因為第二期還沒有做到。 ││ │ │調查員1:那你有辦理發包咧? ││ │ │林傳盛 :蛤。 ││ │ │調查員1:你有辦理發包捏? ││ │ │林傳盛 :沒有比圖,沒有比圖。 ││ │ │調查員1:對啦沒有比圖,就是議價,直接議價沒有發包嘛,就││ │ │ 是直接議價的方式阿? ││ │ │林傳盛 :對,是因為他們那個經費是分兩年,逐年編列。 ││ │ │調查員1:我知道啦,我是說他是用議價的方式辦理發包嘛,辦││ │ │ 理議價的方式由你們來那個規劃設計嘛? ││ │ │林傳盛 :我們第一次比圖的時候就是比全校的,第一次比圖的││ │ │ 時候就一次比圖,他是逐年編列,第二次是不用再比││ │ │ 的,本來第二次就含在第一期的合約裡面? ││ │ │調查員1:嗯。 ││ │ │林傳盛 :他只是因為他經費是逐年編列,所以到第二期經費下││ │ │ 來。 ││ │ │調查員1:郭信良是怎麼幫忙,你為甚麼要給他二十萬? ││ │ │林傳盛 :他,我們就等於是延續第一期的阿。 ││ │ │調查員1:就是要延續下去,但是他辦理程序是議價啦。 ││ │ │林傳盛 :建築師的設計費比例都是一樣的,沒有所謂叫什麼議││ │ │ 價啦,建築師的設計費比例都是一樣的。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是多少?第二期工程。 ││ │ │林傳盛 :好像也是大概九千多萬的樣子。 ││ │ │調查員1:沒有,你們規劃設計啦。 ││ │ │林傳盛 :規劃設計? ││ │ │調查員1:嗯,經費多少? ││ │ │林傳盛 :金額九千多萬,設計費應該也是三四百萬吧。 ││ │ │調查員1:那是議價取得的方式阿,是議價阿,你怎麼聽不懂?││ │ │林傳盛 :我要跟你講的是,議價,我不知道,因為在建築師的││ │ │ 那個是沒有所謂的議價啦,議價是只有工程才叫議價││ │ │ 啦。 ││ │ │調查員1:嗯,那你們那個是甚麼,延續取得? ││ │ │林傳盛 :延續工程,所謂的延續工程就是現在新學校,新學校││ │ │ 他都辦理一次的比圖。 ││ │ │調查員1:嗯。 ││ │ │林傳盛 :就是只有一次比圖而已,那次比圖你就取得這個整所││ │ │ 學校的設計權,只是市政府他,我現在手頭上的經費││ │ │ 可能沒有那麼多。 ││ │ │調查員1:嗯。 ││ │ │林傳盛 :他可能是分逐年編列,所以他會,他們自己會去切割││ │ │ ,分成兩段,其實你們看第一期的合約就知道了啦。││ │ │調查員1:他叫甚麼嘛,你們拿到的是甚麼方式嘛,第二期的?││ │ │林傳盛 :拿到了他就通知我們直接繼續第二期的那個設計阿,││ │ │ 第一期已經發包了,就開始第二期的設計阿。 ││ │ │調查員1:但是我們看的公文,我們去調的是議價的方式嘛,取││ │ │ 得嘛? ││ │ │林傳盛 :議價那個可能是一個。 ││ │ │調查員1:直接議價由你們來做嘛? ││ │ │林傳盛 :議價那個可能是一個程序,可是那是含在第一期的合││ │ │ 約裡面。 ││ │ │調查員1:對啦對啦,就是議價的方式取的,阿他是幫忙你取得││ │ │ 。 ││ │ │林傳盛 :沒有...幫忙。 ││ │ │調查員1:那你怎麼會給他,為什麼要給他。 ││ │ │林傳盛 :因為第一期是他幫忙阿,第二期等於是跟第一期。 ││ │ │調查員1:好,第二期工程是直接由議價方式取得。這裡給你看││ │ │ 嘛,..月間嘛。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1:取得第二期工程嘛設計工程嘛,他有先去幫忙關說阿││ │ │ 。不然也是有困難,我看公文都是寫有困難啊。 ││ │ │林傳盛 :他第一期裡面就有載明,那個第二期他是整所學校的││ │ │ ,第一期是整所學校的,那他只是分逐年編列。 ││ │ │調查員1:不然這樣,他那個是未經公開評選的方式啦取得啦。││ │ │林傳盛 :對,可是第一期就已經含了喔,是我講這樣也許你會││ │ │ 搞混啦,就是也不要講分第一期第二期啦,他本來整││ │ │ 所學校就是一次比圖,我們就取得設計權了,只是因││ │ │ 為他的預算,目前他僅有預算是九千萬,所以九千萬││ │ │ 的部分先行設計辦理發包,再開始第二期這樣。 ││ │ │調查員1:九十四年八月間,八月間嘛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九十四年八月間哦。 ││ │ │林傳盛 :這個是合法的啦。 ││ │ │調查員1:對啦,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郭信││ │ │ 良有幫忙嘛? ││ │ │林傳盛 :他能幫上甚麼忙,這本來就是我們的。 ││ │ │調查員1:好,設計監造案亦順利由那個。 ││ │ │林傳盛 :他這個發包程序是合法的,因為我們一次比圖就是。││ │ │調查員1:允傳建築師承攬,我認為該二期工程能順利承攬延續││ │ │ 第二期工程,這樣啦,對不對? ││ │ │林傳盛 :我們本來就是一次那個的? ││ │ │調查員1:對啦,那是延續的嘛,你認為跟郭信良有關係呀,所││ │ │ 以你又給他二十萬元回扣嘛。 ││ │ │林傳盛 :不是,他是第一次等於我覺得我有去跟他拜託,所以││ │ │ 。 ││ │ │調查員1:第二期你有沒有拜託他? ││ │ │林傳盛 :我自己自發性的,我說這個讓他當競選經費,啊,哇││ │ │ ,你們硬要解釋成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 ││ │ │調查員1:阿不然你要怎麼講,你為什麼要給他二十萬嘛? ││ │ │林傳盛 :二十萬就是延續第一期的阿,第一期當初我只是說第││ │ │ 一期的部分我覺得,就是以業界我們所認知的我給個││ │ │ 十percent,第二期我有拿到,他也快選舉了,我就 ││ │ │ 是再拿一筆錢給他這樣子。 ││ │ │調查員1:郭信良有幫忙,郭信良有幫忙。 ││ │ │調查員2:有幫忙? ││ │ │調查員1:就是延續第一期工程,他有幫忙阿,所以你繼續給他││ │ │ 這樣聽得懂意思嗎? ││ │ │林傳盛 :對啦對啦。 ││ │ │調查員1:所以我又給他,高雄銀行哦,九月十五號,我又於九││ │ │ 十四年九月十五號請會計從高雄銀行帳戶提領現金二││ │ │ 十萬。你在哪裡交給他阿? ││ │ │林傳盛 :這筆是他來事務所拿的,在我們樓下。 ││ │ │調查員1:由誰來拿? ││ │ │林傳盛 :他們一個司機,甚麼名字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由那個郭信良司機,你知道什麼人嗎? ││ │ │林傳盛 :甚麼名字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這個陳,姓陳啦。 ││ │ │林傳盛 :就是那個票主嗎? ││ │ │調查員1:對啦,那個票主阿。 ││ │ │林傳盛 :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剛不是有給你看? ││ │ │林傳盛 :你要講那個,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名字啦,我也不知道││ │ │ 他姓甚麼。 ││ │ │調查員1:票子案阿,陳孟章阿,陳孟章啊,你是說這個啊,你││ │ │ 知道嗎?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1:票主是陳進佶捏。 ││ │ │林傳盛 :他用過好,他那個有時候都是客票啦,不見得是誰啦││ │ │ 。 ││ │ │調查員1:直接陳姓司機啦,他也不知道,經查是陳孟章。經查││ │ │ 陳孟章啦,收取。問,那個你這兩筆是都是用一成去││ │ │ 算還是後面這二十萬再另外去算。? ││ │ │林傳盛 :就一個意思而已,後面。 ││ │ │調查員1:你前面這個是比例的就對了? ││ │ │林傳盛 :比例的是我自已。 ││ │ │調查員1:你前面那四十六萬,那是比例的嘛。你支付郭信良那││ │ │ 個第一次工程款,第一期工程款,四十六萬元現金如││ │ │ 何計算?第二期二十萬又如何計算?又如何計算?又││ │ │ 如何計算支付?你是怎麼算的?(45:00) ││ │ │林傳盛 :第一期就是約設計費的10Percent。 ││ │ │調查員1:你有跟雷原寧討論過嘛? ││ │ │林傳盛 :沒有,我有請雷原寧那個幫我算,我們那個案子設計││ │ │ 費多少錢這樣子,我自己。 ││ │ │調查員1:我是根據雷原寧 ││ │ │林傳盛 :我是請他幫我算。 ││ │ │調查員1:整個工程經費啦 ││ │ │林傳盛 :算設計費,我們的設計費。 ││ │ │調查員1:的一成。 ││ │ │林傳盛 :實領多少錢。 ││ │ │林傳盛 :沒有,我沒有叫他算整體,我要了解設計費多少錢這││ │ │ 樣。 ││ │ │調查員1:我是從工程經費,工程設計經費的約一成。 ││ │ │林傳盛 :設計費。 ││ │ │調查員1:約一成嘛? ││ │ │林傳盛 :設計費。 ││ │ │調查員1:五百萬差不多五百萬,你們那差不多四百九十幾萬,││ │ │林傳盛 :約一成。 ││ │ │調查員1:工程設計經費做為支付代價,做為支出的標價,這樣││ │ │ 嘛?對不對?後面二十萬也是嘛? ││ │ │林傳盛 :二十萬就比較沒有所謂的比例了,二十萬反正那個是││ │ │ 延續性的我覺得選舉也快到了。 ││ │ │調查員1:四十六萬元,第一期工程四十六萬一部分四十六萬元││ │ │ ,第二期的二十萬元,我是隨意,你是隨意嗎?你是││ │ │ 怎樣? ││ │ │林傳盛 :就是大概比如說折算阿這樣子。 ││ │ │調查員1:是怎麼算?你怎麼算? ││ │ │林傳盛 :沒算阿,就是我了解一下第二期的那個設計費是 ││ │ │ 多少。 ││ │ │調查員1:也是一樣阿。 ││ │ │林傳盛 :這個是比較隨性的,反正是要給。 ││ │ │調查員1:第二期設計經費。 ││ │ │林傳盛 :要給那個。 ││ │ │調查員1:第二期設計經費計算支付的。 ││ │ │林傳盛 :我覺得應該要請,請律師來。(47分26秒) ││ │ │調查員1:會啦,那個第一工程你的設計經費是多少阿? ││ │ │林傳盛 :蛤? ││ │ │調查員1:設計經費多少? ││ │ │林傳盛 :第一期?可能大概就四百多萬吧,設計費大概四百多││ │ │ 萬(47分40秒) │├──┼────────────────────────────┼────────────────────────────┤│4 │⒈(〈提示:94/9/15/14/14/47林傳盛0000000000/郭信良095606│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三第4分11秒至20分處逐字勘驗││ │ 8685譯文〉該譯文你像郭信良表示: 「因為合約現在送去在裝│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9頁背││ │ 訂了,現在裡面設計費的比例,因為這次有打折,現在送去印│面至12頁): ││ │ ,我叫他們傳真回來,然後馬上算出來,算出來之後,我馬上│調查員1:我現在問你這通電話,你是? ││ │ 打給你,再過去找你」該電話譯文中係哪一件工程?意義為何│林傳盛 :嗯。 ││ │ ?)〈檢視後作答〉這是指海佃國中第2 期工程,當時郭信良│調查員1:打電話給郭信良的? ││ │ 打電話給我係要向我拿該工程的錢,我要計算該工程設計費比│林傳盛 :嗯。 ││ │ 率支付給郭信良。(偵一卷第95頁) │調查員1:那天你打? ││ │⒉((提示:94/9/15/14/25/38林傳盛0000000000/雷原寧0000000│林傳盛 :他打給我的。 ││ │ 557譯文〉該譯文內容意義為何?)當時郭信良向我表示要拿 │調查員1:對對對,他打給你的? ││ │ 該2 期工程的錢,因為雷原寧是規劃設計的建築師,所以我請│林傳盛 :他打給我的。 ││ │ 他計算支付的比率,我們同意支付20萬給郭信良作為代價。(│調查員1:蛤? ││ │ 偵一卷第95頁) │林傳盛 :他打給我的。 ││ │ │調查員1:他打給你?喔對,他打給你的,他打給你的嘛,第一││ │ │ 句話嘛,就是說"現在送去裝訂了啦,現在裡面設計 ││ │ │ 費的比例,因為這次有打折,現在送去印,我叫他們││ │ │ 傳真回來,然後馬上算出來,算出來之後,再打電話││ │ │ 打你,再過去找你"這個,這句話的意思,所謂的合 ││ │ │ 約是指哪一期工程?就是九月二十萬的,十五號那天││ │ │ 的時候,哪一期工程? ││ │ │林傳盛 :這第二期的。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嘛?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該電話譯文,該電話譯文合約係指哪一件工程?電話││ │ │ 譯文中,係談,係哪一件工程? ││ │ │林傳盛 :就海佃國中的,應該是二期吧。 ││ │ │調查員1:意義為何? ││ │ │林傳盛 :我那一天比較晚起來啦,然後他打電話,我。 ││ │ │調查員1:你說這是海佃國中的第二期工程嘛,他要意思是他要││ │ │ 向你拿那個,拿錢嘛,你要算嘛,你要算工程合約的││ │ │ 比例嘛,來支付給他嘛?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這是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這是指,當時郭信良打電││ │ │ 話給我,係要向我拿錢,我要計算比例,計算該工程││ │ │ 比例,支付給他? ││ │ │林傳盛 :我是要了解那個設計費是多少錢。 ││ │ │調查員1:了解該工程設計費比例,支付給他,支付給郭信良。││ │ │ 該工程的錢。第二通就是你有跟雷原寧講的意思嘛,││ │ │ 你算出來就是要支付二十萬嘛,所以你要跟他講嘛?││ │ │林傳盛 :我叫他算設計費。 ││ │ │調查員1:這個嘛,好,你就叫他算設計費嘛? ││ │ │林傳盛 :算設計費。 ││ │ │調查員1:意思是這樣子嘛。雷原寧,意義為何?答,我當時郭││ │ │ 信良向我表示要拿錢,表示要拿該工程的錢,該二期││ │ │ 工程的錢,我請喔,我打。 ││ │ │林傳盛 :沒有啦,他沒有這麼講,他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說要甚││ │ │ 麼回扣,是我自己心裡在想。 ││ │ │調查員1:我又沒有寫回扣,我是寫錢阿。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我有跟你寫回扣嗎? ││ │ │林傳盛 :不是,錢,對啦,你的意思都一直。 ││ │ │調查員1:那他這邊就是要給他二十萬阿,你這邊就要算比例阿││ │ │ 。 ││ │ │林傳盛 :比例是我自己我心裡面。 ││ │ │調查員1:我是根據這個譯文問你的阿,阿你,我請雷原寧,因││ │ │ 為雷原寧是建築師,規劃設計的建築師嘛? ││ │ │林傳盛 :我們是那個合夥人。 ││ │ │調查員1:不是啦,雷原寧是規劃設計的建築師嘛? ││ │ │林傳盛 :沒有錯,我們是合夥人。 ││ │ │調查員1:雷原寧是規劃設計的建築師,所以我請他計算該工程││ │ │ 的設計經費比例,我當時同意支付二十萬給郭信良,││ │ │ 支付比例,我們同意支付二十萬給郭信良作為代價,││ │ │ 當時任括弧,這邊寫現任副議長,台南市政府,一些││ │ │ 教授,那個雷原寧是自己去嗎? ││ │ │林傳盛 :去哪裡? ││ │ │調查員1:那個拜訪那個蔡榮哲。 ││ │ │林傳盛 :那時候應該是有透過朋友介紹吧。 ││ │ │調查員1:那誰,透過誰? ││ │ │林傳盛 :沒有甚麼印象,蔡榮哲的部分我真的沒有甚麼印象,││ │ │ 因為我沒有親,我不是親自去的。 ││ │ │調查員1:那個時間第一次是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我請會 ││ │ │ 計...? ││ │ │調查員2:還沒吃飯?你先去吃飯吧? ││ │ │林傳盛 :沒有關係,問完在吃。 ││ │ │調查員2:等一下還要,你先吃沒有關係,吃不下喔? ││ │ │林傳盛 :復訊我可以請律師到場嗎? ││ │ │調查員2:看是甚麼身分阿,他會跟你講,他說你可以請就可以││ │ │ 請...。 ││ │ │調查員1:因為你是證人阿,又不是要針對你。 ││ │ │林傳盛 :這些之前那個我在收押期間檢察官都有問過我。 ││ │ │調查員2:...講清楚。 ││ │ │調查員1:詳細地點他記不起來,你這兩遍交都在馬路邊,但是││ │ │ 哪裡的馬路你不記得嘛?你想看看? ││ │ │林傳盛 :如果有應該都是在五期附近。 ││ │ │調查員1:都是在五期附近? ││ │ │林傳盛 :我沒有辦法確定啦。 ││ │ │調查員1:你沒辦法確定? ││ │ │林傳盛 :他跟我借了好幾次錢阿。 ││ │ │調查員1:詳細地點我忘記了,第一次交付三十萬元,...,係 ││ │ │ 延續,括弧,經費,設計經費四百九十幾阿?四百八││ │ │ ? ││ │ │林傳盛 :確切的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四百多萬元? ││ │ │林傳盛 :四百多萬元就是四百。 ││ │ │調查員1:四百八的樣子啦,四百八十萬? ││ │ │林傳盛 :沒有印象,四百多啦,四百多。 ││ │ │調查員1:就將近五百萬阿? ││ │ │林傳盛 :那就四百多,那就四百多啊。 ││ │ │調查員2:不是有那個嗎?有得標的那個? ││ │ │調查員1:...四百八十萬的樣子,四百八十萬啦。 ││ │ │林傳盛 :那就是..。 ││ │ │調查員1:四百八十萬啊,第二期就不知道多少了嘛? ││ │ │林傳盛 :第二期可能也差不多。 ││ │ │調查員1:也有那麼多嗎? ││ │ │林傳盛 :差不多。 ││ │ │調查員1:跳掉了,第二期從設計經費折算出來的,折半,你是││ │ │ 有給他打折,折半,你有打折嘛? ││ │ │林傳盛 :因為我覺得是要給競選經費的阿,第一期我們有,第││ │ │ 一期也有感謝過了,案子拿到的時候有感謝過了,所││ │ │ 以第二,那時候剛好年底要。 ││ │ │調查員1:..多少? ││ │ │林傳盛 :雷原寧是跟我合夥的,不是甚麼名義負責人啦,我們││ │ │ 都有負責所內的事務。 │├──┼────────────────────────────┼────────────────────────────┤│5 │(你取得海佃國中1、2期工程除給郭信良工程好處外,有無向其│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三第20分至25分40秒處逐字勘 ││ │他公務員行賄?)因為郭信良係海佃國中轄區〈安南區〉議員,│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12 ││ │且郭信良有協助提供前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所以才會給他金錢│至13頁): ││ │好處,餘未再向其他公務人員行賄。(偵一卷第95頁) │調查員1:採用林哲哉、黃炳鏞名義記帳,你取得海佃國中第一││ │ │ 、第二期工程除行賄,除給郭信良好處外,有無,工││ │ │ 程好處外,有無向其他公務員行賄?有沒有?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沒有,都沒有嗎? ││ │ │林傳盛 :沒有,我連接觸都沒有。 ││ │ │調查員1:或是透過人阿? ││ │ │林傳盛 :沒有,沒有。 ││ │ │調查員1:...給郭信良工程回扣,這算回扣嘛? ││ │ │林傳盛 :他是沒有,沒有擺明跟我。 ││ │ │調查員1:但是你認為這是回扣嘛? ││ │ │林傳盛 :幫忙就是要那個啦。 ││ │ │調查員1:因為他幫你,所以他要有代價阿。 ││ │ │林傳盛 :是我自己覺得,應該要。 ││ │ │調查員1:你不給他可以嗎?我問你,你不給他可以嗎? ││ │ │林傳盛 :他應該不會跟我計較,如果不給的話他應該不會跟我││ │ │ 那個,之前沒有協議啦。 ││ │ │調查員1:這是不是工程回扣? ││ │ │林傳盛 :我拿到設計,我就覺得反正他選舉也快到了,我自己││ │ │ 心裡是這麼想的啦,可是你們硬要把他界定成,他沒││ │ │ 有跟我要。 ││ │ │調查員1:他是甚麼,他是甚麼樣,他是參加甚麼工程委員,那││ │ │ 個議會裡面,他是甚麼? ││ │ │林傳盛 :那個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是因為他是該區的那││ │ │ 個議員嘛,海佃國中所在地該區的議員,所以那時候││ │ │ 我們就想說找那個議員看能不能幫。 ││ │ │調查員1:因為郭信良係海佃國中那個地區的,轄區議員嘛。選││ │ │ 區的議員嘛? ││ │ │林傳盛 :安南區的議員。 ││ │ │調查員1:因為,那怎樣?所以你認為他可以,你怎樣? ││ │ │林傳盛 :剛好是他跟我有借貸關係,有借貸關係我想說麻煩幫││ │ │ 我了解一下那個,現在市府裡面。 ││ │ │調查員1:你,那個轄區的議員嘛,你認為說市政府的工程都拿││ │ │ 不到,都許陽明在處理嘛。 ││ │ │林傳盛 :我聽說的,我聽說的。 ││ │ │調查員1:所以你想要拿得到,你就拜託他? ││ │ │林傳盛 :只是增加這個評審,評審人數那麼多我們沒有辦法?││ │ │調查員1:且郭信良有協助取得該工程。 ││ │ │林傳盛 :哦!沒有,沒有,這個,這個,沒有沒有沒有。 ││ │ │調查員1:協助嘛,提供名單不是協助嗎,提供名單阿。 ││ │ │林傳盛 :甚至我不認為,不是,我甚至我不認為他有幫到我任││ │ │ 何忙。 ││ │ │調查員1:好啦,你就說他有協助幫你取得名單嘛,這樣就好啦││ │ │ ,我有說他,剛才講的你又在,你真的是齁。 ││ │ │林傳盛 :剛才,你。 ││ │ │調查員1:他就是協助你取得名單,不是嗎? ││ │ │林傳盛 :我跟你講,我們的用意喔,用意就是市政府都是固定││ │ │ 的班底在評審,這個其實已經變成公開的秘密了啦,││ │ │ 幾乎每一次都是,都是同樣一班人。 ││ │ │調查員1:不然你就是叫他打點幫忙你嘛。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是不是這樣?這裡面有投給你有幾個嗎? ││ │ │林傳盛 :有投給我的,我不知道阿,我也不知道啊,就宣布第││ │ │ 一名,第一名我們就去那個簽約就這樣阿,我怎麼會││ │ │ 知道誰有打給我誰沒有。 ││ │ │調查員1:且郭信良有,有協助那個前述四位評選委員名單給我││ │ │ ,那樣也是,對阿,剛剛前面講的阿..。 ││ │ │林傳盛 :可是他也並不確認那四個人就是。 ││ │ │調查員1:對阿,但是不管就是這四個給你,我又沒有說,這四││ │ │ 個有沒有是一回事阿,但是就是有提供給你阿。 ││ │ │林傳盛 :有啦,有提供啦。 ││ │ │調查員1:郭信良有協助提供。 ││ │ │林傳盛 :阿就繞來繞去也是..。 ││ │ │調查員1:對阿,當然是這樣阿,我針對這個問,又沒有叫你問││ │ │ 到別的地方去啊,有協助提供前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 │ │ ,所以才會給他..。 ││ │ │林傳盛 :我可以打通電話給我律師一下嗎?待會如果等一下檢││ │ │ 察官要復訊。 ││ │ │調查員1:復訊等一下啦,我現在快作完了嘛 ││ │ │林傳盛 :律師還是在..。 ││ │ │調查員1:快作完了嘛,所以才會給他金錢好處,至於其他公務││ │ │ 人員我沒有,餘未再向。 ││ │ │調查員2:啥? ││ │ │調查員1:餘未再向 ││ │ │調查員2:什麼叫餘未再。 ││ │ │調查員1:其餘未再向其他公務人員行賄。 │└──┴────────────────────────────┴────────────────────────────┘┌──┬────────────────────────────┬────────────────────────────┐│編號│96年4月23日調查筆錄記載 │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內容 │├──┼────────────────────────────┼────────────────────────────┤│6 │(前述你總共向郭信良行賄66萬元及以借款名義借款30萬元,但│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三第1時1分17秒至1時2分18秒 ││ │迄今未還你有無告知你的合夥人雷原寧?)本事務所財務都是我│錄音結束之部分逐字勘驗如下,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一人在負責,原則上我不會告知雷原寧要向郭信良行賄之情事,│(院五卷第28至28頁背面) ││ │要行賄也通常都是我一人在決定。(偵一卷第96頁) │調查員3:我再問你喔,問,...,問那你那個事務所不是你跟 ││ │ │ 那個雷建築師所有?共同合夥嘛? ││ │ │林傳盛 :對,合夥。 ││ │ │調查員3:那你要送錢給那個,給郭信良喔,你之前有沒有,這││ │ │ 二十萬元以外,你有電話跟他聯絡,你有跟他講以外││ │ │ ,其他前面的三十萬跟十六萬那個你沒跟他講喔? ││ │ │林傳盛 :二十萬他也不知道,其實他那個郭議員他那天打電話││ │ │ 來,其實是要跟我,要跟我借錢。 ││ │ │調查員3:嗯。 ││ │ │林傳盛 :他本來跟我開口是要,要五十萬的樣子。 ││ │ │調查員3:嘿。 ││ │ │林傳盛 :我說我那邊可能。 ││ │ │調查員3:你們既然合夥怎麼,你怎麼會不讓那個雷原寧知道呢││ │ │ ?雷原寧喔。 ││ │ │林傳盛 :那個借貸關係,那個。 ││ │ ├────────────────────────────┤│ │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四第31分20秒開始至35分處逐 ││ │ │字勘驗如下,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28頁背面 ││ │ │至29頁背面) ││ │ │調查員6:怎麼會?你既然是合夥關係怎麼不會跟他講? ││ │ │林傳盛 :因為他,他從來不管外務的。 ││ │ │調查員6:好,所以你沒有跟他講齁?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6:就是四十六萬那個,都沒有跟他講?問,前述你總共││ │ │ 向郭信良行賄,就是四十六,六十六萬元,有無事先││ │ │ 告知喔,事先,有無告知就好,事先有無告知你的合││ │ │ 夥人喔? ││ │ │(電話鈴聲響) ││ │ │林傳盛 :喂,嘿,喂,嘿,怎樣(講電話)? ││ │ │(電話鈴聲響) ││ │ │調查員1:喂,我現在在忙耶,我現在在忙(講電話)。 ││ │ │林傳盛 :喂,收訊不好,怎麼樣?誰?嘿,這樣嗎?好好好(││ │ │ 講電話)。可以再那個嗎,因為好像那個雷原寧。 ││ │ │調查員6:快好了,我們筆錄好了,怎麼樣? ││ │ │林傳盛 :不是,那個剛送外套來的,因為那個,他有幫那個雷││ │ │ 原寧帶一件。 ││ │ │調查員1:可以阿,請..。 ││ │ │林傳盛 :他只拿一件而已,可以麻煩他們再拿一件給雷原寧?││ │ │調查員1:可以阿。 ││ │ │調查員6:那些欠錢都沒還嗎?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6:那些欠錢,欠錢都沒還嗎?還是只有那三十萬沒有還││ │ │ 而已? ││ │ │林傳盛 :三十萬沒有還,大部分都有還。 ││ │ │調查員6:以借款名義,借款三十萬元,但迄今未還,都沒有跟││ │ │ 他講齁?只有二十萬那個有跟他講而已,其他都沒有││ │ │ 講? ││ │ │林傳盛 :講甚麼? ││ │ │調查員6:事先跟雷原寧講阿,就說要送給那個。 ││ │ │林傳盛 :他也不知道,我是叫他算設計費。 ││ │ │調查員6:喔。 ││ │ │林傳盛 :我叫他算,這種事我不會跟他講。 ││ │ │調查員6:答,財務是你在管就對了,答,公司,那個本事務所││ │ │ 財務,都是我一人在負責,原則上我不會告知雷原寧││ │ │ 要向那個郭信良行賄之情事,要行賄也通常都是我一││ │ │ 個人在決定。 │├──┼────────────────────────────┼────────────────────────────┤│7 │(有無補充意見?)我們會以金錢向郭信良行賄,請他幫忙,實│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四第35分開始至40分21秒處逐 ││ │在是為了生存取得工程設計監造案件,才不得已,我已深俱悔意│字勘驗如下,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29頁背面 ││ │,並充分自白,希望法律能再給我自新的機會。(偵一卷第96頁│至30頁背面) ││ │ │林傳盛 :待會檢察官還要復訊齁? ││ │ │調查員6:是,對對,很快啦很快。把他截掉好了,總共幾頁?││ │ │ 有沒有補充意見? ││ │ │林傳盛 :補充意見就是自業界的,業界,業界在,在比圖齁。││ │ │調查員6:嘿? ││ │ │林傳盛 :真的的確也太多次,失敗的,失敗的經驗,不是我們││ │ │ 不用心。 ││ │ │調查員6:嘿,我知道。 ││ │ │林傳盛 :我們也不會說用很那個,很那個的手段,我們只是想││ │ │ 說那個是地方學校要把他,我們的出發點。 ││ │ │調查員1:他是認為台南市的工程都是許陽明在把持的阿。 ││ │ │林傳盛 :我是有聽說是這樣啦。 ││ │ │調查員1:他們拿不到啦。 ││ │ │林傳盛 :所以會導致,我們之前有去比了幾個案子都比不上。││ │ │調查員1:比不上。 ││ │ │調查員6:所以才不得不用這種方式? ││ │ │林傳盛 :我們用的方式我們也沒有辦法說一定中。 ││ │ │調查員6:嘿。 ││ │ │林傳盛 :我們就是盡人事嘛,學者如果剛好有認識的或是那個││ │ │ ,稍微拜託一下。 ││ │ │調查員6:嘿。 ││ │ │林傳盛 :其實我們出發點是這樣,不是說為了要去做甚麼。 ││ │ │調查員6:好,答,我會喔,我們會喔,我們會喔,以金錢向郭││ │ │ 信良行賄喔,請他幫忙,實在為了生存取得案件,工││ │ │ 程案件。 ││ │ │林傳盛 :設計啦,不是工程案。 ││ │ │調查員6:設計建造案喔。取得工程設計建造案。 ││ │ │林傳盛 :我們自己也是很努力,我們作品也沒有輸人家,這個││ │ │ 其實都可以。 ││ │ │調查員6:是為了,為了實在是,取得工程..,才不得以,就是││ │ │ 希望法律可以原諒你?還怎麼樣?..? ││ │ │林傳盛 :我就是之前齁,之前曾檢察官在那個。 ││ │ │調查員6:嗯。 ││ │ │林傳盛 :我全部都有據實以告喔。 ││ │ │調查員6:嗯。嘿嘿。 ││ │ │林傳盛 :我除了一些時間點跟那個我的確我沒有甚麼印象。 ││ │ │調查員6:好,我喔。 ││ │ │林傳盛 :然後,自從上次被拘押以後。 ││ │ │調查員6:我已充滿悔意。 ││ │ │林傳盛 :不只悔意而已,對家庭也造成很大的那個。 ││ │ │調查員6:充滿悔意,我知道你們都是好人,我也充滿那個,我││ │ │ 已充滿悔意,不然怎麼樣?我已,我已那個深具悔意││ │ │ ? ││ │ │林傳盛 :就是希望庭上可以給我們一個,一個那個,一個改過││ │ │ 自新的機會。 ││ │ │調查員6:深,深海的深。 ││ │ │(電話鈴響) ││ │ │林傳盛 :喂(講電話)。 ││ │ │調查員6:我也希望喔,法律可以再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我已││ │ │ 深具悔意,充分自白,並充分自白。 ││ │ │林傳盛 :然後就是自從被拘押以後,上次被拘押以後,可能就││ │ │ 是大環境齁,大環境其實就是。 ││ │ │調查員1:無奈..? ││ │ │林傳盛 :無奈,所以我們現在連公共工程也都不碰了,只是把││ │ │ 舊的那個。 ││ │ │調查員6:這個沒關係啦,我們針對這邊案件就好了,我主要,││ │ │ 重點在於說你今天不要被,再被,我相信這樣的話我││ │ │ 會幫你講話,好不好? ││ │ │林傳盛 :謝謝。 ││ │ │(電話鈴響) ││ │ │調查員6:整個工程東西我希望。 ││ │ │林傳盛 :喂,你還在等嗎?喂,你還在等嗎?喂喂喂,你,好好││ │ │ 好,你等一下喔(講電話)。 ││ │ │調查員1:讓他下去拿啦,下去讓他拿啦,下去讓他拿...。 ││ │ │林傳盛 :雷原寧的衣服。 ││ │ │調查員6:....。 ││ │ │林傳盛 :因為他在等。 ││ │ │調查員1:現在幾點? ││ │ │林傳盛 :快八點。 ││ │ │調查員1:現在幾點? ││ │ │林傳盛 :快八點。 ││ │ │調查員1:你有帶印章嗎? ││ │ │林傳盛 :沒有,他今天臨時打電話說,他沒有叫我帶身分證或││ │ │ 是印章。 │└──┴────────────────────────────┴────────────────────────────┘┌──┬────────────────────────────┬────────────────────────────┐│編號│96年4月23日偵訊筆錄記載 │101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內容 │├──┼────────────────────────────┼────────────────────────────┤│8 │「(你在前述電話中,有提到在計算設計費的比例,代表何意?│(院五卷第13頁背面至14頁) ││ │)因為我當時不知道海佃國中新建校舍第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檢:你在那個電話中哦,你在前述電話中有提到,在計算設計費││ │監造費實際是多少,所以我請雷原寧計算,再依計算費的數額衡│ 的比例哦。 ││ │量要給郭信良的紅包,後來我就決定給郭信良20萬元的紅包。」│林:對。 ││ │ │檢:是代表甚麼?...。 ││ │ │林:我們,因為我不知道那個案子實際上的設計費是多少。 ││ │ │檢:因為我當時不知道海佃國中興建工程第二期哦? ││ │ │林:對。 ││ │ │檢:設計監造費。 ││ │ │林:是實際上是多少,所以我請雷建築師幫我算一下那個設計監││ │ │ 造費。 ││ │ │檢:實際是多少齁? ││ │ │林:對。 ││ │ │檢:所以我請那個雷原寧嘛? ││ │ │林:對。 ││ │ │檢:計算? ││ │ │林:是。 ││ │ │檢:那計算這個幹嘛? ││ │ │林:我才知道設計費多少,然後我再衡量一下要給,要包多少紅││ │ │ 包給郭議員。 ││ │ │檢:再依這個計算費的數額衡量要給郭信良多少錢的,多少數額││ │ │ 的紅包。後來你就決定給郭信良20萬元的紅包? ││ │ │林:對,那個第二期實際的,那時候工程費用多少,我並不清楚││ │ │ 。 ││ │ │檢:可是你根據你們計算出來。 ││ │ │林:計算出來的那個。 ││ │ │檢:..就決定給他20萬? ││ │ │林:就包一個20萬,因為。 ││ │ │檢:那算紅包嘛? ││ │ │林:好像,好像也沒有,沒有幫到我們甚麼忙。我,那個。這個││ │ │ 我。 ││ │ │檢:沒關係啦,你覺得他沒有幫到甚麼忙,所以只給他20萬。 ││ │ │林:可是另外,他有跟我借30萬。 ││ │ │檢:我會另外再問。我會另外再問。 │├──┼────────────────────────────┼────────────────────────────┤│9 │「((提示允傳建築師事務所高雄艱行乙存帳戶存摺影本)94年10│(院五卷第14至15頁) ││ │月31日提領30萬元,94年1 月2 日提領10萬元,均後註「借款: │檢:提示允傳建築師事務所高雄銀行乙存帳戶存摺影本,94年10││ │林哲哉」,代表何意?)這二筆款項都是郭信良向我借的款項,│ 月31日提領30萬元,那94年11月2 日提領10萬元喔,後均註││ │但事後郭信良只還了10萬元,另外30萬元的部分,我向他催討幾│ 記,後註,均後註「借款:林哲哉」,代表何意?在這裡有││ │次,他都未歸還,後來因為也近選舉,所以我就沒有繼續向他催│ 兩筆啦。94年10月31日30萬,94年11月2號10萬,那都是記 ││ │討。」 │ 載「借款:林哲哉」,這兩筆錢是什麼? ││ │ │林:對。最後一筆應該是他跟我借的,然後後來沒有還,我後來││ │ │ ,因為選舉到了我想,我就沒有跟他要。 ││ │ │檢:這兩筆款項都是那個郭信良向你的借的款項嘛? ││ │ │林:應該是。 ││ │ │檢:但事後他都沒有歸還。 ││ │ │林:沒有,後來好像有還我,還我10萬的樣子。阿30的部分沒有││ │ │ 還,阿30的部分我跟他催了好幾次後來就,到選舉到了我也││ │ │ 不好意思。 ││ │ │檢:郭信良只還了10萬,另外30萬元的部分我向他催討幾次他都││ │ │ 未歸還,那你就把它當成是那個海佃國中興建校舍第二期。││ │ │林:沒有那時候我,這其實之前,報告檢察官不好意思喔!這偵││ │ │ 檢在招問的時候,就是我心裡的想法真的已經跟那個,因為││ │ │ 也離了一段時間了,那段時間選舉又快到了,我也不好意思││ │ │ 說,我已經催到趕工作也趕,阿選舉又已屆,那我一天到晚││ │ │ 在跟人家要錢,明知道人家選舉,這反正就是好像社會上的││ │ │ 一種,我也不好意思再要了。我不好意思再要,阿後來就他││ │ │ 就是選舉啊,後來又選上議員,然後過年,過年不久我那時││ │ │ 候就被,被收押。後來那10萬。 ││ │ │檢:等一下。 ││ │ │林:後來那10萬他,10萬應該是有還啦!我被收押的時候那10萬││ │ │ 。 ││ │ │檢:就是。 ││ │ │林:當初都還擺在我的那個甚麼。 ││ │ │檢:你這兩筆的話差幾天而已哦,你說都是郭信良跟你的借款嘛││ │ │ ,借的款項嘛? ││ │ │林:對。 ││ │ │檢:事後郭信良只還了10萬嘛?另外30萬你跟他催討幾次他都沒││ │ │ 有歸還? ││ │ │林:對。 ││ │ │檢:那後來因為也屆選舉了 ││ │ │林:嗯。 ││ │ │檢:所以你就沒有繼續再向他催討? ││ │ │林:對。 ││ │ │檢:那,郭信良跟你借錢都有拿支票給你嗎? ││ │ │林:不一定。 ││ │ │檢:還是只有那一次而已? ││ │ │林:不一定,應該不只一次。有時候他直接跟我拿現金,阿用現││ │ │ 金還我。他是這樣,他有時候就是要嘎票,有的時候是要嘎││ │ │ 票,嘎票銀行狀況他有時候,我會請我們會計師直接到漁會││ │ │ ,或是他會請他助理來拿。就兩種,一種他助理如果有空,││ │ │ 他助理會來公司拿。那如果真的已經很趕了,時間快到了,││ │ │ 他有時候都是下午兩、三點才打電話來,我說我自己我也沒││ │ │ 有錢,有時候我沒有辦法。我有錢我會請那個會計送到那個││ │ │ ,有時候是到漁會啦,有時候或是他們那個,因為很趕啊,││ │ │ 趕著要那個,他要支付甲存的那個,阿有些,有些的時間就││ │ │ 不一定,可能是他自己私人要借的。 │├──┼────────────────────────────┼────────────────────────────┤│10 │「(你在海佃國中新建校舍第一、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院五卷第15至16頁) ││ │,總共行賄郭信良多少款項?)第一期是46萬元,第二期是20萬│檢:那你在這個海佃國中興建校舍第一、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元,另外他有向我借款30萬元未歸還,後來因為選舉到了,我想│ 案,總共行賄郭信良多少款項?第一期的話這樣算46萬。 ││ │也曾在海佃國中的案子中拜託過他,算是還他一個人情,贊助他│林:對。 ││ │選舉。」 │檢:第一期。 ││ │ │林:阿第二期實際是我。 ││ │ │檢:第二期是20萬? ││ │ │林:對。可是那30萬我到現在,我,這個。 ││ │ │檢:那他後來那30萬勒,借款的30萬勒? ││ │ │林:就是我最後,那時候已經選舉到了,我沒有跟他要。 ││ │ │檢:嗯,你是當成甚麼? ││ │ │林:我那時候是當成,反正要選舉了。他之前就常在跟我調錢啊││ │ │ ,我知道他很缺錢啊,就是想說。 ││ │ │檢:當成是。 ││ │ │林:贊助。 ││ │ │檢:跟..有關的..? ││ │ │林:那是我心裡想的,因為我事後跟他催了好幾次,啊沒有還,││ │ │ 我就想說,我心裡就想說。 ││ │ │檢:就是他幫忙你,在海佃國中案子中幫忙你,你給他的那個,││ │ │ 那叫什麼?紅包還是說回饋啦? ││ │ │林:沒有,沒有,我第二期我就是,我那時候就是只打算給,給││ │ │ 他20萬而已。 ││ │ │檢:對啊,那這30萬你當是甚麼? ││ │ │林:我就是想說已經選舉到了,當年度的年底真的是選舉。 ││ │ │檢:嗯,我知道。 ││ │ │林:我之前我有跟他催過,催過幾次嘛。他說類似現在在,在 ││ │ │ 忙選舉啊,或是那個。 ││ │ │檢:另外他有向我借款30萬元未歸還哦,阿你這30萬你當成是甚││ │ │ 麼啊? ││ │ │林:這個是心裡認定的問題啦。 ││ │ │檢:沒關係啊!你自己怎麼認定說你把它當成是甚麼錢就好啦。││ │ │林:我是,我自己心裡想說,是已經選舉到了,阿反正你有欠錢││ │ │ ,欠成這樣,你好像也有幫,到底有沒有幫我忙,我到現在││ │ │ 還搞不清楚啦,你反正我去了,啊好像你就有,就有幫我去││ │ │ 跑嘛,類似這樣嘛。 ││ │ │檢:可是就是你有拜託他去做這件事啦。然後就當成是他,對他││ │ │ 的酬謝這樣? ││ │ │林:可是那個,因為選舉到了我覺得跟,因為其實應該是切割開││ │ │ 來啦。 ││ │ │檢:嗯。 ││ │ │林:應該是跟那個,海佃這個我就是給那個,第二期那時候我們││ │ │ 有拿到的時候我就是給20而已啊。那個是借貸沒有還。 ││ │ │檢:..因為選舉到了,我也一直沒有跟他催討。 ││ │ │林:對啦。 ││ │ │檢:啊你沒有再打算跟他催討?事隔那麼久了。 ││ │ │林:後來選完以後不久就過年。 ││ │ │檢:對啊!你抓進來之後又出去,你也出去很久了。 ││ │ │林:我出去了,我不敢再跟那個,我不敢再跟他聯絡。 ││ │ │檢:阿你就這筆錢是當成甚麼啊? ││ │ │林:當成不見了。出來以後我們澎湖投資那邊也出問題,那個也││ │ │ 是錢被人家拿了就跑到大陸去。 ││ │ │檢:就當成。 ││ │ │林:我就出來以後其實我都專注在我們那個案場。 ││ │ │檢:就當成錢不見了還有..。 ││ │ │林:心裡是想說你以前有跟我拜託,阿你選舉也快到了,就不然││ │ │ 就。 ││ │ │檢:他有跟你拜託還是你跟他拜託? ││ │ │林:對我有跟他拜託,反正就是好像欠人家一個人情。他經濟狀││ │ │ 況不好,又要選舉,這個是一個比較,反正就好像比較社會││ │ │ 面的思考啦。 ││ │ │檢:嗯。 ││ │ │林:沒有說特意,特意說是要給,給你甚麼海佃,因為海佃那是││ │ │ 。 ││ │ │檢:..就...,另外他跟你借30萬也沒有歸還嘛齁? ││ │ │林:對。 ││ │ │檢:後來因為選舉到了,那我想也曾在海佃國中的案子中拜託過││ │ │ 他,算是還他一個人情嘛? ││ │ │林:就贊助選舉這樣。 ││ │ │檢:贊助他選舉嘛? ││ │ │林:嗯,可是我沒有明講,沒有,沒有擺明的跟他講。 ││ │ │檢:沒關係,這是你自己的想法啦,我們也是寫你想啦。 ││ │ │林:嗯。 ││ │ │檢:喔。 │└──┴────────────────────────────┴────────────────────────────┘附表三十八┌────────────────────────────┐│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38至39頁)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壹、送鑑資料: ││ 一、本局收件日期:97年6月4日 ││ 二、相關文號:貴署97年6月3日南檢瑞豐96偵10418字第42724││ 號函。 ││ 三、送鑑資料及分類: ││ ㈠94年12月22日臺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期末二次報││ 告原本1份;其上「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 ││ 」筆跡依序編為甲1、甲2、甲3類筆跡。 ││ ㈡陳金松當庭書寫筆跡原本1紙及所提出簽收單1張、簽到││ 表4張、陳榮豐當庭書寫筆跡原本1紙及所提出送貨單原││ 本6張、邱崇川當庭書寫筆跡原本1紙及所提出估價單原││ 本5張,以及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29日、95年3月8 ││ 日、95年3月29日會議紀錄簽到表原本各1份、海佃國中││ 家長會簽到表原本1份;其內陳金松筆跡均編為乙類筆 ││ 跡、陳榮豐筆跡均編為丙類筆跡、邱崇川筆跡均編為丁││ 類筆跡。 ││ 四、送鑑項目:筆跡鑑定 ││貳、鑑定方法:歸納分析、特徵比對。 ││參、鑑定結果: ││ 一、甲1類筆跡與乙類筆跡筆劃特徵相同。 ││ 二、甲2類筆跡與丙類筆跡筆劃特徵相同。 ││ 三、甲3類筆跡與丁類筆跡筆劃特徵相同。 │└────────────────────────────┘附表三十九┌──────────────────────────────┐│法務部調查局 函 ││(見98年度訴字第902號院三卷第133至138頁) ││受文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 ││主旨:檢送有關工程期末二次報告上「陳金松」、「陳榮豐」、 ││ 「邱崇川」筆跡案之鑑定分析表影本各1份,請查照。 ││說明:相關文號:依據貴院101年5月25日南院勤刑榮98訴902字 ││ 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 ││ ││(見98年度訴字第902號院三卷第134頁) ││一、宏觀比對: ││ (一)甲l、乙兩類筆跡之結構、排列、佈局、間隔及組合情形相 ││ 似(參見虛線所示)。 ││ (二)甲1、乙兩類筆跡之型態氣勢、風格神韻、書寫能力相近。 ││ (三)甲1、乙兩類筆跡行筆速度一致,表現舒緩自然。 ││二、特徵比對: ││(一)「陳」字「 」部: ││ 1.橫劃起筆藏鋒(編號①)。 ││ 2.橫撇橫折鉤與豎直連筆,豎直以斜挑書寫(編號②)。 ││(二)「陳」字「東」部: ││ 1.左短橫執筆藏鋒(編號③)。 ││ 2.「田」字內短橫以旋筆書寫(編號④)。 ││ 3.豎直落筆高,並以藏鋒收筆(編號⑤) ││(三)「金」字: ││ 1.左撇收筆藏鋒(編號⑥)。 ││ 2.右捺收筆迴鋒(編號⑦)。 ││ 3.短橫向右下運筆(編號⑧)。 ││ 4.短直與底橫留空(編號⑨)。 ││(四)「松」字「木」部: ││ 1.首橫與豎直連筆書寫(編號⑩)。 ││ 2.豎直收筆藏鋒(編號⑪)。 ││(五)「松」字「公」部: ││ 1.首撇起筆旋筆(編號⑫)。 ││ 2.撇挑與長頓點連筆書寫(編號⑬)。 ││ ││(見98年度訴字第902號院三卷第136頁) ││一、宏觀比對: ││(一)甲2、丙兩類筆跡之結構、排列、佈局、間隔及組合情形 ││ 相似(參見虛線所示)。 ││(二)甲2、丙兩類筆跡之型態氣勢、風格神韻、書寫能力相近。 ││(三)甲2、丙兩類筆跡行筆速度一致,表現舒緩自然。 ││二、特徵比對: ││ (一)「陳」字「 」部: ││ 1.橫劃起筆露鋒(編號①)。 ││ 2.橫撇橫折鉤與豎直連筆,豎直以斜直挑書寫(編號②)。 ││ (二)「陳」字「東」部: ││ 1.短橫與左短直連筆書寫(編號③)。 ││ 2.豎鉤內縮,與左撇連筆書寫(編號④)。 ││ 3.右捺以斜橫書寫(編號⑤)。 ││(三)「榮」字: ││ 1.「火火」部以「卄」部書寫(編號⑥)。 ││ 2.「木」部之豎鉤內縮,與左撇連筆書寫(編號⑦)。 ││ 3.「木」部之右捺以斜橫書寫(編號⑧)。 ││ 4.「木」部之豎直突出長橫甚短(編號⑨)。 ││(四)「豊」字: ││ 1.「曲」部之橫折以橫曲書寫(編號⑩)。 ││ 2.「曲」部筆序相同(編號⑪)。 ││ 3.「曲」部之底橫與「豆」部之首橫連筆書寫(編號⑫) ││ 4.「豆」部之底橫收筆迴鋒(編號⑬)。 ││ ││(見98年度訴字第902號院三卷第138頁) ││一、宏觀比對: ││(一)甲3、丁兩類筆跡之結構、排列、佈局、間隔及組合情形 ││ 相似(參見虛線所示)。 ││(二)甲3、丁兩類筆跡之型態氣勢、風格神韻、書寫能力相近。 ││(三)甲3、丁兩類筆跡行筆速度一致,表現舒緩自然。 ││二、特徵比對: ││ (一)「邱」字「丘」部: ││ 1.首撇以短橫書寫(編號①)。 ││ 2.左豎直以豎鉤書寫,並與首橫連筆書寫(編號②)。 ││ 3.底橫以橫挑書寫,收筆露鋒(編號③)。 ││(二)「邱」字「 」部: ││ 1.橫撇起筆旋筆(編號④)。 ││ 2.橫撇橫折鉤與豎直連筆,收筆露鋒(編號⑤)。 ││(三)「崇」字 ││ 1.「山」部之豎直以長頓點書寫(編號⑥)。 ││ 2.「山」部之豎折起筆旋筆,並與右短直連筆書寫(編號⑦) ││ 。 ││ 3.「宗」部之左短直以左撇書寫(編號⑧)。 ││ 4.「宗」部之橫鉤與內雙橫連筆書寫(編號⑨)。 ││(四)「川」字: ││ 1.首撇收筆藏鋒(編號⑩)。 ││ 2.短直與豎直連筆書寫(編號⑪)。 │└──────────────────────────────┘附表四十┌────────────────────────────┐│臺南市政府 函 ││(見洪麗里物證卷第79至80頁) ││受文者: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隨文 ││主旨:檢陳本市海佃國民中舉「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預算書圖││ 各乙份,陳請鈞部考量為解除當地學子通勤..通壓力,撥││ 款1億元辦理該校二期校舍二程發包,以利該校95學年度 ││ 招生,謹請 鑒核。 ││說明: ││一、本市海佃國中二期校舍工程已獲鈞部94年6月20日臺國(一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先行調整300萬元作為海佃國中 ││ 二期工程規劃設計費,並已於94年8月完成建築師遴選,95 ││ 年2月26日完成預算書圖(如附件),但尚未核撥任何工程 ││ 款。 ││二、但因該校已於94年8月1日成立招生。初期招收一年級5班學 ││ 生,預定95年8月全面招生,初估臨近之海佃國民小學各年 ││ 級班級數均為12班計算。全面招生時最少要有36間普通教室││ ,但詨校一期校舍僅完或20間普通教室,為免屆時仍因教室││ 不足而需借用他校校舍衍生家長接送問題,陳請鈞部同意專││ 案補助該校二期工程款1億元,俾便儘速完成二期校舍工程 ││ 發包,以降低該校95學年度招生之衝擊。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府教育局、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 ││擬:存查(手寫) 約僱人員凌右樺(職章)0330/0914 ││ ││擬:請 鈞長持續關心此補助款 ││ 請 教育局儘快爭取到...核准 ││ 教師兼代總務主任陳秀慧(職章)0330 ││ 海佃國中校長洪麗里(職章)0330/1340 │└────────────────────────────┘附表四十一┌────────────────────────────┐│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函 ││(96偵10418號卷一第206頁)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 ││發文字號:九五允所傳字第○一三號 ││附件:預算書及設計圖說 ││主旨:檢送本所設計現劃 貴校「台南市海佃國中校舍整體規劃││ 暨第二期新建工程」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一式3份,如附 ││ 件,請鑒核! ││說明: ││一、依據契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正本: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 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 建築師:雷原寧 │└────────────────────────────┘附表四十二┌────────────────────────────┐│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函(稿)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一第287頁)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校委由 貴所設計之「台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新││ 建校舍工程圖說及預算書」逾期交件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95.03.28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 ││二、依契約所訂本案(「本案」為手寫增列)貴所(「貴所」以││ 手劃刪除)應(「應」為手寫增列)交件日期為3月25日, ││ 貴所實際交件日期為4月2日止(「止」為手寫增列),逾期││ 日由3月26日起逐日計算至4月2日止,共8個日曆天。 ││三、依契約第十四條第一款(如附件)之規定,以契約價金總額││ 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應罰款4293元整,「故貴所││ 逾期違約金總計共34344元整」(「」內均為手寫增列), ││ 將(「將」為手寫增列)由貴所設計服務款項下扣款。 ││四、請貴所務必於本(4)月20日將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 ││ 」案及「校園景觀、戶外排水系統、圍籬暨運動場委託規劃││ 、設計、監造」案排入都市審查計畫,以利建築執照儘速核││ 發。 ││五、請 貴所於本(4)月14(「14」以手劃刪除,並更正為「 ││ 20」)日前本校二期工程之圖說內容部分(「部分」以手劃││ 刪除)須修正處修正完畢,俾利本校辦理後續招標相關事宜││ 。 ││正本: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臺南市政府、本校總務處 │└────────────────────────────┘附表四十三┌────────────────────────────┐│臺南市政府函 ││(見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第202頁) ││受文者: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請貴校補送辦理海佃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建築師遴選有關││ 資料,俾利遴選作業之進行。請 查照。 ││說明:覆 貴校94.6.27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 │└────────────────────────────┘附表四十四┌────────────────────────────┐│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函 ││(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二第274頁)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 解密) ││附件: ││主旨:再度補送本市「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 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乙份,請 鑑││ 核。 ││說明:依據 鈞府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南市教國字第00000000000 ││ 號函辦理。 ││校長張俊欽 ││ ││擬:1.另案簽辦(手寫) ││ 2.文存(手寫) ││ 調用教師洪麗里(職章)0708/1030 ││ 國民教育課課長蔡炳權(職章)0708 ││ 代為決行(章)如擬(手寫) │└────────────────────────────┘附表四十五┌────────────────────────────┐│簽 於 教育局 檔號:94/326 ││(本院卷一第66頁) ││ ││主旨:檢送本市海佃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建築師規劃設││ 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乙份,如附件,敬││ 請 鈞長予以遴選,簽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民德國中94年7月6日南海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 。 ││二、依據本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 定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四條規定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有與採購││ 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及學者││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如附件一)。 ││三、本案所需經費由教育部94年度「降低班級人數工程硬體建設││ 計劃」項下以總工程款1億元進行先期規劃,預估本案規劃 ││ 設計費480萬元(以總工程費三%計算)。 ││四、檢附「臺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及本局「臺││ 南市所屬學校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供參。 ││擬辦: ││一、敦請 鈞長於該校所提名單內填選五至十七名順序或另行指││ 派評選委員,以利本評選活動進行及相關聯繫。 ││二、奉核後函請該校寄發開會通知單。 ││ 敬陳 ││ ││副局長 林 ││局 長 王 │└────────────────────────────┘附表四十六┌────────────────────────────┐│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見本院卷四第69頁) ││受文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本局「臺南市立海佃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 計監造」契約,就展延履約期限部份有無相關依循法規規││ 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南院勤刑榮98訴902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旨揭就展延履約期限部份經查明後,除依契約規定及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外,本局並無另訂定相關規範。 │└────────────────────────────┘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