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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14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4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60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侵佔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乙○○」汽車駕駛執照上之「甲○○」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六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嗣上開三案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五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前二星期左右,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三樓A6房住處樓下,拾獲乙○○遺失之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一枚(為乙○○於九十九年七月初,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附近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之法所有,予以侵佔入己。甲○○於數日後,因其另有刑案為避免警方查緝,竟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在上揭住處,以將乙○○汽車駕駛執照上之照片剪下,換貼從自己汽車駕駛執照上剪下之照片之方式予以變造,足生損害於乙○○及監理機關對駕照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十四時許,至甲○○上開住處搜索時,扣得上開變造之乙○○汽車駕駛執照及甲○○自己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枚。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㈢、卷附之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及查獲現場與上開汽車駕駛執照之照片七幀。

㈣、扣案之上開變造之乙○○汽車駕駛執照及被告自己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佔遺失物罪及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六年九月十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六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嗣上開三案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五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變造特種文書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素行,猶不知悔改,於侵佔被害人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後,竟因其另有刑案為避免警方查緝,而變造汽車駕駛執照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及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變造之「乙○○」汽車駕駛執照上「甲○○」照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