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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14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4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丁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丁路於民國99年7月1日晚上7時8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台南縣○○鄉○○村○○○街○○號前,見曾志堅所有車號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車庫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晚7時9分許侵入連接住宅之車庫內,將該機車牽出車庫外,啟動該機車後騎離現場,嗣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於99年10月7日繫屬於本院,被告雖因另案在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惟於99年10月10日因小腦出血等疾病,經該分監辦理保外醫治緊急處分,同年10月12日於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療後,同年12月2日由家屬(二哥)辦理保外醫治責付具保手續出監,由台南縣政府社會處協助安置於善化永善護理之家,經該分監於100年1 月7日訪查病況,被告意識不清、無法說話、鼻胃管灌食、氣切管留置、痰多、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等情,有該分監南所分監衛字第0990003992號、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被告嗣於100年5月26日死亡,有家屬提出之死亡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