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65號被 告 甲○○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具拾壹台、IC板拾伍塊、機檯代幣陸佰捌拾伍枚、寄分卡玖張、營業帳單壹張、機檯清冊壹張,均沒收之。
丙○○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具拾壹台、IC板拾伍塊、機檯代幣陸佰捌拾伍枚、寄分卡玖張、營業帳單壹張、機檯清冊壹張,均沒收之。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具拾壹台、IC板拾伍塊、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南市○○區○○路○○號「STOP超商附設加賀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8年12月初起,在上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擺設可產生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魔法球小瑪琍」、「金象王小瑪琍」、「大滿貫麻將」、「蘋果樹彈珠」、「鑽石樂透彈珠」各1臺、「賽豬」、「大舞台小瑪琍」各3臺及「賽馬」4臺,並使用上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代替自己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自98年12月10日起,以日薪新臺幣(下同)700元之代價,僱用知情且與之有賭博犯意聯絡之丙○○,負責擔任現場兌換零錢及為賭客洗分之工作。渠等賭博方式為:由機臺代替人力賭博,由不特定賭客以10元換取代幣1枚,賭客將代幣投入機臺內,由機臺依1比1之比例顯示分數供下注押分,若押中可得倍數不等之分數;若未押中,所下注之分數則由機具沒入,歸甲○○所有;賭客不願把玩時,則將機臺顯示之分數以1比1之比例兌換現金。嗣於98年12月17日下午2時許,乙○○基於與甲○○、丙○○對向賭博之犯意在上址兌換1000元之代幣把玩「賽馬」賭博電玩後,因尚餘1100分之積分而向丙○○表示欲洗分,丙○○為之洗分後,即告知乙○○進入超商之廁所內化妝鏡台上放置之空煙盒拿取現金1100元,待乙○○依指示前往後,旋自廁所內化妝鏡台上空煙盒內取得現金1100元。嗣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發現,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乙○○所有,為其賭博所得之1100元,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之前開電子遊戲機臺11台、IC板15塊等物,與均屬甲○○所有,且供其與丙○○共同從事賭博犯行所用之代幣685枚、寄分卡9張、營業帳單1張及機檯清冊1張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詳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29頁)、現場扣押物品目錄表(詳見警卷第9頁)、現場檢查紀錄表(詳見警卷第11頁)、現場平面圖各1紙(詳見警卷第15頁)及現場相片共14幀(詳見警卷第16頁至第2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前開賭博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甲○○自98年12月初起至同月17日被查獲止,擺設電子遊戲機供客人把玩賭博,被告丙○○則受僱於甲○○,協助客人洗分,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則其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及受雇上述事業,應屬集合犯,而論以包括一罪。另被告甲○○、被告丙○○就上開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三人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查;被告甲○○於經營之「STOP超商附設加貿電子遊戲場」擺設電子遊戲機具提供與賭客對賭之行為期間非長,該電子遊戲場經營規模,該等賭博遊藝場造成助長社會逸樂風氣之危害,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被告丙○○為賺取生活費用,以一日700元受僱於被告甲○○所經營之前述電子遊戲場,使用電子遊戲機與客人對賭,協助客人洗分,造成助長社會逸樂風氣之危害程度,受僱從事上開賭博之行為期間非長,獲利非多,及犯罪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被告乙○○僅係單一前往之賭客,獲利非豐,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丙○○並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已如前述,本案顯因謀職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可見悔意,因認渠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
五、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11台、IC板15塊,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機檯代幣685枚、寄分卡9張、營業帳單1張、機檯清冊1張等物為被告甲○○所有,且供其與被告丙○○,共同與不特定賭客對賭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1100元,是被告乙○○賭博所得,此據其供明在卷,並非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而是被告乙○○賭博所得之財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在被告乙○○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聲請意旨雖認被告甲○○擺設電子遊戲機具,供不特定顧客賭博之犯行,及被告丙○○受僱參與對賭,協助洗分,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
惟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處罰者,為賭博行為;同法第268條所處罰者,為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而刑法第266條第1項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法第268條係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獲取利益,並非自賭博行為獲利。因此不能以賭博之人,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有贏錢之意圖,且有較大之獲利機會,即認該賭博之人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68條之罪。另在店家擺設電動賭博機具供人投幣玩樂,縱依該機器之設計結構,店家之勝率較高,惟其輸贏之或然率仍屬不確定,其性質係以該機器代替自己,與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係由他人賭博不同,且擺設電動賭博機具供人玩樂,店家仍係憑偶然之事實以決定財物之得喪,並無何從中抽取金錢圖利之情形,與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之要件尚屬有間。是被告雖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電子遊戲機,並以該電子遊戲機充作電動賭博機具,係以該機器代替被告與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由他人賭博或聚眾賭博行為不同,應與刑法第268條構成要件不符。另參以我國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經營電子遊戲場而從事賭博犯行者,於司法實務上,均係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而非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亦即司法實務上均認擺設電玩者,係以電子遊戲機與把玩者賭博,並藉以圖利營生。而前開常業賭博罪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業已廢除而無從適用。然擺設電玩者之行為應無僅因法律修正而改變其性質成為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理。聲請意旨此部分所論,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倘另構成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檢察官認與前揭論罪之賭博犯行間之關係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 應沒收之物 │數量 │├──┼─────────────────────┼───┤│ 1 │ 機檯空殼(泰源起重工程行保管中) │11台│├──┼─────────────────────┼───┤│ 2 │ 賽豬IC板 │3塊 │├──┼─────────────────────┼───┤│ 3 │ 魔法球小瑪琍IC板 │1塊 │├──┼─────────────────────┼───┤│ 4 │ 大舞台小瑪琍IC板 │3塊 │├──┼─────────────────────┼───┤│ 5 │ 金象王小瑪琍IC板 │1塊 │├──┼─────────────────────┼───┤│ 6 │ 賽馬IC板 │4塊 │├──┼─────────────────────┼───┤│ 7 │ 大滿貫麻將IC板 │1塊 │├──┼─────────────────────┼───┤│ 8 │ 蘋果樹彈珠IC板 │1塊 │├──┼─────────────────────┼───┤│ 9 │ 鑽石樂透彈珠IC板 │1塊 │├──┼─────────────────────┼───┤│10│ 機檯代幣 │685││ │ │枚 │├──┼─────────────────────┼───┤│11│ 寄分卡 │9張 │├──┼─────────────────────┼───┤│12│ 12月份營業帳單 │1張 │├──┼─────────────────────┼───┤│13│ 機檯清冊 │1張 │├──┼─────────────────────┼───┤│14│ 贏款現金1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