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0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降低保釋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於民國99年5月24日辯論終結,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200萬元具保,然經聲請人家人多方籌措,仍與本院裁定之保釋金額差距甚多,為此請求本院考量聲請人之犯後態度,准予降低保釋金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嗣因本案於99年 5月24日審結,本院遂當庭裁定准聲請人以 200萬元具保。茲聲請人以本院先前裁定之保釋金額過高,請求降低保釋金額,惟聲請人因本案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在案。若遽予降低保釋金額,無從確保聲請人日後到案執行,其聲請降低保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晨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