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3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包裝共重零點肆柒公克、合計淨重約肆點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88年9月間某日起至89年1月24日止,連續在台南市○○路○段○○○巷○○弄○○號等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嗣經警於89年1月24日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約4.88公克),經送驗確為海洛因,純度66.52%,純質淨重3.2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可佐,而該案件業經本署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之上開毒品,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前於88年9月間某日起至89年1月24日止,在台

南市○○路○段○○○巷○○弄○○號等處,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本院於89年1月24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39號案,裁定送被告至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其後被告因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經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46號案向本院聲請送被告強制戒治,本院於89年3月2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704號案,裁定送被告至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制。後檢察官以89年度聲停戒一字第401號、89年度毒偵字第246號案向本院聲請停止戒治,經本院於89年9月11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43號案裁定被告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滿後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二第1行將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239號案誤載為89年度毒聲字第2643號案)。有上揭裁定書與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未2包,係臺南縣警

察局刑警隊員警,於89年1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台南市○區○○路三段338巷42弄88號查獲被告持有,有臺南縣警察局刑警隊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白色粉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約4.88公克,包裝重0.47公克,純度66.52%,純質淨重3.25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海洛因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

,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