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808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等罪,前經檢察官命令限制出境,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女兒在大陸求學,目前生重病,乏人照料,亟需赴大陸照顧女兒等為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解除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鍾邦久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