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彩金大聯盟」壹臺(含IC版壹塊)、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甲○○分別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及賭博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彩金大聯盟」一臺(含IC板一塊)、機臺內所扣得現金一千六百八十元,分別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甲○○二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二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彩金大聯盟」一臺(含IC板一塊)、及在該機臺內所扣得現金一千六百八十元,均為被告所有,並為其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乙○○、甲○○二人於警、偵訊中陳述甚詳,並有扣押書、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