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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99年度聲沒字第1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小包(驗後合計淨重貳點柒零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已於98年10月21日緩起訴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毛重含袋重共3.7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白色粉末3小包(驗餘合計淨重2.70,空包裝總重1.25公克,純度33.88%,純質淨重0.91公克),先經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呈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881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