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桂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貳臺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本件被告林桂榆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15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機台2台,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聲請意旨所示之犯行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2臺(不含IC板,IC板已經本院另案以99年度聲字第1845號案宣告沒收),上開犯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論處,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9年9月15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9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1份附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2臺,係被告所有並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乙節,並經被告供述明確(參被告9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附表┌──┬──────────┬──┐│編號│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名稱│數量│├──┼──────────┼──┤│ 1 │賽馬 │1臺 │├──┼──────────┼──┤│ 2 │捷豹 │1臺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