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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99年度聲沒字第11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檢驗後淨重零點貳肆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0.4、0.3公克;檢驗後淨重0.106公克、0.141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7公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檢驗後淨重0.106公克、0.10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含毒品海洛因成分,又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命1小包(毛重0.7公克),經警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8年11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90號鑑定書、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上揭扣案物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