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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99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6月,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8月26日送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監護迄今已滿6月在案。茲據執行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函送有關資料,建議可予以結束監護處分,因其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其處分之執行,爰依刑法第87條第3項聲請裁定免其監護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前開主張,經核卷證屬實,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免除監護處分
裁判日期:2010-03-24